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發布!青海專項治理城鎮小區配套幼兒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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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城鎮小區配套幼兒園專項治理工作方案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學前教育深化改革規範發展的若干意見》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開展城鎮小區配套幼兒園治理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19〕3號)精神,全面治理規範城鎮小區配套幼兒園建設使用,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工作方案。

根據《青海省城鎮小區配套幼兒園專項治理工作方案》要求:

城鎮小區嚴格依標配建幼兒園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標準》(GB50180和《青海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辦法》《青海省城市規劃管理技術導則》要求,老城區(棚戶區)改造、新城開發和居住區建設、易地扶貧搬遷等應將配套建設幼兒園納入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規劃,並明確建設的內容、標準和條件。

1.對未在城鎮小區規劃建設幼兒園,但已達到配建標準且已建成的城鎮小區,要依據國家和地方配建標準,通過補建、改建、就近新建、置換、購置等方式予以解決。教育部門負責提出已建成城鎮小區需要配套幼兒園學位數量、建設規模需求;自然資源部門負責對需要補建、改建、就近新建的城鎮小區配套幼兒園項目,按照各地城鎮公共服務設施規劃管理要求,按照程序和相關規定及時辦理規劃手續、劃撥建設用地。

2.對未在城鎮小區規劃建設幼兒園,但已達到配建標準且正在建設的城鎮小區(含已批覆尚未開工的城鎮小區),要建立責任倒查機制,抓緊查找問題原因,制定補救措施,從規劃、土地、建設等方面著手,明確責任主體,責令限期整改,按照標準落實配建幼兒園。

3.對城鎮小區已配套幼兒園,但規劃不足的,包括歷史形成的一定區域內幼兒園短缺問題,要依照國家和我省有關配建標準,通過調整規劃、擴增配套幼兒園規模予以解決。教育、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等相關部門,要做好選址、設計、施工管理監督工作,確保能夠在合適的地點建成規模適當、功能齊備、符合要求的幼兒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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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格按規劃落實城鎮小區配套幼兒園建設

住房城鄉建設、自然資源部門對城鎮小區有幼兒園完整配建規劃,但未按要求開工建設的,要約談開發企業,監督和督促其限期按標準完成配套建設;對城鎮小區配套幼兒園摸底排查中發現的配套幼兒園緩建、縮減、停建、不建的,通過改擴建、補建等方式予以解決;對在幼兒園建設用地上進行其他項目建設的,依法依規予以處置。分期建設的房地產開發項目,配套幼兒園應當在首期項目中開發、建設並滿足使用條件,確保配套幼兒園與首期建設的居民住宅區同步規劃、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配套幼兒園竣工驗收不合格的,不予辦理房屋建築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對違反規劃要求和建設條件、且不按時落實整改要求的開發企業,自然資源和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將其記入不良信用記錄,依法依規實施聯合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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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格按規定移交城鎮小區配套幼兒園

城鎮小區配套幼兒園應依據有關法律、政策規定及合同約定移交當地教育行政部門。對建成後不移交的,市(州)、縣(市、區、行委)政府應責成開發企業限期完成移交。對建成後已挪作他用的,市(州)、縣(市、區、行委)政府應採取有效措施責成開發企業限期收回。對建成後已辦成民辦園,但未辦理移交手續的,市(州)、縣(市、區、行委)政府應責成開發企業限期辦理移交手續,確保城鎮小區配套幼兒園如期移交。有關部門要按規定為移交的幼兒園辦理土地、園舍移交及資產登記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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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格規範城鎮小區配套幼兒園使用

城鎮小區配套幼兒園移交當地教育行政部門後,應當由教育行政部門辦成公辦幼兒園或委託辦成普惠性民辦幼兒園,不得辦成營利性民辦幼兒園。辦成公辦幼兒園的,當地政府及有關部門要做好機構編制、教師配備等方面工作。委託辦成普惠性民辦幼兒園的,當地政府及有關部門要做好對相關機構資質、管理能力、衛生安全及保教質量等方面的審核,明確補助標準,加強對普惠實效及質量方面的動態監管。按《民辦教育促進法》《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及《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等相關規定對普惠性民辦幼兒園依法依規及時辦理辦園許可證和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登記。

來源/青海省人民政府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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