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城市民政局、教體局等單位內設機構、人員編制規定來了'

永城 農村 經濟 法律 慈善 心理健康 政治 永城快報 2019-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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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城市民政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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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根據《中共永城市委辦公室、永城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永城市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永辦〔2019〕1號),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永城市民政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門,為正科級。

第三條 職能轉變。強化基本民生保障職能,為困難群眾、孤老孤殘孤兒等特殊群體提供基本社會服務,促進資源向薄弱地區、領域、環節傾斜;統籌城鄉低保制度,增強特困人員供養機構服務保障能力;加快建立農村留守老年人關愛服務體系,進一步完善殘疾人、農村留守兒童關愛服務與保障政策。推進社會組織管理制度改革,積極培育社會組織、社會工作者等多元參與主體,搭建基層社會治理和社區公共服務平臺。深化“放管服”改革,以“一網通辦”前提下“最多跑一次”改革為抓手,簡化優化審批服務流程,提高審批服務效率。

第四條 永城市民政局貫徹落實黨中央、省委、商丘市委關於民政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民政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民政事業發展法律、法規和政策,擬訂全市民政事業發展規範性文件和政策、規劃並組織實施。

(二)負責全市社會團體、社會服務機構等社會組織登記和管理工作,依法對社會組織進行登記管理和執法監督。

(三)貫徹執行全市社會救助政策、標準,統籌社會救助體系建設,負責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臨時救助、生活無著流浪乞討人員救助工作。

(四)擬訂全市城鄉基層群眾自治建設和社區治理政策,指導城鄉社區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建設,提出加強和改進城鄉基層政權建設的建議,推動基層民主政治建設。

(五)貫徹執行行政區劃管理政策和行政區域界限、地名管理辦法,負責全市鄉鎮以上行政區域的設立、命名、變更及政府駐地遷移的審核上報工作,負責管理權限內重要自然地理實體命名、更名的審核工作,負責全市行政區域界線勘定、管理和地名管理服務工作。

(六)擬訂全市婚姻管理政策並組織實施,推進婚俗改革。

(七)擬訂全市殯葬管理政策、服務規範並組織實施,推進殯葬改革。

(八)統籌推進、督促指導、監督管理養老服務工作,貫徹執行養老服務體系建設規劃、政策、標準,承擔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難老年人救助工作。

(九)擬訂全市殘疾人權益保護政策,統籌推進殘疾人福利制度建設和康復輔助器具產業發展。

(十)貫徹執行兒童福利、孤棄兒童保障、兒童收養、兒童救助保護政策、標準,健全農村留守兒童關愛服務體系和困境兒童保障制度。

(十一)組織擬訂全市促進慈善事業發展政策,指導社會捐助工作,負責福利彩票管理工作。

(十二)貫徹執行社會工作、志願服務政策和標準,會同有關部門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志願者隊伍建設。

(十三)健全安全生產責任體系,指導本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

(十四)完成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五)有關職責分工。

1.與永城市衛生健康委員會的有關職責分工。永城市民政局負責統籌推進、督促指導、監督管理養老服務工作,貫徹執行養老服務體系建設規劃、法規、政策、標準,承擔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難老年人救助工作。永城市衛生健康委員會負責擬訂應對人口老齡化、醫養結合政策措施,綜合協調、督促指導、組織推進老齡事業發展,承擔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醫療照護、老年人心理健康與關懷服務等老年健康工作。

2.與永城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的有關職責分工。永城市民政局會同永城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組織編制公佈行政區劃信息的永城市行政區劃圖。

第五條 永城市民政局設下列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政策法規股)。負責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文電、會務、信息、安全、保密、信訪、政務公開、信息化、新聞宣傳和對外交流合作等工作;承擔民政行業標準化工作,承擔機關有關規範性文件的起草、合法性審查和清理工作,承擔行政複議、行政應訴等有關工作;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的幹部人事、機構編制和教育培訓工作,指導全市民政行業人才隊伍建設,組織開展民政科技管理工作;負責機關離退休幹部工作,指導所屬單位的離退休幹部工作。

(二)規劃財務股。貫徹執行民政事業發展規劃和民政基礎設施建設標準,指導和監督中央、省、市財政撥付的民政事業資金管理工作;擬訂民政部門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辦法,管理本級彩票公益金;承擔民政統計管理和機關及所屬單位預決算、財務、資產管理與內部審計工作。

(三)社會組織管理股(社會組織執法監督股)。貫徹執行社會團體、社會服務機構登記管理辦法;按照管理權限對社會團體、社會服務機構進行登記管理和執法監督。

(四)社會幫扶救助股。擬訂並組織實施全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臨時救助等社會救助政策和標準,健全城鄉社會救助體系,承擔中央、省、市財政困難群眾救助補助資金分配和監管工作;組織開展低收入家庭經濟狀況信息核對工作;參與擬訂醫療、住房、教育、就業、司法等救助相關辦法。

(五)區劃地名股。貫徹執行行政區劃管理政策和行政區域界限、地名管理辦法,負責全市鄉鎮以上行政區域的設立、命名、變更及政府駐地遷移的審核上報工作,負責村(社區)的設立、命名、變更相關工作,負責管理權限內重要自然地理實體命名、更名的審核工作,指導開展地名管理服務工作;負責地名標誌設置相關工作;負責行政區域界線管理、界樁維護工作,對相關違法行為進行行政處罰。

