中辦發文為巡視立規矩:中央單位黨委書記任巡視工作領導小組組長

政治 跳槽那些事兒 南方都市報 2019-06-20

南都訊 記者呂春榮 據中央紀委官網6月17日消息,近日,經中央領導同志同意,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關於中央部委、中央國家機關部門黨組(黨委)開展巡視工作的指導意見(試行)》(下稱《指導意見》)。 《指導意見》也為中央單位巡視工作“立規矩”,包括“明確黨組(黨委)書記擔任巡視工作領導小組組長” “不能為搞巡視而巡視”等。

所謂的“中央單位巡視”是指中央和國家機關部門黨組(黨委)對其監管、垂管和直屬單位開展的巡視。由於中央單位的重要性和特殊性,開展中央單位巡視,被視為解決“燈下黑”、推動全面從嚴治黨向縱深發展的必然要求。十八大以來,通過中央單位巡視,曾發現許多“燈下黑”問題,如黨的領導弱化、黨的建設缺失、全面從嚴治黨不力等問題不同程度的存在。

已有80多家中央和國家機關探索開展巡視

值得關注的是,出臺規範中央單位巡視工作的指導意見,是2019年中央紀委的主要工作任務之一,此前已寫入2月20日發佈的十九屆中央紀委第三次全體會議上的工作報告全文中。

談及今次《指導意見》的出臺,中央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王鴻津日前在受訪時介紹,黨的十九大對巡視工作作出新部署,黨章明確提出“中央有關部委和國家機關部門黨組(黨委)根據工作需要,開展巡視工作”。目前,已有80多家中央和國家機關探索開展巡視,亟須制定黨內法規或規範性文件對中央和國家機關巡視工作予以規範。

他指出,制定《指導意見》,有利於進一步規範和加強中央部委、中央國家機關部門黨組(黨委)巡視工作,發揮巡視政治監督、組織監督、紀律監督作用,督促中央和國家機關黨組(黨委)帶頭做到“兩個維護”,切實貫徹落實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黨中央重大決策部署。同時,有利於推動完善巡視巡察戰略格局。

此外,針對“中央和國家機關所管理的司局級以上黨組織和司局級幹部分別約佔全國的三分之一,所屬單位數量較多、權力相對集中”等情況,制定《指導意見》,有利於壓實中央和國家機關管黨治黨政治責任。

明確黨組(黨委)書記擔任巡視工作領導小組

《指導意見》也對中央部委、中央國家機關部門黨組(黨委)巡視機構設置“立規矩”。在巡視工作領導小組方面,明確黨組(黨委)書記擔任巡視工作領導小組組長,領導小組其他成員的組成一般為黨組(黨委)副書記、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派駐紀檢監察組組長(或副組長)、分管組織人事和機關紀委的黨組成員(黨委委員)、組織人事部門等方面主要負責人。

在巡視辦方面,《指導意見》對中央部委、中央國家機關部門黨組(黨委)巡視辦的設置僅提出原則要求,即巡視辦根據巡視監督任務可單獨設立,也可與有關內設機構合署辦公,並通過內部調劑配備相應專職人員。

此外,對於巡視組方面,《指導意見》提出,中央和國家機關黨組(黨委)根據任務需要設立巡視組,承擔巡視任務,巡視組人員採取“專兼結合”方式。

王鴻津表示,“這樣有利於把巡視崗位作為發現、培養、鍛鍊幹部的重要平臺,發揮巡視“熔爐”作用。《指導意見》關於機構設置方面的原則性規定,充分體現了黨中央對巡視機構建設的部署要求,符合中央和國家機關實際,有針對性和可操作性。”

“不能為搞巡視而巡視”

《指導意見》明確了適用範圍,“中央部委、中央國家機關部門黨組(黨委)可根據工作需要開展巡視工作,原則上按照黨組織隸屬關係和幹部管理權限,對下一級單位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進行巡視監督”。

對此,王鴻津在受訪時也表示,巡視是全面從嚴治黨的利劍,是加強黨內監督的有效方式,要充分發展好、維護好這項制度,不能為搞巡視而巡視。

他指出,《指導意見》堅持實事求是,不搞“一刀切”,不要求所有中央和國家機關都開展巡視工作。比如,對於體量較小、沒有下屬單位的一些機關部門可以充分用好已有監督手段,不一定都採取開展內部巡視的方式。同時,根據工作需要已開展巡視工作的中央和國家機關,必須按照黨中央要求科學組織實施,加強規範化建設,切實發揮好利劍作用。

探索 “提級巡視”等方式破解“熟人社會”監督難題

今次《指導意見》也對未來的巡視工作提出了五項要求,其中之一為突出監督重點,要求要監督檢查貫徹落實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黨中央重大決策部署情況,緊盯被巡視黨組織領導班子和“關鍵少數”,聚焦落實政治責任,聚焦嚴明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聚焦破除形式主義、官僚主義,聚焦黨組織建設和選人用人問題,聚焦整治群眾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加強對巡視整改和成果運用情況的監督檢查。

另一個要求在於推進工作創新。《指導意見》也指出,把常規巡視與專項巡視、機動巡視和巡視“回頭看”貫通起來、穿插使用。

同時,探索“延伸巡視”、“提級巡視”等方式,破解“熟人社會”監督難題。探索建立上下聯動的機制,增強巡視監督實效。加強巡視工作信息化建設,進一步提高巡視工作質量和效果。

《指導意見》還強調巡視要依規依紀依法,稱“嚴守職責邊界,不干預被巡視單位正常工作,不履行執紀審查職責。嚴格請示報告制度,嚴禁以巡謀私、超越權限、跑風漏氣等行為,加強巡視規範化建設”。

高校可參照《指導意見》,開展巡視巡察工作不作硬性規定

值得一提的是,《指導意見》還規定中管企業、中管金融企業黨組(黨委),黨委書記和校長列入中央管理的高校黨委可參照本意見,建立巡視巡察制度,開展巡視巡察工作。

對此,王鴻津受訪時表示,雖然黨章和巡視工作條例對中管企業和中管金融企業,以及黨委書記和校長列入中央管理的高校黨委開展巡視巡察工作沒有作出具體規定,但目前中管企業、中管金融企業均探索開展了內部巡視,絕大多數黨委書記和校長列入中央管理的高校也開展了巡察工作。為了規範這兩個板塊的內部巡視巡察工作,《指導意見》提出了參照要求,明確相關企業和高校可參照本意見建立巡視巡察制度。

他指出,對相關企業和高校是否開展巡視巡察工作不作硬性規定,相關黨組(黨委)要堅持實事求是原則,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建立巡視巡察制度,開展內部巡視巡察工作。

“此外,已開展巡視巡察工作的相關企業和高校,應當結合實際貫徹落實《指導意見》精神,準確把握政治巡視要求,突出職能責任,不簡單套用黨政機關巡視工作模式,抓好規範化建設,整合監督力量,注重巡視監督實效,推動巡視巡察工作高質量發展。”王鴻津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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