嚇!退休警察用鐵絲捆住裸睡的妻子,連夜跑到湖南準備扔到江裡……


嚇!退休警察用鐵絲捆住裸睡的妻子,連夜跑到湖南準備扔到江裡……


△圖片來自網絡


在開車從廣西來到湖南永州之前,徐某做了兩件事:給姐姐打電話,囑咐她照顧好母親;將工資卡和密碼交給母親。

徐某的母親和姐姐不知道,在徐某做這些事的時候,他車子後座上放著一個纖維袋,裡面裝的是被徐某捆綁住的妻子鄧某。

徐某有一個瘋狂的計劃,開車到永州殺妻。好在,當徐某下車查看作案環境時,鄧某趁機將車開走,報警求救。

日前,經永州市零陵區法院一審判決,徐某犯故意殺人罪,被判有期徒刑 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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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凌晨將妻子手腳捆綁

徐某今年 55 歲,湖南邵陽人,家住廣西全州縣,是當地一名退休警察。在徐某母親的印象中,徐某與妻子鄧某經常吵架。

" 當時我在家裡準備睡覺,徐某說我跟他提出離婚時有外人在場,傷了他的面子。" 受害人鄧某回憶,2017 年 1 月 5 日凌晨發生的事情,是她的噩夢。

判決書顯示,因家庭矛盾,2017 年 1 月 5 日凌晨,徐某在全州縣家中,用鐵絲將正在床上裸睡的妻子鄧某的手腳捆綁。

" 他說東西都準備好了,我跑也跑不掉,要把我扔到永州的河裡去,別人一下也找不到我。" 鄧某稱,徐某拿出細細的鐵絲和一個剪鐵絲的工具,壓住她並反捆住她的手。之後,繼續用鐵絲捆住了鄧某的腳。

鄧某事後回憶,當時自己沒有反抗," 我當時想不能激怒他 "。鄧某稱,這不是徐某第一次威脅她,"2015 年 11 月左右,我與徐某因裝修房屋一事發生爭執,徐某跟我說他準備了東西要勒死我,並把我埋到湖南的山裡面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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途中將工資卡和密碼給了母親

徐某拖拽被裝入纖維袋的鄧某進電梯,之後拖到地下停車場。隨後,徐某將鄧某橫放在一輛套牌現代轎車後排座位,駕車駛出車庫。

徐某並沒有立刻動身前往永州,而是先開車去了母親家。其間,他給自己姐姐打了個電話。

"2017 年 1 月 5 日凌晨左右,我接到徐某的電話,徐某在電話裡要我管好母親,說完便掛了電話。" 徐某姐姐說。

對於兒子的深夜到訪,徐某母親更是疑惑,"2017 年 1 月 5 日凌晨 2 點 30 分左右,徐某將自己退休的工資卡交給我,我想出門跟他聊天,結果他把門關了,把我的手夾了一下 "。

判決書顯示,徐某將工資卡交給母親,並告知其取款密碼後倉促離開。

此後,徐某駕駛該車通過高速公路行至永州市零陵區境內。途中,徐某從路邊搬了兩塊二三十斤重的石頭上車。凌晨 4 時許,徐某將車停在零陵區萍州大橋上,下車查看作案環境。

" 我感覺到徐某取過兩次進出高速公路的卡,交過兩次高速費。其間,我趁徐某不注意,掙脫了捆住自己手腳的鐵絲。" 鄧某稱,當徐某將車開到一個大橋上面後,沒有將車熄火便下車看河水,她認為這是最後逃脫的機會了,馬上用牙齒把身上纏著的一些袋子咬爛,爬到車子的駕駛位駕車離開,並用車上的手機報警求助。

此後,徐某在被監視居住期間脫逃,經網上追逃後於 2017 年 12 月 11 日在重慶被抓獲歸案。

2018 年 1 月 2 日,鄧某向徐某出具諒解書,對徐某所犯行為表示諒解。2018 年 3 月 20 日,徐某與鄧某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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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奇怪的 " 精神疾病 " 診斷

徐某到案後,因涉嫌犯故意殺人罪,於 2017 年 12 月 19 日被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刑事拘留,後經該分局決定,2018 年 1 月 2 日變更強制措施為監視居住。2019 年 1 月 3 日,經零陵區人民檢察院批准,徐某被零陵公安分局執行逮捕。

記者梳理髮現,這起案件在辦理過程中曾出現一份奇怪的 " 證據 "。

2018 年 8 月 15 日,徐某在廣西全州縣中醫院看病,診斷證明書中載明對徐某的初步診斷為:(1)中耳炎;(2)左腮角膜炎;(3)精神疾病。載明醫師初步處理意見:(1)門診治療(精神疾病);(2)建議休息。

然而之後醫師劉某卻證實,該診斷證明書中初步診斷第三點 " 精神疾病 " 和醫生初步處理意見第 1 點門診治療後的 " 精神疾病 " 並非其本人所寫。

劉某稱,2018 年 8 月 15 日,他給徐某看過病,經診斷,徐某患有中耳炎和左腮角膜炎,並沒有發現其他疾病,徐某要求其開一份診斷證明書。" 我不知道徐某是否患有精神疾病,也不可能給徐某開有精神疾病的診斷書,我沒有這方面的資質。精神疾病的診斷需要專門資質的醫院。"

經永州市零陵區法院一審判決,徐某犯故意殺人罪,被判有期徒刑 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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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論焦點

是預備犯罪還是殺人未遂

審理中,徐某認為,他的行為僅是嚇唬鄧某,並沒有殺害鄧某的故意。他的辯護人認為,徐某主觀上沒有殺害鄧某的犯罪故意,其目的只是嚇唬被害人,客觀上實施的捆綁、塞嘴、將被害人裝入編織袋等行為亦不能證明徐某實施了故意殺人的行為,徐某的行為系無罪," 即使被告人的行為構成了故意殺人罪,也應是故意殺人罪的預備,而不是故意殺人罪未遂,且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犯罪情節較輕,可免予刑事處罰 "。

零陵區法院審理認為,徐某控制他人人身自由並意圖將他人投河溺死從而非法剝奪他人生命,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

法官認為,徐某作為完全刑事責任能力人、退休警察,應能清醒地認識到其實施的行為的違法性質和可能產生的危害結果;被告人基於家庭矛盾,在凌晨以捆綁、塞嘴、裝入纖維袋等方式非法控制被害人的人身自由,並將全身赤裸的被害人從廣西全州縣運至湖南永州境內,且在途中準備兩個較重的石頭,後在零陵區萍州大橋上下車觀察作案環境,其一系列行為足以讓被害人及普通公眾認識到被告人正在實施殺害被害人的行為,且被告人在作案過程中電話告知其姐姐要照顧好母親並驅車前往母親家中將工資卡交付給其母親,該行為明顯並非出於恐嚇被害人的需要,而是為了在成功殺害被害人後能妥善處理母親的養老問題。

此外,犯罪預備是指為了實行犯罪而準備工具、創造條件,本案中被告人為達成殺害被害人的非法目的,對被害人先後實施了鐵絲捆綁、裝入纖維袋、裝車運送等行為,這一系列行為已使被害人生命權益的危險性達到緊迫程度,犯罪行為已經逐步實行。(來源:瀟湘晨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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