(六)社會事務股(兒童福利股)。擬訂全市婚姻、殯葬、殘疾人權益保護、生活無著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政策並組織實施;參與擬訂殘疾人集中就業扶持政策;推進全市婚俗和殯葬改革;負責全市婚姻登記工作,管理婚姻登記信息;承擔涉港、澳、臺婚姻登記工作;指導殘疾人社會福利、殯葬服務、生活無著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機構相關工作;協調市際、鄉際等跨區域生活無著流浪乞討人員救助事務;指導開展家庭暴力受害人臨時庇護救助工作;貫徹執行兒童福利、孤棄兒童保障、兒童收養、兒童救助保護政策、標準,健全農村留守兒童關愛服務體系和困境兒童保障制度;承擔兒童涉外收養材料的審核以及涉港、澳、臺收養登記工作;指導兒童福利、收養登記、救助保護機構管理工作。

(七)養老服務股。貫徹執行老年人福利補貼制度和養老服務體系建設規劃、政策、標準,協調推進農村留守老年人關愛服務工作;指導養老服務、老年人福利、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機構管理工作。

(八)慈善事業促進和社會工作股。擬訂全市促進慈善事業發展政策和慈善信託、慈善組織及其活動管理辦法,指導社會捐助工作,承擔慈善信託相關職責;按照管理權限擬訂福利彩票管理制度,監督福利彩票的開獎,管理監督福利彩票代銷行為;擬訂社會工作和志願服務政策,會同有關部門組織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志願者隊伍建設。

(九)審批服務股(基層政權建設和社區治理股)。擬訂全市城鄉基層群眾自治建設和社區治理政策並組織實施,指導城鄉社區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建設,提出加強和改進城鄉基層政權建設的建議,推動村務公開、基層民主政治建設;負責全市民政系統“一網通辦”前提下“最多跑一次”改革;負責提供民政審批項目的法律、政策、標準、辦理程序的諮詢和指導;負責本系統依申請政務服務事項的直接辦理、結果公示、檔案管理;負責現場查驗人員的管理和監督;組織實施本系統行政審批標準體系。

機關黨委。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黨群工作。

第六條 永城市民政局機關行政編制15名。設局長1名,副局長3名;科員(股)級領導職數10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

暫保留機關後勤服務人員編制2名,隨自然減員逐步核銷。

第七條 永城市民政局所屬事業單位的設置、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第八條 本規定由市委負責解釋,具體工作由市委編辦承擔,其調整由市委編辦按程序辦理。

第九條 本規定自2019年4月6日起施行。

永城市衛生健康委員會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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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根據《中共永城市委辦公室、永城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永城市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永辦〔2019〕1號),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永城市衛生健康委員會是市政府工作部門,為正科級,掛永城市中醫管理局牌子。

第三條 職能轉變。牢固樹立大衛生、大健康理念,推動健康永城建設,以改革創新為動力,以促健康、轉模式、強基層、重保障為著力點,把以治病為中心轉變到以人民健康為中心,更加註重預防為主和健康促進,預防控制重大疾病,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加快老齡事業發展,健全健康服務體系,為人民群眾提供全方位全週期健康服務。注重工作重心下移和資源下沉,推進衛生健康公共資源向基層延伸、向農村覆蓋、向生活困難群眾傾斜。注重提高服務質量和水平,推進衛生健康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協調推進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加大公立醫院改革力度,推進管辦分離,推動衛生健康公共報務提供主體多元化、提供方式多樣化。持續深化“一網通辦”前提下“最多跑一次”改革,推進審批服務便民化,進一步簡化優化審批流程,提高審批服務效率。

第四條 永城市衛生健康委員會貫徹落實黨中央、省委、商丘市委關於衛生健康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衛生健康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中央、省關於國民健康、衛生健康事業發展法律法規、政策、規劃,擬訂衛生健康、中醫藥事業發展的有關規範性文件並組織實施;統籌規劃全市衛生健康資源配置,指導全市區域衛生健康規劃編制和實施;擬訂推進全市衛生健康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和公共資源向基層延伸等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

(二)協調推進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研究提出全市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重大政策、措施的建議;組織深化公立醫院綜合改革,推進管辦分離,健全現代醫院管理制度,組織實施國家及省、市推動衛生健康公共服務提供主體多元化、提供方式多樣化的政策措施,提出醫療服務和藥品價格政策的建議。

(三)擬訂並組織落實全市疾病預防控制規劃、免疫規劃以及嚴重危害人民健康公共衛生問題的干預措施;負責衛生應急工作,組織指導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預防控制和各類突發公共事件的醫療衛生救援;發佈法定報告傳染病疫情信息、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信息。

(四)擬定並協調落實應對人口老齡化政策措施,負責推進老年健康服務體系建設和醫養結合工作。

(五)貫徹落實國家藥物政策和國家基本藥物制度,開展藥品使用監測、臨床綜合評價和短缺藥品預警;組織開展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評估,落實食品安全標準。

(六)負責職責範圍內的職業衛生、放射衛生、環境衛生、學校衛生、公共場所衛生、飲用水衛生等公共衛生的監督管理,負責傳染病防治監督,健全衛生健康綜合監督體系。

(七)擬訂全市醫療機構、醫療服務行業、採供血機構管理辦法並監督實施,建立醫療服務評價和監督管理體系;會同有關部門貫徹執行國家衛生健康專業技術人員資格標準,組織實施醫療服務規範、標準和衛生健康專業技術人員執業規則、服務規範。

