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園老師針扎學生獲刑2年!還有這些典型案例值得反思

來源:鄭州日報

幼兒園小班老師馬某對年僅三四歲的小孩沒有一點愛心和耐心,反以學生上課期間不聽話、不認真讀書為由,用縫衣針分別扎袁某等14名幼兒,獲刑2年,被禁止5年內從事未成年人教育工作。這是5月28日河南省高院發佈的6起典型案例中的其中一起。

河南省高院少審庭相關負責人表示,近年來,河南法院始終堅持兒童利益最大化原則,堅決貫徹未成年人特殊保護各項措施,努力通過刑事、家事審判,為未成年人健康成長提供堅強的司法保障。

六一前夕

河南省高院少審庭挑選出六起

有代表性的未成年人權益保護典型案例

希望大家從中

得到啟迪、警示

案例一

幼兒園老師虐待14名幼兒被判刑2年

基本案情

馬某是一幼兒園的小班教師。上課時間,馬某在該幼兒園小班教室內,以學生上課期間不聽話、不認真讀書為由,用縫衣針分別扎本班幼兒袁某等14名幼兒的手心、手背等部位。經鑑定,被害人袁某等14名幼兒的損傷程度雖都不構成輕微傷,但體表皮膚損傷存在,損傷特點符合具有尖端物體扎刺所致。

辦理過程及結果

法院審理認為,馬某身為對未成年人有看護職責的幼兒教師,虐待多名被看護幼兒,情節惡劣,其行為構成虐待被看護人罪。根據本案事實,依法判決被告人馬某犯虐待被看護人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禁止其5年內從事未成年人教育工作。

典型意義

身為幼兒教師,愛心、良心、責任心是必備的職業素養,對年僅三四歲的幼兒本應細心呵護;但馬某毫無職業操守,缺乏愛心和師德,非但沒有盡到看護義務,反而用殘忍的手段加以傷害;其行為對幼兒心理造成了嚴重傷害,社會影響也極其惡劣。本案的發生,也警示幼兒園等具有看護職責的單位應嚴格加強管理,切實保障被看護人的合法權益免受不法侵害。

案例二

向10歲孩子虛假出售“網遊外掛”等獲利13萬餘元獲刑3年

基本案情

為騙取錢財,劉某在互聯網發佈虛假信息,稱可傳授入侵他人電腦技術、做外掛及用代碼開通永久會員等。張某(10歲)瀏覽該信息後,通過QQ與劉某取得聯繫。劉某謊稱可向張某提供遊戲源代碼,幫其在網絡遊戲中獲益,並多次向張某 “出售”所謂的“網遊外掛”及配套 “模塊”,張某通過其父手機向劉某支付133079.6元。案發後,劉某的親屬向被害人退賠經濟損失,被害人對劉某表示諒解。

辦理過程及結果

法院審理認為,劉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利用互聯網發佈虛假信息多次騙取他人現金,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依法判決被告人劉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

典型意義

在此提醒青少年在網上衝浪時要提高自我防範和安全保護意識,增強辨別能力;同時家長要在日常生活中多和孩子溝通、交流,進行日常交易常識的教育和引導,對孩子可能接觸到的大額財物要嚴加管理,以避免陷入更多的網絡詐騙。

案例三

誘騙少女KTV有償陪酒、陪唱獲刑

基本案情

趙某、譚某、譚某某以到大城市賣化妝品為由,並許諾支付高額工資,誘騙未成年少女到KTV從事有償陪酒、陪唱。自2018年1月至5月,被告人趙某等三人先後多次組織多名未成年少女在KTV從事有償陪酒、陪唱活動。

辦理過程及結果

法院審理認為,趙某、譚某、譚某強組織未成年人在娛樂場所從事以營利為目的的陪酒、陪唱,侵犯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及社會治安管理秩序,其行為已構成組織未成年人進行違反治安管理活動罪,且系共同犯罪。依法判決被告人趙某、譚某、譚某強犯組織未成年人進行違反治安管理活動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0個月、6個月不等刑罰,並處罰金。

典型意義

組織未成年人進行違法活動行為,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秩序和學校的正常教學秩序,性質惡劣,影響很壞,不僅剝奪了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權、健康權,而且會誘使他們逐步走上犯罪道路,毀掉他們的一生。因此,要按照法律規定,對此行為進行嚴厲打擊。

