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話說
君子愛財取之有道,
但現實中總有些人愛走偏門
為了生財,
竟然打起“發票”的主意——
借虛開發票從中牟利!
"俗話說
君子愛財取之有道,
但現實中總有些人愛走偏門
為了生財,
竟然打起“發票”的主意——
借虛開發票從中牟利!
最終結果是……
案情回顧
賴某祥是廣州某輪胎公司的工作人員,在業務來往中認識了經營輪胎店的楊某坤。在一次聊天中,楊某坤提到他的朋友陳某軍(在逃)可以幫人代開增值稅發票,剛好賴某祥有朋友需要代開增值稅發票,兩人遂“一拍即合”,合夥介紹他人虛開增值稅發票,牟取非法利益。賴某祥負責聯繫需要開發票的客戶,楊某坤則先後聯繫陳某軍、樑某傑幫忙虛開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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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某祥是廣州某輪胎公司的工作人員,在業務來往中認識了經營輪胎店的楊某坤。在一次聊天中,楊某坤提到他的朋友陳某軍(在逃)可以幫人代開增值稅發票,剛好賴某祥有朋友需要代開增值稅發票,兩人遂“一拍即合”,合夥介紹他人虛開增值稅發票,牟取非法利益。賴某祥負責聯繫需要開發票的客戶,楊某坤則先後聯繫陳某軍、樑某傑幫忙虛開發票。
隨著虛開發票的金額越來越大,樑某傑能代開的增值稅發票不能滿足開票金額,他遂聯繫公司內其他加油站站長範某明、盤某龍、葉某傑幫忙代開,並承諾給予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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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顧
賴某祥是廣州某輪胎公司的工作人員,在業務來往中認識了經營輪胎店的楊某坤。在一次聊天中,楊某坤提到他的朋友陳某軍(在逃)可以幫人代開增值稅發票,剛好賴某祥有朋友需要代開增值稅發票,兩人遂“一拍即合”,合夥介紹他人虛開增值稅發票,牟取非法利益。賴某祥負責聯繫需要開發票的客戶,楊某坤則先後聯繫陳某軍、樑某傑幫忙虛開發票。
隨著虛開發票的金額越來越大,樑某傑能代開的增值稅發票不能滿足開票金額,他遂聯繫公司內其他加油站站長範某明、盤某龍、葉某傑幫忙代開,並承諾給予報酬。
經查明,在2016年至2018年期間,樑某傑、範某明、盤某龍、葉某傑4人利用擔任加油站站長的便利,為他人虛開增值稅發票,其中,樑某傑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共計15642001.75元,稅款2259358.06元;範某明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共計6119608元,稅款882266.09元;葉某傑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共計3225445元,稅款465330.68元;盤某龍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共計2018157元,稅款290288.61元。
賴某祥、楊某坤介紹他人虛開增值稅發票12408137.8元,稅款1793414.36元。涉案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均被用作向稅務機關進行認證抵扣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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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現實中總有些人愛走偏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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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顧
賴某祥是廣州某輪胎公司的工作人員,在業務來往中認識了經營輪胎店的楊某坤。在一次聊天中,楊某坤提到他的朋友陳某軍(在逃)可以幫人代開增值稅發票,剛好賴某祥有朋友需要代開增值稅發票,兩人遂“一拍即合”,合夥介紹他人虛開增值稅發票,牟取非法利益。賴某祥負責聯繫需要開發票的客戶,楊某坤則先後聯繫陳某軍、樑某傑幫忙虛開發票。
隨著虛開發票的金額越來越大,樑某傑能代開的增值稅發票不能滿足開票金額,他遂聯繫公司內其他加油站站長範某明、盤某龍、葉某傑幫忙代開,並承諾給予報酬。
經查明,在2016年至2018年期間,樑某傑、範某明、盤某龍、葉某傑4人利用擔任加油站站長的便利,為他人虛開增值稅發票,其中,樑某傑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共計15642001.75元,稅款2259358.06元;範某明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共計6119608元,稅款882266.09元;葉某傑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共計3225445元,稅款465330.68元;盤某龍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共計2018157元,稅款290288.61元。