(八)負責計劃生育管理和服務工作,開展人口監測預警,研究提出人口與家庭發展相關政策建議,落實生育政策。

(九)指導基層醫療衛生、婦幼健康服務體系建設,加強全科醫生隊伍建設;推進衛生健康科技創新發展。

(十)負責市保健對象的醫療保健工作,負責重要會議與重大活動的醫療衛生保障工作。

(十一)負責中醫管理工作,擬訂全市中醫藥事業中長期發展規劃。

(十二)承擔市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市艾滋病防治工作委員會、市中醫藥工作領導小組、市老齡工作委員會、市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領導小組、市保健委員會日常工作,指導市計劃生育協會的業務工作。

(十三)完成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四)有關職責分工。

1.與永城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的有關職責分工。永城市衛生健康委員會負責開展人口監測預警工作,擬訂全市生育政策,研究提出與生育相關的人口數量、素質、結構、分佈方面的政策建議,促進生育政策和相關經濟社會政策配套銜接,參與制定全市人口發展規劃和政策,落實國家及省、市人口發展規劃中的有關任務。永城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組織監測和評估全市人口變動情況及趨勢影響,建立人口預測預報制度,開展重大決策人口影響評估,完善重大人口政策諮詢機制,研究提出全市人口發展戰略,擬訂全市人口發展規劃和人口政策,研究提出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協調可持續發展,以及統籌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的政策建議。

2.與永城市民政局的有關職責分工。永城市衛生健康委員會負責擬訂應對人口老齡化、醫養結合政策措施,綜合協調、督促指導、組織推進老齡事業發展,承擔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醫療照護、老年人心理健康與關懷服務等老年健康工作。永城市民政局負責統籌推進、督促指導、監督管理養老服務工作,貫徹落實養老服務體系建設規劃、法規、政策、標準,承擔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難老年人救助工作。

3.與永城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的有關職責分工。永城市衛生健康委員會負責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工作,會同永城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等部門制定、實施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永城市衛生健康委員會對通過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或者接到舉報發現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立即組織進行檢驗和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並及時向永城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等部門通報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對得出不安全結論的食品,永城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等部門應當立即採取措施。永城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等部門在監督管理工作中發現需要進行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的,應當及時向永城市衛生健康委員會提出建議。永城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會同永城市衛生健康委員會建立重大藥品不良反應和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報機制和聯合處置機制。

4.與永城市醫療保障局的有關職責分工。永城市衛生健康委員會、永城市醫療保障局等部門在醫療、醫保、醫藥等方面加強制度、政策銜接,建立溝通協商機制,協同推進改革,提高醫療資源使用效率和醫療保障水平。

第五條 永城市衛生健康委員會設下列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衛生應急辦公室、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中心)。負責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文電、會務、信息、機要、保密、政務公開等工作;承擔衛生應急和緊急醫學救援工作,組織編制專項預案,承擔預案演練的組織實施和指導監督工作,指導全市衛生應急體系和能力建設;發佈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信息;負責全市衛生健康系統安全生產、綜合治理與平安建設等工作。

(二)人事股。承擔機關和所屬單位的幹部人事、機構編制、教育培訓等工作,指導全市衛生健康行業人才隊伍建設工作;負責機關離退休幹部工作,指導所屬單位離退休幹部工作;落實國家政策並組織開展住院醫師、專科醫師培訓等畢業後醫學教育和繼續醫學教育工作。

(三)法規股(醫療糾紛處置辦公室、信訪穩定辦公室)。承擔有關規範性文件合法性審查和清理工作,組織開展普法宣傳工作,承擔行政複議、行政應訴有關工作,承擔全市衛生健康系統信訪工作;負責醫療糾紛諮詢、調解與處置,指導基層醫療糾紛調解與處置,組織專職醫療糾紛調解人員培訓。

(四)財務股。承擔機關和預算管理單位預決算、財務、資產管理和內部審計工作,組織實施大型醫用設備管理辦法和標準,指導和監督中央、省級、市級衛生健康專項資金管理和使用,提出醫療服務價格政策建議。

(五)疾病預防控制股(艾滋病防治工作辦公室)。擬訂全市重大疾病防治規劃、免疫規劃和公共衛生問題的干預措施並組織實施,完善疾病預防控制體系,承擔法定傳染病疫情信息發佈工作,擬訂全市艾滋病防治政策、規劃並組織實施。

(六)醫政醫管股(體制改革股)。監督實施全市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醫療技術應用、醫療質量和安全、醫療服務、採供血機構管理等行業管理有關政策規範、標準,承擔推進護理、康復事業發展工作;監督指導全市醫療機構評審評價工作,擬訂全市公立醫院運行監管、績效評價和考核制度並組織實施;指導全市院前急救體系建設;承擔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具體工作,研究提出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重大政策、措施的建議,承擔組織推進公立醫院綜合改革工作;負責全市衛生健康行業作風建設工作的組織、協調和管理;負責重要會議、重大活動的醫療保障工作。

(七)基層衛生股(職業健康股)。組織實施國家、省有關基層衛生健康政策、標準和規範,指導基層衛生健康服務體系建設,推進家庭醫生簽約服務和基層衛生綜合改革;擬訂加強鄉村醫生隊伍建設相關政策;負責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的綜合管理;組織實施職業衛生、放射衛生相關政策、標準,開展重點職業病監測、專項調查、職業健康風險評估和職業人群健康管理工作,協調開展職業病防治工作。

