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陵縣關於規範網絡行為的通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等法律法規,現就規範沅陵縣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網絡行為通告如下:
一、倡導依法上網、文明上網、誠信上網、安全上網,傳播網絡正能量,營造清朗網絡空間。
二、不得在網絡上製作、發佈、傳播含以下內容的信 息:
(一)危害國家安全、榮譽和利益的;
(二)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
(三)煽動國家分裂、破壞國家統一的;
(四)妄議中央大政方針,醜化黨和國家形象,詆譭、汙衊黨和國家領導人,歪曲黨史、國史、軍史,抹黑革命先烈和英雄模範;
(五)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的;
(六)宣揚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的;
(七)散佈謠言,傳播虛假險情、災情、疫情、警情,擾亂社會秩序的;
(八)散佈淫穢、色情、賭博、暴力、凶殺、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九)侮辱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十)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內容的。
三、不得違規從事網絡經營行為,不得參加網絡非法活動。
四、不得從事非法侵入他人網絡、干擾他人網絡正常功能、竊取網絡數據等危害網絡安全的活動;不得提供專門用於從事侵入網絡、干擾網絡正常功能及防護措施、竊取網絡數據等危害網絡安全活動的程序、工具。
五、QQ群、微信群、微信公眾號、微博、網絡直播、抖音等互聯網群組和用戶公眾賬號,嚴格落實“誰建群誰負責”“誰管理誰負責”的管理責任。
六、個人和組織要自覺規範自身網絡行為,自覺抵制不良網絡言行,對未經核實的網絡信息、言論等,不編造、不傳播、不盲從;自覺履行監督舉報的義務,發現網上違法違規違紀信息、活動的,應主動及時向所在基層組織、網信、公安部門報告,積極提供線索,協助處置。
七、網絡行為違反法律法規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是黨員幹部、公職人員的,還要按照相關規定追究紀律責任。
中共沅陵縣委網信辦
沅陵縣公安局
2019年8月12日
END
"沅陵縣關於規範網絡行為的通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等法律法規,現就規範沅陵縣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網絡行為通告如下:
一、倡導依法上網、文明上網、誠信上網、安全上網,傳播網絡正能量,營造清朗網絡空間。
二、不得在網絡上製作、發佈、傳播含以下內容的信 息:
(一)危害國家安全、榮譽和利益的;
(二)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
(三)煽動國家分裂、破壞國家統一的;
(四)妄議中央大政方針,醜化黨和國家形象,詆譭、汙衊黨和國家領導人,歪曲黨史、國史、軍史,抹黑革命先烈和英雄模範;
(五)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的;
(六)宣揚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的;
(七)散佈謠言,傳播虛假險情、災情、疫情、警情,擾亂社會秩序的;
(八)散佈淫穢、色情、賭博、暴力、凶殺、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九)侮辱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十)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內容的。
三、不得違規從事網絡經營行為,不得參加網絡非法活動。
四、不得從事非法侵入他人網絡、干擾他人網絡正常功能、竊取網絡數據等危害網絡安全的活動;不得提供專門用於從事侵入網絡、干擾網絡正常功能及防護措施、竊取網絡數據等危害網絡安全活動的程序、工具。
五、QQ群、微信群、微信公眾號、微博、網絡直播、抖音等互聯網群組和用戶公眾賬號,嚴格落實“誰建群誰負責”“誰管理誰負責”的管理責任。
六、個人和組織要自覺規範自身網絡行為,自覺抵制不良網絡言行,對未經核實的網絡信息、言論等,不編造、不傳播、不盲從;自覺履行監督舉報的義務,發現網上違法違規違紀信息、活動的,應主動及時向所在基層組織、網信、公安部門報告,積極提供線索,協助處置。
七、網絡行為違反法律法規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是黨員幹部、公職人員的,還要按照相關規定追究紀律責任。
中共沅陵縣委網信辦
沅陵縣公安局
2019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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