賴某祥、楊某坤介紹他人虛開增值稅發票12408137.8元,稅款1793414.36元。涉案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均被用作向稅務機關進行認證抵扣稅款。
李某是廣東某電子有限公司的副總經理,為了節約公司運營成本與減少公司的稅負,在2015年期間通過他人找到時任加油站站長的樑某傑,以給付報酬的條件要求樑某傑為其公司虛開增值稅發票。為牟取利益,樑某傑答應了其要求,並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2015年至2018年7月期間為李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4229963.95元。李某將上述發票拿到稅務機關抵扣稅款609533.45元。2018年9月至10月期間,廣東某電子有限公司通過自查自糾,已向稅務機關補繳上述稅款。
2018年8月,肇慶市某石油有限公司發現其下屬加油站站長樑某傑、範某明、葉某傑、盤某龍4人有虛開增值稅發票的行為。楊某坤、樑某傑、範某明、葉某傑、盤某龍、李某6人先後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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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某祥是廣州某輪胎公司的工作人員,在業務來往中認識了經營輪胎店的楊某坤。在一次聊天中,楊某坤提到他的朋友陳某軍(在逃)可以幫人代開增值稅發票,剛好賴某祥有朋友需要代開增值稅發票,兩人遂“一拍即合”,合夥介紹他人虛開增值稅發票,牟取非法利益。賴某祥負責聯繫需要開發票的客戶,楊某坤則先後聯繫陳某軍、樑某傑幫忙虛開發票。
隨著虛開發票的金額越來越大,樑某傑能代開的增值稅發票不能滿足開票金額,他遂聯繫公司內其他加油站站長範某明、盤某龍、葉某傑幫忙代開,並承諾給予報酬。
經查明,在2016年至2018年期間,樑某傑、範某明、盤某龍、葉某傑4人利用擔任加油站站長的便利,為他人虛開增值稅發票,其中,樑某傑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共計15642001.75元,稅款2259358.06元;範某明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共計6119608元,稅款882266.09元;葉某傑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共計3225445元,稅款465330.68元;盤某龍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共計2018157元,稅款290288.61元。
賴某祥、楊某坤介紹他人虛開增值稅發票12408137.8元,稅款1793414.36元。涉案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均被用作向稅務機關進行認證抵扣稅款。
李某是廣東某電子有限公司的副總經理,為了節約公司運營成本與減少公司的稅負,在2015年期間通過他人找到時任加油站站長的樑某傑,以給付報酬的條件要求樑某傑為其公司虛開增值稅發票。為牟取利益,樑某傑答應了其要求,並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2015年至2018年7月期間為李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4229963.95元。李某將上述發票拿到稅務機關抵扣稅款609533.45元。2018年9月至10月期間,廣東某電子有限公司通過自查自糾,已向稅務機關補繳上述稅款。
2018年8月,肇慶市某石油有限公司發現其下屬加油站站長樑某傑、範某明、葉某傑、盤某龍4人有虛開增值稅發票的行為。楊某坤、樑某傑、範某明、葉某傑、盤某龍、李某6人先後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
經查,賴某祥違法所得10萬元;楊某坤違法所得62041元;樑某傑違法所得15萬元;範某明違法所得61196元;葉某傑違法所得32254元;盤某龍違法所得18163元,案發後,6人均全額退出各自的違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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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虛開發票的金額越來越大,樑某傑能代開的增值稅發票不能滿足開票金額,他遂聯繫公司內其他加油站站長範某明、盤某龍、葉某傑幫忙代開,並承諾給予報酬。
經查明,在2016年至2018年期間,樑某傑、範某明、盤某龍、葉某傑4人利用擔任加油站站長的便利,為他人虛開增值稅發票,其中,樑某傑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共計15642001.75元,稅款2259358.06元;範某明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共計6119608元,稅款882266.09元;葉某傑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共計3225445元,稅款465330.68元;盤某龍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共計2018157元,稅款290288.61元。
賴某祥、楊某坤介紹他人虛開增值稅發票12408137.8元,稅款1793414.36元。涉案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均被用作向稅務機關進行認證抵扣稅款。