(八)綜合監督股(食品安全標準與監測評估股)。承擔公共衛生、醫療衛生等監督工作,查處醫療服務市場違法行為;組織開展學校衛生、公共場所衛生、飲用水衛生、傳染病防治監督檢查;完善綜合監督體系,指導規範執法行為;依法開展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備案,組織開展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評估和交流工作。

(九)基本藥物管理股。貫徹落實國家藥物政策和國家基本藥物制度,組織擬訂全市藥物政策、基本藥物藥事服務和使用管理的規範性文件和措施;開展藥品使用監測、臨床綜合評價和短缺藥品預警;提出藥品價格政策和國家基本藥物目錄內藥品生產鼓勵扶持政策的建議。

(十)人口監測與家庭發展股 (老齡健康股)。承擔人口監測預警工作並提出人口與家庭發展相關政策建議,組織實施生育政策,建立和完善計劃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制度;承擔市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組織擬訂並協調落實應對老齡化的政策措施;落實醫養結合的政策、標準和規範,建立和完善老年健康服務體系,承擔市老齡工作委員會的具體工作。

(十一)中醫與保健股。擬訂全市中醫藥事業發展的規劃,參與全市重大中醫藥項目的規劃和組織實施;負責中醫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技術准入、醫療質量、管理評價、考核工作,負責治未病、重大疾病中西醫協同、康復、重點專科、區域醫療中心建設等工作;組織開展中醫藥文化傳承發展,承擔市中醫藥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研究擬訂全市幹部保健工作政策、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保健對象的醫療保健工作、市直部門有關幹部醫療管理工作,指導全市幹部保健工作,承擔市保健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

(十二)市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辦公室綜合股。承擔衛生城市創建協調推進工作,負責組織有關愛國衛生工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的實施與監督,指導本行政區域內的愛國衛生工作,指導監督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組織開展全市衛生健康宣傳、健康教育、健康促進活動,承擔全市衛生健康科學知識普及、新聞和信息發佈工作;承擔市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

(十三)婦幼健康股。組織實施婦幼衛生健康政策、標準和規範,推進婦幼健康服務體系建設,組織實施婦幼衛生、出生缺陷防治、嬰幼兒早期發展、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管理和生育技術服務工作。

(十四)規劃發展與信息化股(合作交流股)。協調推進健康永城建設工作,組織擬訂全市衛生健康事業中長期發展規劃、年度規劃;指導全市衛生健康服務體系建設;承擔全市衛生健康信息化建設工作,負責衛生健康服務“互聯網+醫療健康”“一網通辦”等工作,組織開展全市衛生健康信息統計工作,參與全市人口基礎信息庫建設工作擬;訂全市衛生健康科技發展規劃及相關政策,組織市級衛生健康科研項目實施、新技術評估管理和重點科研基地建設工作;承擔實驗室生物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承擔衛生健康領域的交流與合作,對外宣傳、援外等工作。

(十五)審批服務股。負責提供衛生健康行政審批項目的法律、政策、標準、辦理程序的諮詢和指導;負責市本級衛生健康依申請政務服務事項的直接辦理、結果公示、檔案管理;負責現場查驗人員的管理和監督;組織實施本系統行政審批標準體系。

機關黨委。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黨群工作。

第六條 永城市衛生健康委員會機關行政編制30名。設主任1名,副主任3名;科員(股)級領導職數16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

暫保留機關後勤服務人員編制3名,隨自然減員逐步核銷。

第七條 永城市衛生健康委員會所屬事業單位的設置,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第八條 本規定由市委負責解釋,具體工作由市委編辦負責,其調整由市委編辦按程序辦理。

第九條 本規定自2019年4月6日起施行。

永城市交通運輸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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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根據《中共永城市委辦公室、永城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永城市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永辦〔2019〕1號),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永城市交通運輸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門,為正科級,掛永城市郵政管理局牌子。

第三條 職能轉變。加快推進綜合交通運輸體系建設,統籌管理或協調全市城鄉交通運輸,完善綜合運輸服務銜接機制。優化交通運輸服務方式,統籌城鄉交通運輸協調發展。加強交通運輸管理,推動交通運輸轉型升級。強化交通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統籌推進交通運輸“放管服”改革和交通運輸信用體系建設。

第四條 永城市交通運輸局貫徹落實黨中央、省委、商丘市委關於交通運輸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交通運輸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中央、省有關交通運輸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承擔涉及全市綜合交通運輸的規劃協調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組織擬訂全市綜合交通運輸發展政策,組織編制綜合交通運輸規劃,負責編制公路、水路、鐵路、民航、軌道交通、城市公共交通、郵政、場站物流等規劃,指導全市交通運輸樞紐規劃和管理。

(二)組織擬訂全市公路、水路、鐵路、民航、軌道交通等行業發展規劃、政策並監督實施;起草相關規範性文件;參與擬訂全市物流業發展規劃,擬訂有關政策和標準並監督實施;承擔全市綜合交通運輸體制改革有關工作。

(三)推進綜合交通運輸體系建設,統籌管理或協調全市公共交通、軌道交通、道路運輸、水路運輸、鐵路運輸、航空運輸、高速公路等城鄉交通運輸管理工作。

(四)承擔全市道路、水路運輸市場監管責任。組織擬訂全市道路、水路運輸有關政策和運營規範並監督實施;負責城市客運監督管理工作;指導全市道路、水路客運及有關設施規劃和管理工作,指導全市城鄉客運、出租汽車行業管理工作。

