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鬱南縣人民法院關於敦促被執行人依法履行法律義務的公告'

鬱南縣 法律 刑法 鬱南縣人民法院 2019-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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鬱南縣人民法院關於敦促被執行人依法履行法律義務的公告

(2019)鬱法公字第1號

為切實維護人民法院司法權威,依法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營造鬱南縣良好的法治環境和誠信守約的社會風尚,確保掃黑除惡專項工作和2019“南粵執行風暴”專項活動順利推進,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開展集中打擊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等犯罪行為專項行動有關工作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法律規定,發佈本院今年第1號公告:

一、負有人民法院判決、調解確定履行法律義務的自然人和企業法人自本公告之日起七天內,應當主動向本院申報財產情況及自覺履行法律義務。在本公告最後期限仍拒不履行的,本院將依法對被執行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予以罰款、拘留。

二、被執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毀滅、隱匿、轉移財產,拒不交付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物、票證或者拒不遷出房屋、退出土地,符合拒不履行判決、裁定罪定罪量刑的,本院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三、被執行人以侮辱、威脅、暴力等手段或者通過帶涉黑性質團伙人員妨礙執行人員依法執行,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本院將依法對被執行人和相關人員採取罰款、拘留,構成其他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機關追究相關人員刑事責任。

四、負有協助執行義務的單位和個人,承租被執行人出租的抵押資產應當繳付的租金,應當按期交付到人民法院指定帳戶,對擅自支付處分租金,沒有法律認可的租賃權而強佔場地使用拒不搬出的,依法對相關人員按妨礙執行予以罰款、拘留。

五、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本院將進一步加大對失信被執行人的信用懲戒和限制高消費力度,被執行人違反高消費令擅自乘坐飛機、入住高檔酒店、出入邊境等行為的,一律予以罰款、拘留。

六、依照法律規定,除人民法院依法執行外,申請執行人可以申請發佈執行懸賞公告,亦有義務提供被執行人的財產線索和下落,對經過人民法院窮盡執行措施,被執行人仍無財產可供執行,人民法院將依法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歡迎廣大群眾向本院提供有效財產舉報線索,凡協助查找到被執行人的財產(本院已經掌握的財產線索除外)並執行到位的,按照標準計算給付懸賞金。

本院嚴正敦促:所有應當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而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的被執行人,應當在本公告規定的期限內自覺到本院主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否則,本院將依法追究被執行人的法律責任。

特此公告

鬱南縣人民法院

二0一九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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