李某是廣東某電子有限公司的副總經理,為了節約公司運營成本與減少公司的稅負,在2015年期間通過他人找到時任加油站站長的樑某傑,以給付報酬的條件要求樑某傑為其公司虛開增值稅發票。為牟取利益,樑某傑答應了其要求,並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2015年至2018年7月期間為李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4229963.95元。李某將上述發票拿到稅務機關抵扣稅款609533.45元。2018年9月至10月期間,廣東某電子有限公司通過自查自糾,已向稅務機關補繳上述稅款。
2018年8月,肇慶市某石油有限公司發現其下屬加油站站長樑某傑、範某明、葉某傑、盤某龍4人有虛開增值稅發票的行為。楊某坤、樑某傑、範某明、葉某傑、盤某龍、李某6人先後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
經查,賴某祥違法所得10萬元;楊某坤違法所得62041元;樑某傑違法所得15萬元;範某明違法所得61196元;葉某傑違法所得32254元;盤某龍違法所得18163元,案發後,6人均全額退出各自的違法所得。
對於他們的行為,
法院是怎麼認定的呢?
法院判決
端州法院審理後認為,賴某祥、楊某坤介紹他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樑某傑、範某明、葉某傑、盤某龍為他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李某讓他人為自己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7人的行為均已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
鑑於賴某祥歸案後能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依法可從輕處罰;楊某坤、樑某傑、範某明、葉某傑、盤某龍、李某犯罪後自動投案,屬於自首,依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樑某傑、範某明、葉某傑、盤某龍已取得被害單位的諒解且均積極退出贓款,依法均可從輕處罰。
"俗話說
君子愛財取之有道,
但現實中總有些人愛走偏門
為了生財,
竟然打起“發票”的主意——
借虛開發票從中牟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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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顧
賴某祥是廣州某輪胎公司的工作人員,在業務來往中認識了經營輪胎店的楊某坤。在一次聊天中,楊某坤提到他的朋友陳某軍(在逃)可以幫人代開增值稅發票,剛好賴某祥有朋友需要代開增值稅發票,兩人遂“一拍即合”,合夥介紹他人虛開增值稅發票,牟取非法利益。賴某祥負責聯繫需要開發票的客戶,楊某坤則先後聯繫陳某軍、樑某傑幫忙虛開發票。
隨著虛開發票的金額越來越大,樑某傑能代開的增值稅發票不能滿足開票金額,他遂聯繫公司內其他加油站站長範某明、盤某龍、葉某傑幫忙代開,並承諾給予報酬。
經查明,在2016年至2018年期間,樑某傑、範某明、盤某龍、葉某傑4人利用擔任加油站站長的便利,為他人虛開增值稅發票,其中,樑某傑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共計15642001.75元,稅款2259358.06元;範某明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共計6119608元,稅款882266.09元;葉某傑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共計3225445元,稅款465330.68元;盤某龍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共計2018157元,稅款290288.61元。
賴某祥、楊某坤介紹他人虛開增值稅發票12408137.8元,稅款1793414.36元。涉案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均被用作向稅務機關進行認證抵扣稅款。
李某是廣東某電子有限公司的副總經理,為了節約公司運營成本與減少公司的稅負,在2015年期間通過他人找到時任加油站站長的樑某傑,以給付報酬的條件要求樑某傑為其公司虛開增值稅發票。為牟取利益,樑某傑答應了其要求,並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2015年至2018年7月期間為李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4229963.95元。李某將上述發票拿到稅務機關抵扣稅款609533.45元。2018年9月至10月期間,廣東某電子有限公司通過自查自糾,已向稅務機關補繳上述稅款。
2018年8月,肇慶市某石油有限公司發現其下屬加油站站長樑某傑、範某明、葉某傑、盤某龍4人有虛開增值稅發票的行為。楊某坤、樑某傑、範某明、葉某傑、盤某龍、李某6人先後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
經查,賴某祥違法所得10萬元;楊某坤違法所得62041元;樑某傑違法所得15萬元;範某明違法所得61196元;葉某傑違法所得32254元;盤某龍違法所得18163元,案發後,6人均全額退出各自的違法所得。
對於他們的行為,
法院是怎麼認定的呢?
