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營幼兒園新標準:整月未入園保教費退全月

幼兒園 東營網 東營網 2017-09-15

9月13日,市物價局、市財政局、市教育局聯合印發了《關於進一步規範幼兒園收費管理的通知》,重新明確了我市公辦幼兒園收費標準及相關規定,對各類幼兒園的收費管理進行了統一規範。該規定自2017年9月1日起執行,有效期至2020年8月31日。

重新明確定價形式

實行分類等級管理

《通知》中指出,幼兒園收費根據辦園性質、經費來源等情況實行分類等級管理。公辦幼兒園保教費、住宿費實行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收費標準保持不變,其中全額財政撥款的公辦幼兒園保教費標準為省級示範類幼兒園每生每月380元,市級一類幼兒園每生每月295元,市級二類幼兒園每生每月240元,市級三類幼兒園每生每月215元。

享受財政差額撥款的公辦幼兒園保教費標準為省級示範類幼兒園每生每月450元,市級一類幼兒園每生每月350元,市級二類幼兒園每生每月280元,市級三類幼兒園每生每月250元;自收自支的公辦幼兒園在同類別全額財政撥款的公辦幼兒園基礎上最高上浮30%;省級十佳幼兒園可在省級示範幼兒園保教費標準基礎上適當上浮,上浮幅度不得超過15%。

民辦幼兒園保教費、住宿費實行市場調節價,其收費標準由幼兒園根據辦園成本等情況合理確定,調價週期不得少於1年,民辦幼兒園如調整保教費收費標準,應於秋季開學3個月前向社會公示。其中普惠性民辦幼兒園應當在市、縣(區)政府有關部門合同約定的最高標準內收取費用。

未公示的收費項目

一律不得進行收費

《通知》中指出,幼兒園的基本收費項目包括保教費、住宿費,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項目。包括伙食費、校車接送費和意外傷害保險費、床上用品費,嚴禁自立收費項目。同時,規定各類幼兒園除收取基本收費項目之外,不得再向幼兒家長收取其他費用,不得在保教費外以開辦特色班、實驗班和興趣班為由,另外收取費用,不得收取書本費,不得以任何名義收取與幼兒入園掛鉤的建園費、贊助費、捐資助學費、入園押金等其他費用。各類幼兒園將嚴格執行收費公示規定,認真填寫《幼兒園收費公示表》,報經同級物價部門審核後,在幼兒園醒目位置公示幼兒園性質、辦園類別、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費依據、價格舉報電話等相關內容。凡未進行收費公示的收費項目,一律不得收費。

放寬退費條件

加大退費力度

與之前的退費規定相比,新規定中進一步放寬了退費條件,提高了退費比例,切實維護了幼兒及家長的合法權益。其中,因幼兒園或幼兒原因,幼兒整月未入園,保教費按月計退,原來是退50%。另外,不足整月的,累計在園時間不足當月法定工作日總天數一半(含)的,保教費按收費標準的50%退費;累計在園時間超過當月法定工作日總天數一半的,不退費。辦理退(轉)園手續的,退費按上述規定執行。伙食費按剩餘天數計退。

本次收費文件的出臺是貫徹落實市委、市政府推進價格機制改革和落實省《關於進一步明確幼兒園收費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的具體舉措。新收費文件的實行,將進一步規範幼兒園收費管理,促進學前教育健康發展。(記者 張立娟 實習生 李昱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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