(五)承擔全市水上交通安全監管責任。負責船舶及相關水上設施檢驗、登記和防止汙染,以及船舶設施安全保障、危險品運輸監督、航道管理、漁船檢驗及其監督管理等工作。

(六)負責提出全市公路、水路、鐵路、民航、軌道交通、城市公共交通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政府財政性資金安排意見,按規定權限審核上報或審批、核准國家、省和市規劃內及年度計劃規模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負責公路、水運工程建設項目設計審批。

(七)承擔全市公路、水路、鐵路、民航、軌道交通、城市公共交通、場站物流建設市場監管責任;擬訂全市公路、水路、軌道交通工程建設和維護相關政策、制度並監督實施;負責組織實施全市公路、水路、鐵路、民航、城市公共交通、場站物流有關重點工程建設和工程質量、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指導全市交通運輸基礎設施建設、管理和維護工作。

(八)指導全市公路、水路、城市公共交通行業安全生產和應急管理工作;按規定組織協調重點物資和緊急客貨運輸,負責全市重點幹線公路及農村公路路網運行監測、聯網管理和協調工作。

(九)指導全市交通運輸信息化建設,監測分析運行情況,做好網絡安全工作,開展相關統計工作,發佈有關信息;指導全市公路、水路行業環境保護和節能減排工作。

(十)擬訂全市交通運輸行業科技政策並監督實施,組織重大科技研發,推動行業技術進步。

(十一)負責全市郵政監管工作。

(十二)負責交通運輸行業綜合行政執法工作。

(十三)負責全市交通運輸行業對外經濟技術合作、引進利用外資、開展對外交流與合作。

(十四)完成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五)與永城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的職責分工。

1.永城市交通運輸局負責會同有關部門組織擬訂全市綜合交通運輸發展戰略和政策,組織編制綜合交通運輸規劃。永城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綜合交通運輸規劃與全市經濟社會發展總體規劃的銜接平衡。

2.永城市交通運輸局負責提出全市公路、水路、鐵路、民航、軌道交通、城市公共交通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政府財政性資金安排意見,按規定權限審核上報或審批、核准國家、省和市規劃內及年度計劃規模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負責公路、水運工程建設項目設計審批。永城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審批、核准、審核公路、水路、鐵路、民航、軌道交通、城市公共交通項目須徵得永城市交通運輸局同意。

第五條 永城市交通運輸局設下列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文電、會務、機要、保密、檔案、督查、信息、政務公開、信訪、綜合治理等工作,承擔綜合性報告、重要文件起草等工作。

(二)人事教育股。承擔機關和所屬單位的幹部人事、機構編制等工作,負責全市交通運輸行業人才隊伍建設工作;負責全市交通運輸行業教育管理工作,承擔有關智力引進工作;負責機關離退休幹部工作,指導所屬單位的離退休幹部工作。

(三)財務股。擬訂全市公路、水路、鐵路、民航、軌道交通、城市公共交通、郵政、場站物流行業有關投融資政策;承擔專項資金、預決算、政府採購、外資、信貸有關工作;承擔機關和所屬單位財務、資產監管以及內部審計工作;負責公路、水路、鐵路、民航、軌道交通、城市公共交通、郵政、場站物流等市重點基本建設項目的績效監督及內部審計工作。

(四)規劃與科技信息股(交通環保治理辦公室)。會同有關部門組織擬訂全市綜合交通運輸發展政策、組織編制綜合交通運輸規劃,負責編制公路、水路等規劃,承擔有關協調工作;組織擬訂相關行業發展規劃;承擔有關規劃和建設項目的審核上報工作;負責提出全市公路、水路、鐵路、民航、軌道交通、城市公共交通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政府財政性資金安排意見,按規定權限審核上報或審批、核准國家、省和市規劃內及年度計劃規模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負責公路、水運工程建設項目設計審批;承擔有關利用外資、統計工作,監測分析交通運輸運行情況併發布有關信息;擬訂公路、水路行業科技、信息化政策並監督實施;指導行業網絡安全工作;組織協調有關重大科技項目研究;承擔行業有關標準、質量和計量工作;負責智慧交通平臺系統建設,推動全市交通運輸行業智能化發展;指導行業生態文明和節能減排工作。

(五)運輸管理股(出租汽車行業指導辦公室)。負責與相關部門建立綜合交通運輸體系協調配合機制,承擔涉及綜合交通運輸體系的相關協調工作;承擔全市道路、水路運輸管理工作,擬訂相關政策、制度和標準並監督實施;指導全市城市公共客運、出租汽車、汽車租賃、道路旅客運輸等工作;參與擬訂城市公共客運、出租汽車、汽車租賃、道路旅客運輸發展規劃;指導全市有關道路、水路運輸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牽頭組織假日旅客運輸工作,參與組織應急運輸工作;協調涉及民航、鐵路、水運等接駁運輸的相關工作;負責道路危險品運輸管理;參與組織實施重點物資和應急貨物運輸;負責船舶及相關水上設施檢驗、登記和防止汙染工作;負責漁船檢驗及其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全市道路、水路運輸相關從業人員管理工作。