法院判決
端州法院審理後認為,賴某祥、楊某坤介紹他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樑某傑、範某明、葉某傑、盤某龍為他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李某讓他人為自己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7人的行為均已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
鑑於賴某祥歸案後能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依法可從輕處罰;楊某坤、樑某傑、範某明、葉某傑、盤某龍、李某犯罪後自動投案,屬於自首,依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樑某傑、範某明、葉某傑、盤某龍已取得被害單位的諒解且均積極退出贓款,依法均可從輕處罰。
最終,端州法院依法判決七名被告人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判處賴某祥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並處罰金八萬元;楊某坤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並處罰金六萬元;其餘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至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不等,並處罰金十萬元至二萬元不等,退出的贓款全部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俗話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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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現實中總有些人愛走偏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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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某祥是廣州某輪胎公司的工作人員,在業務來往中認識了經營輪胎店的楊某坤。在一次聊天中,楊某坤提到他的朋友陳某軍(在逃)可以幫人代開增值稅發票,剛好賴某祥有朋友需要代開增值稅發票,兩人遂“一拍即合”,合夥介紹他人虛開增值稅發票,牟取非法利益。賴某祥負責聯繫需要開發票的客戶,楊某坤則先後聯繫陳某軍、樑某傑幫忙虛開發票。
隨著虛開發票的金額越來越大,樑某傑能代開的增值稅發票不能滿足開票金額,他遂聯繫公司內其他加油站站長範某明、盤某龍、葉某傑幫忙代開,並承諾給予報酬。
經查明,在2016年至2018年期間,樑某傑、範某明、盤某龍、葉某傑4人利用擔任加油站站長的便利,為他人虛開增值稅發票,其中,樑某傑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共計15642001.75元,稅款2259358.06元;範某明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共計6119608元,稅款882266.09元;葉某傑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共計3225445元,稅款465330.68元;盤某龍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共計2018157元,稅款290288.61元。
賴某祥、楊某坤介紹他人虛開增值稅發票12408137.8元,稅款1793414.36元。涉案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均被用作向稅務機關進行認證抵扣稅款。
李某是廣東某電子有限公司的副總經理,為了節約公司運營成本與減少公司的稅負,在2015年期間通過他人找到時任加油站站長的樑某傑,以給付報酬的條件要求樑某傑為其公司虛開增值稅發票。為牟取利益,樑某傑答應了其要求,並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2015年至2018年7月期間為李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4229963.95元。李某將上述發票拿到稅務機關抵扣稅款609533.45元。2018年9月至10月期間,廣東某電子有限公司通過自查自糾,已向稅務機關補繳上述稅款。
2018年8月,肇慶市某石油有限公司發現其下屬加油站站長樑某傑、範某明、葉某傑、盤某龍4人有虛開增值稅發票的行為。楊某坤、樑某傑、範某明、葉某傑、盤某龍、李某6人先後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
經查,賴某祥違法所得10萬元;楊某坤違法所得62041元;樑某傑違法所得15萬元;範某明違法所得61196元;葉某傑違法所得32254元;盤某龍違法所得18163元,案發後,6人均全額退出各自的違法所得。
對於他們的行為,
法院是怎麼認定的呢?
