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厲打擊走私行為《浙江省反走私綜合治理規定》下月施行'

浙江省 法制 法律 浙江在線 2019-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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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在線杭州8月1日訊(浙江在線見習記者 徐雪純 記者 董潔)1日下午,浙江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舉行第三次全體會議,會上表決通過了《浙江省反走私綜合治理規定》(下稱《規定》)。《規定》將於9月1日起施行。

浙江地處東南沿海,是我國對外開放的重要門戶,也是當前我國打擊走私的重點地區之一。近年來,浙江反走私工作成效顯著,但面臨不少問題亟待解決。“《規定》強化、細化了政府及協調機構的職責規定,以保障反走私綜合治理工作有效開展。”浙江省人大法制委員會相關負責人表示。

《規定》在查處販私、“三無”船舶和非法經營成品油等方面均作出明確規定,為打擊走私販私違法活動提供了強有力的法制保障。

為擠壓走私活動空間,《規定》對於無合法來源證明進口貨物經營行為的定義作出明確,並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無合法來源證明進口貨物經營行為,並且不得為無合法來源證明進口貨物經營行為提供便利。

《規定》還著重為打擊成品油走私提供了法律依據:經營單位或個人運輸、存儲、銷售成品油,不能出示合法來源進口證明,也不能出示出庫單、運單、購買發票等境內成品油的合法有效證明,按照無合法來源證明進口成品油經營行為查處。

違規行為將被嚴厲處罰。根據《規定》,知道或應當知道他人從事無合法來源證明進口貨物經營行為,仍為其提供便利的,將被沒收違法所得和用於違法活動的運輸工具、設備,並處以最高30萬元罰款;知道或應當知道他人從事無合法來源證明進口貨物經營行為,仍為其提供碼頭靠泊服務的,將被沒收違法所得和專門用於違法活動的設備,並處以最高50萬元罰款,情節嚴重的還將被吊銷港口經營許可證。

此外,為了進一步遏制走私行為,《規定》對“三無”船舶也進行了約束。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建造船舶,不得使用無船名船號、無船舶證書、無船籍港的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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