(六)政策法規股。組織擬訂交通運輸政策和規範性文件,推進行業依法行政;承擔機關有關規範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查和清理工作;承擔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等有關工作;組織開展相關政策研究與調研。

(七)建設管理股(鐵路和民航建設辦公室)。承擔全市交通運輸建設市場監管責任;擬訂公路、水路建設、維護相關政策、制度並監督實施;承擔全市公路、水路工程招標投標、施工許可審查、建設管理、監督和竣工驗收工作;負責全市公路標誌、標線管理工作。擬訂公路建設、養護、運營的相關政策、制度和標準,提出全市公路建設規劃、計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幹線公路、農村公路的建設、養護和運營管理;指導“四好農村公路”建設有關工作;負責全市公路路政管理;負責對全市幹線公路、農村公路、超限檢測站治超工作的監督管理;協調指導高速公路、幹線公路、農村公路流動治超和跨區域聯合治超工作;貫徹落實中央、省有關鐵路、民航建設政策,銜接中央、省重大鐵路項目規劃佈局;研究提出我市鐵路、民航建設總體方案及配套設施建設方案;協調推進重大鐵路、民航項目前期和建設工作;協調市內既有鐵路資產重組和新建鐵路的資源整合問題;按照分工,協調鐵路、民航工程建設質量安全監管等相關工作。

(八)物流管理股。負責全市郵政監管工作;負責全市物流業行業管理相關工作;參與擬訂全市物流業發展有關政策,按規定負責道路、水路物流和快遞物流市場有關管理工作;參與擬訂全市物流業發展規劃;會同相關部門指導監督和服務全市物流園區、物流港建設和管理,協調重點物流項目的建設相關工作。

(九)安全監督股(應急辦公室)。組織擬訂全市公路、水路安全生產政策和應急預案並監督實施,負責有關安全生產和應急管理機制建設;承擔有關道路、水路運輸企業安全生產監督工作,依法組織或參與有關事故調查處理工作;負責組織相關搶險救援工作;組織協調重點物資運輸和緊急客貨運輸;負責安全信息統計、分析、報送工作。

(十)審批服務股。承擔全市綜合交通運輸體制改革有關工作;指導行業信用管理工作;牽頭推進本系統“放管服”改革和審批服務便民化工作,擬訂政務服務事項的辦理流程和操作規範;負責提供本系統行政審批項目的法律、政策、標準、辦理程序的諮詢和指導;負責全市交通運輸依申請政務服務事項的受理、辦理和組織協調工作;組織實施本系統行政審批標準體系。

機關黨委。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黨群工作。

第六條 永城市交通運輸局機關行政編制18名。設局長1名,副局長3名,總工程師1名,總規劃師1名,安全總監1名;科員(股)級領導職數11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

暫保留機關後勤服務人員編制2名,隨自然減員逐步核銷。

第七條 永城市交通運輸局所屬事業單位的設置、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第八條 本規定由市委負責解釋,具體工作由市委編辦承擔,其調整由市委編辦按規定程序辦理。

第九條 本規定自2019年4月6日起施行。

永城市教育體育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上下滑動閱覽

第一條 根據《中共永城市委辦公室、永城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永城市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永辦〔2019〕1號),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永城市教育體育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門,為正科級。

第三條 中共永城市委教育工作領導小組祕書組設在永城市教育體育局,接受中共永城市委教育工作領導小組的直接領導,承擔中共永城市委教育工作領導小組的具體工作,組織研究教育領域黨的建設和思想政治建設政策、教育發展戰略規劃、重大改革方案,協調督促落實中共永城市委教育工作領導小組決定事項、工作部署和要求等。設中共永城市委教育工作領導小組祕書組綜合股,承擔中共永城市委教育工作領導小組祕書組日常事務。永城市教育體育局的內設機構根據工作需要承擔中共永城市委教育工作領導小組祕書組相關工作,接受中共永城市委教育工作領導小組祕書組的統籌協調。

第四條 職能轉變。健全全市教育體系,推進教育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促進教育資源向基層延伸,向農村覆蓋,向生活困難群眾傾斜,推動教育提供主體多元化、提供方式多樣化。加強基層教育工作,推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積極推進體制機制創新,大力發展職業教育。加強統籌規劃和宏觀管理,促進民辦教育事業健康發展。深入推進全市體育公共服務和體育體制改革,加強體育強市建設。推行全民健身計劃,統籌推進全市青少年體育發展。調整優化競技體育項目結構,加強運動隊伍建設和體育後備人才培養。推動體育產業發展,促進體育消費。深化“放管服”改革,以“一網通辦”前提下“最多跑一次”改革為抓手,簡化優化審批服務流程,提高審批服務質量。

第五條 永城市教育體育局貫徹落實黨中央、省委、商丘市委關於教育體育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教育體育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中央、省關於教育體育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研究擬訂全市教育體育工作規範性文件並監督實施;負責教育體育理論研究和宣傳工作;推進全市教育體育公共服務和體制改革。

(二)研究提出在全市教育體育系統堅持黨的領導、加強黨的建設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統籌全市教育體育工作的總體佈局並負責協調推進和督促落實。

(三)負責全市各級各類教育體育的統籌規劃和協調管理;擬訂並組織實施全市教育體育改革和教育體育事業發展規劃;指導各級各類學校的教育教學改革;負責全市教育體育基本信息的統計、分析和發佈。