法院判決
端州法院審理後認為,賴某祥、楊某坤介紹他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樑某傑、範某明、葉某傑、盤某龍為他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李某讓他人為自己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7人的行為均已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
鑑於賴某祥歸案後能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依法可從輕處罰;楊某坤、樑某傑、範某明、葉某傑、盤某龍、李某犯罪後自動投案,屬於自首,依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樑某傑、範某明、葉某傑、盤某龍已取得被害單位的諒解且均積極退出贓款,依法均可從輕處罰。
最終,端州法院依法判決七名被告人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判處賴某祥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並處罰金八萬元;楊某坤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並處罰金六萬元;其餘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至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不等,並處罰金十萬元至二萬元不等,退出的贓款全部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肇法君告訴大家
別被“利”字衝昏頭,
虛開發票是一種違法犯罪行為。
本案的被告人,
為一己私慾而虛開增值稅發票,
造成國家稅款大量流失,
破壞了社會經濟秩序,
最終必將受到法律的懲罰。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五條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虛開的稅款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虛開的稅款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單位犯本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虛開的稅款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虛開的稅款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是指有為他人虛開、為自己虛開、讓他人為自己虛開、介紹他人虛開行為之一的。
內容 |端州區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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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現實中總有些人愛走偏門
為了生財,
竟然打起“發票”的主意——
借虛開發票從中牟利!
最終結果是……
案情回顧
賴某祥是廣州某輪胎公司的工作人員,在業務來往中認識了經營輪胎店的楊某坤。在一次聊天中,楊某坤提到他的朋友陳某軍(在逃)可以幫人代開增值稅發票,剛好賴某祥有朋友需要代開增值稅發票,兩人遂“一拍即合”,合夥介紹他人虛開增值稅發票,牟取非法利益。賴某祥負責聯繫需要開發票的客戶,楊某坤則先後聯繫陳某軍、樑某傑幫忙虛開發票。
隨著虛開發票的金額越來越大,樑某傑能代開的增值稅發票不能滿足開票金額,他遂聯繫公司內其他加油站站長範某明、盤某龍、葉某傑幫忙代開,並承諾給予報酬。
經查明,在2016年至2018年期間,樑某傑、範某明、盤某龍、葉某傑4人利用擔任加油站站長的便利,為他人虛開增值稅發票,其中,樑某傑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共計15642001.75元,稅款2259358.06元;範某明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共計6119608元,稅款882266.09元;葉某傑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共計3225445元,稅款465330.68元;盤某龍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共計2018157元,稅款290288.61元。
賴某祥、楊某坤介紹他人虛開增值稅發票12408137.8元,稅款1793414.36元。涉案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均被用作向稅務機關進行認證抵扣稅款。
李某是廣東某電子有限公司的副總經理,為了節約公司運營成本與減少公司的稅負,在2015年期間通過他人找到時任加油站站長的樑某傑,以給付報酬的條件要求樑某傑為其公司虛開增值稅發票。為牟取利益,樑某傑答應了其要求,並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2015年至2018年7月期間為李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4229963.95元。李某將上述發票拿到稅務機關抵扣稅款609533.45元。2018年9月至10月期間,廣東某電子有限公司通過自查自糾,已向稅務機關補繳上述稅款。
2018年8月,肇慶市某石油有限公司發現其下屬加油站站長樑某傑、範某明、葉某傑、盤某龍4人有虛開增值稅發票的行為。楊某坤、樑某傑、範某明、葉某傑、盤某龍、李某6人先後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
經查,賴某祥違法所得10萬元;楊某坤違法所得62041元;樑某傑違法所得15萬元;範某明違法所得61196元;葉某傑違法所得32254元;盤某龍違法所得18163元,案發後,6人均全額退出各自的違法所得。
對於他們的行為,
法院是怎麼認定的呢?