案例四

建立“青雲幫”QQ群收取“保護費”

基本案情

李某建立名為“青雲幫”的QQ群,要求某中學在校學生向其交納50元至100元的“保護費”並加入該QQ群。截至案發前,李某採取當面索要及指使魯某某(未滿15週歲),向10餘名未成年在校學生強行索要“保護費”1550元。

辦理過程及結果

法院審理認為,李某恃強凌弱,多次強行向多名未成年在校學生索要“保護費”,擾亂學校秩序,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尋釁滋事罪。依法判決被告人李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半。

典型意義

今年4月,省委宣傳部、省委政法委、省法院、省檢察院、省教育廳等14個單位聯合下發了《全省“校園及周邊安全建設年”活動工作方案》,決定開展為期一年的專項治事活動,全省各級法院對此高度重視,進行了專門的工作部署。全省法院將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認真審理好涉未成年人各類案件;依法嚴厲打擊涉校園及周邊安全、侵害未成年人權益的性侵犯罪、黑惡勢力犯罪、食品安全犯罪等;繼續開展校園欺凌和暴力專項治理活動,審理好涉校園欺凌案件。同時全省法院還要對涉未成年人案件的專項調研分析,及時向相關部門提出司法建議;支持和配合相關部門依法開展各類整治活動,徹底淨化校園周邊環境。

案例五

夫妻鬧離婚,倆孩的心裡話感動夫妻

基本案情

原告王某與被告吳某某於1998年登記結婚,先後生育一子(15歲)、一女(4歲)。現王某以雙方已分居、感情確已破裂為由,提起訴訟請求離婚。吳某某辯稱,二人未分居,且明確表示雙方結婚多年,感情深厚,兩個孩子尚小,不同意離婚。

辦理過程及結果

法院審理認為,王某與吳某某的婚姻關係合法、有效,應當受到法律保護,王某未提供雙方感情確已破裂的證據,且兩人離婚不利於子女成長,不準予原告王某和吳某某離婚。

典型意義

實踐中很多離婚案件並非感情完全破裂,而是賭氣等各種客觀原因,有些離婚後看到孩子都非常後悔。

因此,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時,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在法院的組織下讓離婚雙方當事人和涉案孩子一起做 “親子活動”。法官讓兩個孩子分別給父母寫了心理話,當王某和吳某某看到孩子給他們寫的心理話時,二人均被孩子的真誠所打動,當場淚流滿面,抱住孩子哭著說自己錯了。

少年審判法官要根據“兒童利益最大化”的指導原則,對離婚案件要更加註重對當事人情感的修復,通過維護婚姻的穩定,為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長營造一個溫馨和諧的家庭環境。

案例六

體育課操場上玩耍受傷,學校被判擔責

基本案情

原某和衛某系某小學的同班同學。在體育課的自由活動時間,二人在操場上玩耍,衛某從地上撿起一張硬質卡片扔出,打到原某甲左眼,造成原左眼受傷。事發當時,監控範圍內未見到體育老師。經鑑定,原某左眼視力障礙的傷殘等級為八級、左眼外斜視的傷殘等級為十級、左眼角膜白斑累及瞳孔區的傷殘等級為十級、左眼無晶體的傷殘等級為十級。

辦理過程及結果

法院審理認為,原某受傷系衛某扔擲卡片直接導致,衛某乙事發時已年滿8週歲,屬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對自己的行為可能傷及他人的危險性有所認知,其在學生聚集的場所投擲卡片致他人受傷,具有明顯過錯。該案發生在體育課的自由活動時間,學校負有監管責任,且事發當時無老師在現場,學校未盡到管理職責,亦應承擔相應責任。法院依法判決衛某的監護人陳某星、衛某承擔80%賠償責任,小學承擔20%賠償責任。

典型意義

該案是限制行為能力人在校期間受到人身傷害的案件。為確保未成年人健康成長,需將家庭引導教育和校園監管保護結合起來。一方面,家長在日常生活中要對未成年人的行為進行規範教育,讓其明白自己行為可能對他人造成的嚴重後果及給家庭帶來的沉重負擔;另一方面,學校作為教育機構,履行管理和安全職責是法定義務,要增強教師的風險防範能力,對認知能力不成熟的低年級兒童要特別關注,避免傷害未成年人健康的事件再次發生。

鄭報全媒體記者 魯燕 通訊員 克仰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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