(四)負責教育體育經費的統籌管理,參與擬訂教育體育經費籌措、撥款、基建投資的政策;負責統計全市教育體育經費收支情況;指導教育體育系統內部審計工作。

(五)負責推進全市義務教育均衡發展和促進教育公平;負責義務教育的宏觀指導與協調;指導普通高中教育、學前教育和特殊教育工作;落實基礎教育教學基本要求,全面實施素質教育;負責全市教育督導工作,組織開展教育督導檢查和評估驗收;負責基礎教育發展水平、質量的監測工作;負責全市教育體育系統的對外交流與合作;負責管理全市教育體育系統的科研工作;指導全市教育體育系統信息化建設工作。

(六)負責全市職業教育、成人教育工作。指導以就業為導向的職業教育的發展與改革,落實職業教育專業目錄、教學指導文件和教學評估標準;負責職業教育教材建設和職業指導工作;負責民辦教育的綜合協調工作,擬訂民辦教育發展規劃、政策措施和規範性文件。

(七)負責全市教育體育系統思想政治、意識形態工作,指導全市各級各類學校的德育、體育、衛生、藝術教育、勞動教育及國防教育工作;指導全市教育體育系統落實好黨的民族宗教政策;負責教育體育系統安全穩定與信訪工作。

(八)主管全市教師工作。負責全市各級各類學校教師資格制度實施;負責全市教育體育系統的表彰獎勵;歸口管理教師和教育管理人員繼續教育;配合有關部門落實各級各類學校編制標準;指導各級各類學校內部人事與分配製度改革;指導全市教育體育系統人才隊伍建設。

(九)落實國家和省語言文字工作的方針政策;擬訂全市語言文字工作方案;負責全市普通話推廣和普通話師資培訓工作。

(十)統籌規劃全市競技體育發展和體育運動項目設置與重點佈局;負責市運動隊伍建設和體育後備人才培養;組織管理重大體育競賽的備戰及參賽工作;組織開展體育運動中的反興奮劑工作。

(十一)組織舉辦全市綜合性運動會;統籌規劃全市青少年體育發展,指導和推進青少年體育工作。

(十二)推行全民健身計劃,指導開展群眾性體育活動,推動建立和完善全民健身公共服務體系。

(十三)擬訂全市體育產業政策,推進全市體育產業發展,推動體育標準化建設。

(十四)負責全市體育社團的資格審查工作。

(十五)完成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第六條 永城市教育體育局設下列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文電、信息、機要、保密、政務公開、督辦查辦、新聞宣傳等工作;負責重要會議的組織安排工作;統籌教育體育系統精神文明建設。

(二)中共永城市委教育工作領導小組祕書組綜合股。承擔中共永城市委教育工作領導小組祕書組的日常工作。

(三)人事股(黨建工作辦公室)。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幹部人事、機構編制工作;負責全市教育體育系統的業務考核、表彰獎勵工作;規劃並指導教育行政管理人員及教師隊伍建設;配合有關部門實施各級各類學校的機構設置、撤銷、更名和人員編制調整;負責組織、協調全市教育系統職稱評聘、崗位設置和工資福利工作;承擔教師資格制度組織實施工作,負責教師資格認證和教師資格定期註冊管理;指導教育體育系統人才隊伍建設,負責組織培訓全市各級各類學校校長;負責機關離退休幹部工作,指導所屬單位的離退休幹部工作;指導各級各類學校內部人事和分配製度改革;負責組織離退休幹部對青少年進行愛國主義教育;負責教育體育系統關心下一代和少工委工作。

指導全市教育體育系統黨的基層組織建設和黨員隊伍建設,推進全市教育體育系統社會組織黨建工作;負責全市教育體育系統全面從嚴治黨和教育體育行業作風建設工作;指導全市教育體育系統落實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工作;指導全市教育體育系統開展廉政風險防控和警示教育工作;負責全市教育體育系統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宣傳和意識形態工作;指導全市學校思想政治工作及其隊伍建設;負責全市中小學思想政治課建設;負責全市學校政治保衛工作,及時反映和處理有關政治問題和突發事件。

(四)計財股。貫徹落實教育體育經費籌措、教育體育撥款和教育體育基建投資等有關政策;統籌管理有關教育體育經費;負責機關財務工作和所屬單位財務監管工作,編制機關和所屬單位教育體育事業經費預決算;負責機關國有資產管理,指導所屬單位的國有資產管理工作;管理全市國內外教育體育貸款和贈援款;指導和推動學校後勤發展與改革;指導全市教育體育系統內部審計工作,負責所屬單位內部審計工作,規範教育體育收費工作。

(五)基礎教育股(語言文字辦公室)。負責全市義務教育、普通高中教育、學前教育和特殊教育管理工作;擬訂推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的政策,擬訂普通高中教育、學前教育和特殊教育發展規劃,提出加強農村義務教育、保障各類學生平等接受義務教育的政策措施;貫徹執行中小學校、幼兒園辦學標準,規範辦學行為;擬訂全市基礎教育的基本教學文件,指導全市中小學教學用書的選用工作,推進教學改革;指導全市義務教育、普通高中教育、學前教育和特殊教育的德育、校外教育;指導全市義務教育、普通高中教育、學前教育和特殊教育的教學信息化、圖書館和實驗設備配備工作;負責學校學生的思想政治工作;負責全市高中教育、義務教育和學前教育階段學生學籍管理工作;負責制定義務教育階段學校的教育評估標準;負責普通高中教育、義務教育和學前教育的招生工作;指導全市各級各類學校開展青少年科學技術教育、教育信息化和心理健康教育工作;貫徹落實國家和省語言文字工作的方針政策;擬訂全市語言文字工作方案;負責推廣普通話、普通話師資培訓以及用字規範化等工作;負責普通話測試管理工作。