法院判決
端州法院審理後認為,賴某祥、楊某坤介紹他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樑某傑、範某明、葉某傑、盤某龍為他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李某讓他人為自己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7人的行為均已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
鑑於賴某祥歸案後能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依法可從輕處罰;楊某坤、樑某傑、範某明、葉某傑、盤某龍、李某犯罪後自動投案,屬於自首,依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樑某傑、範某明、葉某傑、盤某龍已取得被害單位的諒解且均積極退出贓款,依法均可從輕處罰。
最終,端州法院依法判決七名被告人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判處賴某祥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並處罰金八萬元;楊某坤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並處罰金六萬元;其餘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至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不等,並處罰金十萬元至二萬元不等,退出的贓款全部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肇法君告訴大家
別被“利”字衝昏頭,
虛開發票是一種違法犯罪行為。
本案的被告人,
為一己私慾而虛開增值稅發票,
造成國家稅款大量流失,
破壞了社會經濟秩序,
最終必將受到法律的懲罰。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五條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虛開的稅款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虛開的稅款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單位犯本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虛開的稅款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虛開的稅款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是指有為他人虛開、為自己虛開、讓他人為自己虛開、介紹他人虛開行為之一的。
內容 |端州區人民法院
圖片|部分來源網絡
編輯|公正肇慶微信編輯小組
"俗話說
君子愛財取之有道,
但現實中總有些人愛走偏門
為了生財,
竟然打起“發票”的主意——
借虛開發票從中牟利!
最終結果是……
案情回顧
賴某祥是廣州某輪胎公司的工作人員,在業務來往中認識了經營輪胎店的楊某坤。在一次聊天中,楊某坤提到他的朋友陳某軍(在逃)可以幫人代開增值稅發票,剛好賴某祥有朋友需要代開增值稅發票,兩人遂“一拍即合”,合夥介紹他人虛開增值稅發票,牟取非法利益。賴某祥負責聯繫需要開發票的客戶,楊某坤則先後聯繫陳某軍、樑某傑幫忙虛開發票。
隨著虛開發票的金額越來越大,樑某傑能代開的增值稅發票不能滿足開票金額,他遂聯繫公司內其他加油站站長範某明、盤某龍、葉某傑幫忙代開,並承諾給予報酬。
經查明,在2016年至2018年期間,樑某傑、範某明、盤某龍、葉某傑4人利用擔任加油站站長的便利,為他人虛開增值稅發票,其中,樑某傑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共計15642001.75元,稅款2259358.06元;範某明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共計6119608元,稅款882266.09元;葉某傑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共計3225445元,稅款465330.68元;盤某龍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共計2018157元,稅款290288.61元。
賴某祥、楊某坤介紹他人虛開增值稅發票12408137.8元,稅款1793414.36元。涉案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均被用作向稅務機關進行認證抵扣稅款。
李某是廣東某電子有限公司的副總經理,為了節約公司運營成本與減少公司的稅負,在2015年期間通過他人找到時任加油站站長的樑某傑,以給付報酬的條件要求樑某傑為其公司虛開增值稅發票。為牟取利益,樑某傑答應了其要求,並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2015年至2018年7月期間為李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4229963.95元。李某將上述發票拿到稅務機關抵扣稅款609533.45元。2018年9月至10月期間,廣東某電子有限公司通過自查自糾,已向稅務機關補繳上述稅款。
2018年8月,肇慶市某石油有限公司發現其下屬加油站站長樑某傑、範某明、葉某傑、盤某龍4人有虛開增值稅發票的行為。楊某坤、樑某傑、範某明、葉某傑、盤某龍、李某6人先後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
經查,賴某祥違法所得10萬元;楊某坤違法所得62041元;樑某傑違法所得15萬元;範某明違法所得61196元;葉某傑違法所得32254元;盤某龍違法所得18163元,案發後,6人均全額退出各自的違法所得。
對於他們的行為,
法院是怎麼認定的呢?
法院判決
端州法院審理後認為,賴某祥、楊某坤介紹他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樑某傑、範某明、葉某傑、盤某龍為他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李某讓他人為自己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7人的行為均已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
鑑於賴某祥歸案後能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依法可從輕處罰;楊某坤、樑某傑、範某明、葉某傑、盤某龍、李某犯罪後自動投案,屬於自首,依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樑某傑、範某明、葉某傑、盤某龍已取得被害單位的諒解且均積極退出贓款,依法均可從輕處罰。
最終,端州法院依法判決七名被告人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判處賴某祥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並處罰金八萬元;楊某坤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並處罰金六萬元;其餘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至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不等,並處罰金十萬元至二萬元不等,退出的贓款全部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肇法君告訴大家
別被“利”字衝昏頭,
虛開發票是一種違法犯罪行為。
本案的被告人,
為一己私慾而虛開增值稅發票,
造成國家稅款大量流失,
破壞了社會經濟秩序,
最終必將受到法律的懲罰。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五條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虛開的稅款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虛開的稅款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單位犯本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虛開的稅款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虛開的稅款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是指有為他人虛開、為自己虛開、讓他人為自己虛開、介紹他人虛開行為之一的。
內容 |端州區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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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話說
君子愛財取之有道,
但現實中總有些人愛走偏門
為了生財,
竟然打起“發票”的主意——
借虛開發票從中牟利!
最終結果是……
案情回顧
賴某祥是廣州某輪胎公司的工作人員,在業務來往中認識了經營輪胎店的楊某坤。在一次聊天中,楊某坤提到他的朋友陳某軍(在逃)可以幫人代開增值稅發票,剛好賴某祥有朋友需要代開增值稅發票,兩人遂“一拍即合”,合夥介紹他人虛開增值稅發票,牟取非法利益。賴某祥負責聯繫需要開發票的客戶,楊某坤則先後聯繫陳某軍、樑某傑幫忙虛開發票。
隨著虛開發票的金額越來越大,樑某傑能代開的增值稅發票不能滿足開票金額,他遂聯繫公司內其他加油站站長範某明、盤某龍、葉某傑幫忙代開,並承諾給予報酬。
經查明,在2016年至2018年期間,樑某傑、範某明、盤某龍、葉某傑4人利用擔任加油站站長的便利,為他人虛開增值稅發票,其中,樑某傑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共計15642001.75元,稅款2259358.06元;範某明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共計6119608元,稅款882266.09元;葉某傑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共計3225445元,稅款465330.68元;盤某龍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共計2018157元,稅款290288.61元。
賴某祥、楊某坤介紹他人虛開增值稅發票12408137.8元,稅款1793414.36元。涉案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均被用作向稅務機關進行認證抵扣稅款。
李某是廣東某電子有限公司的副總經理,為了節約公司運營成本與減少公司的稅負,在2015年期間通過他人找到時任加油站站長的樑某傑,以給付報酬的條件要求樑某傑為其公司虛開增值稅發票。為牟取利益,樑某傑答應了其要求,並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2015年至2018年7月期間為李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4229963.95元。李某將上述發票拿到稅務機關抵扣稅款609533.45元。2018年9月至10月期間,廣東某電子有限公司通過自查自糾,已向稅務機關補繳上述稅款。
2018年8月,肇慶市某石油有限公司發現其下屬加油站站長樑某傑、範某明、葉某傑、盤某龍4人有虛開增值稅發票的行為。楊某坤、樑某傑、範某明、葉某傑、盤某龍、李某6人先後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
經查,賴某祥違法所得10萬元;楊某坤違法所得62041元;樑某傑違法所得15萬元;範某明違法所得61196元;葉某傑違法所得32254元;盤某龍違法所得18163元,案發後,6人均全額退出各自的違法所得。
對於他們的行為,
法院是怎麼認定的呢?
法院判決
端州法院審理後認為,賴某祥、楊某坤介紹他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樑某傑、範某明、葉某傑、盤某龍為他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李某讓他人為自己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7人的行為均已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
鑑於賴某祥歸案後能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依法可從輕處罰;楊某坤、樑某傑、範某明、葉某傑、盤某龍、李某犯罪後自動投案,屬於自首,依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樑某傑、範某明、葉某傑、盤某龍已取得被害單位的諒解且均積極退出贓款,依法均可從輕處罰。
最終,端州法院依法判決七名被告人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判處賴某祥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並處罰金八萬元;楊某坤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並處罰金六萬元;其餘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至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不等,並處罰金十萬元至二萬元不等,退出的贓款全部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肇法君告訴大家
別被“利”字衝昏頭,
虛開發票是一種違法犯罪行為。
本案的被告人,
為一己私慾而虛開增值稅發票,
造成國家稅款大量流失,
破壞了社會經濟秩序,
最終必將受到法律的懲罰。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五條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虛開的稅款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虛開的稅款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單位犯本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虛開的稅款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虛開的稅款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是指有為他人虛開、為自己虛開、讓他人為自己虛開、介紹他人虛開行為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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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話說
君子愛財取之有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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竟然打起“發票”的主意——
借虛開發票從中牟利!