(六)職業教育與成人教育股(民辦教育股)。統籌管理全市職業教育與成人教育工作,指導職業教育、成人教育的教育教學改革工作,指導職業教育產教融合、校企合作工作;指導職業學校專業、課程與教材、實習實訓基地、“雙師型”教師隊伍建設等工作;指導職業學校開展職業培訓工作;指導職業學校德育與職業指導、招生和學籍管理工作;組織協調開展各類職業教育競賽活動;指導城鄉社區教育、職工教育、老年教育、農民文化技術教育等繼續教育工作;綜合指導全市民辦教育發展與改革,負責民辦高中階段學校、高等非學歷教育機構的審批和年度檢查工作;指導全市教育類社會組織工作。

(七)師資培訓股。負責全市各級各類學校的師資培訓工作;負責中小學教師師德建設;負責全市公費師範生、特崗教師相關工作;配合負責全市中小學教師隊伍建設工作。

(八)體育衛生藝術股。擬訂體育、衛生、藝術教育教學與學生體育競賽的指導性文件;指導學校體育、衛生與健康教育、藝術教育工作;負責全市中小學運動會的組織工作;協調學校組團參加重大體育競賽和藝術活動;指導學校、體育運動學校、體育傳統項目學校和青少年業餘訓練工作;負責中小學生體育達標工作;指導監測學生健康狀況和常見病的預防治療;負責全市各級各類學校的食品衛生安全工作;協調指導學校學生的軍事訓練和國防教育活動。

(九)發展規劃股。統籌協調教育體育綜合改革工作;擬訂全市教育體育事業發展規劃並指導實施;統籌管理全市教育基本建設項目及教育基建投資、中小學校建設工作;負責全市教育體育招商引資和節能減排工作;負責全市教育體育事業基本信息統計分析工作;負責學校佈局規劃制定和調整工作;負責教育事業涉農資金平臺監管工作;組織指導全市中小學校舍安全排查及處置工作。

(十)安全股。統籌全市教育體育系統安全穩定工作;指導各級各類學校安全教育、安全防範、消防安全等工作;配合有關部門指導學校及周邊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平安建設和安全保衛工作;統籌全市教育體育系統反恐怖工作;會同有關部門依法負責校車管理、防溺水、校園欺凌、防災減災等相關工作;負責協調、指導、檢查、督促全市教育體育系統信訪工作;及時反映和處理有關重大問題和突發事件;負責全市學校網絡文化建設與管理。

(十一)社會體育股。擬訂全市群眾體育發展規劃;組織推進全民健身計劃,推動建立和完善全民健身公共服務體系;指導群眾體育組織建設、健身場地設施建設;指導開展全市群眾性體育活動;協助有關部門舉辦全市性群眾性體育運動會;推進社會體育指導員和國民體質監測制度;指導實施國家體育鍛煉標準。 組織實施社會體育指導員技術等級制度,培養基層社會體育骨幹;研究制定全市體育訓練、競技體育發展規劃和體育競賽管理制度,並負責組織實施和監督;負責體育裁判員、教練員、運動員的崗位培訓和訓練工作;指導開展群眾和職工相關活動;負責體育運動中的反興奮劑工作;組織承辦和負責組隊參加各級各類體育競賽活動。

擬訂全市體育產業發展規劃;指導、協調全市體育產業發展;承擔規範體育服務管理、推動體育標準化建設工作;會同有關部門開展全市體育產業統計;指導全市公共體育設施建設,負責公共體育設施的監督管理;負責體育科技研究攻關和成果推廣;協調、管理全市體育工作涉外及涉港澳臺地區的有關事務;指導推動全市青少年體育工作,推動全市青少年體育公共服務體系和後備人才培養體系建設;指導開展青少年業餘訓練及相關活動。

(十二)教育督導股。落實教育督導的規章制度和標準,負責全市教育督導工作;承擔上級教育督導相關協調工作;組織實施對全市各級各部門履行教育職責的評價;組織實施對教育的督導評估、檢查驗收、質量監測等工作;承擔有關規範性文件起草工作;承擔機關有關規範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查和清理工作;負責教育體育系統綜合法規宣傳教育和執法監督工作;負責機關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等有關工作;統籌全市教育體育發展與改革政策及重大問題的調查研究;管理、監督全市國家教育考試組織工作;負責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負責“雙隨機一公開”工作。

(十三)審批服務股。承擔全面深化教育體制改革工作,負責推進教育體育系統職能轉變和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負責依申請政務服務事項的受理、辦理和組織協調工作,組織實施本系統行政審批標準體系。

第七條 永城市教育體育局機關行政編制28名。設局長1名,副局長3名,總督學1名;科員(股)級領導職數13名。

暫保留機關後勤服務人員編制3名,隨自然減員逐步核銷。

第八條 永城市教育體育局所屬事業單位的設置、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第九條 本規定由市委負責解釋,具體工作由市委編辦承擔,其調整由市委編辦按程序辦理。

第十條 本規定自2019年4月6日起施行。

來源:永城政府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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