最終結果是……
案情回顧
賴某祥是廣州某輪胎公司的工作人員,在業務來往中認識了經營輪胎店的楊某坤。在一次聊天中,楊某坤提到他的朋友陳某軍(在逃)可以幫人代開增值稅發票,剛好賴某祥有朋友需要代開增值稅發票,兩人遂“一拍即合”,合夥介紹他人虛開增值稅發票,牟取非法利益。賴某祥負責聯繫需要開發票的客戶,楊某坤則先後聯繫陳某軍、樑某傑幫忙虛開發票。
隨著虛開發票的金額越來越大,樑某傑能代開的增值稅發票不能滿足開票金額,他遂聯繫公司內其他加油站站長範某明、盤某龍、葉某傑幫忙代開,並承諾給予報酬。
經查明,在2016年至2018年期間,樑某傑、範某明、盤某龍、葉某傑4人利用擔任加油站站長的便利,為他人虛開增值稅發票,其中,樑某傑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共計15642001.75元,稅款2259358.06元;範某明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共計6119608元,稅款882266.09元;葉某傑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共計3225445元,稅款465330.68元;盤某龍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共計2018157元,稅款290288.61元。
賴某祥、楊某坤介紹他人虛開增值稅發票12408137.8元,稅款1793414.36元。涉案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均被用作向稅務機關進行認證抵扣稅款。
李某是廣東某電子有限公司的副總經理,為了節約公司運營成本與減少公司的稅負,在2015年期間通過他人找到時任加油站站長的樑某傑,以給付報酬的條件要求樑某傑為其公司虛開增值稅發票。為牟取利益,樑某傑答應了其要求,並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2015年至2018年7月期間為李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4229963.95元。李某將上述發票拿到稅務機關抵扣稅款609533.45元。2018年9月至10月期間,廣東某電子有限公司通過自查自糾,已向稅務機關補繳上述稅款。
2018年8月,肇慶市某石油有限公司發現其下屬加油站站長樑某傑、範某明、葉某傑、盤某龍4人有虛開增值稅發票的行為。楊某坤、樑某傑、範某明、葉某傑、盤某龍、李某6人先後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
經查,賴某祥違法所得10萬元;楊某坤違法所得62041元;樑某傑違法所得15萬元;範某明違法所得61196元;葉某傑違法所得32254元;盤某龍違法所得18163元,案發後,6人均全額退出各自的違法所得。
對於他們的行為,
法院是怎麼認定的呢?
法院判決
端州法院審理後認為,賴某祥、楊某坤介紹他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樑某傑、範某明、葉某傑、盤某龍為他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李某讓他人為自己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7人的行為均已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
鑑於賴某祥歸案後能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依法可從輕處罰;楊某坤、樑某傑、範某明、葉某傑、盤某龍、李某犯罪後自動投案,屬於自首,依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樑某傑、範某明、葉某傑、盤某龍已取得被害單位的諒解且均積極退出贓款,依法均可從輕處罰。
最終,端州法院依法判決七名被告人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判處賴某祥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並處罰金八萬元;楊某坤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並處罰金六萬元;其餘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至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不等,並處罰金十萬元至二萬元不等,退出的贓款全部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肇法君告訴大家
別被“利”字衝昏頭,
虛開發票是一種違法犯罪行為。
本案的被告人,
為一己私慾而虛開增值稅發票,
造成國家稅款大量流失,
破壞了社會經濟秩序,
最終必將受到法律的懲罰。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五條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虛開的稅款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虛開的稅款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單位犯本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虛開的稅款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虛開的稅款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是指有為他人虛開、為自己虛開、讓他人為自己虛開、介紹他人虛開行為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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