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一警察起訴公安局一審勝訴:事發8年後的處罰被法院撤銷

有25年警齡的楊波,向法院起訴了自己的單位——湖南省宜章縣公安局。經過一審、二審和重審,2019年6月底,一審法院撤銷了宜章縣公安局對楊波作出的警告處罰決定。

“法院的判決很公正,我完全接受。”7月10日,楊波接受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採訪時表示。

今年47歲的楊波,是郴州市宜章縣公安局巡特警大隊的民警,三級警督。9年前,他捲入了妻子唐建玉與單位同事、領導的衝突。唐建玉是宜章縣交通系統職工,當年因“桃色短信”風波與單位兩名女同事發生肢體衝突,數天後楊波陪同妻子到縣交通局請假,與局長髮生衝突。當時派出所民警到達現場處置,未登記受案。

事發8年後的2018年5月,宜章縣公安局認為楊波當年的行為擾亂單位秩序,先後給予其警告處罰和記過處分。楊波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在楊波被處罰之前的2017年,唐建玉因2010年發生的衝突被警方罰款500元。楊波鼓勵唐建玉起訴了宜章縣公安局,其訴求被法院駁回。

湖南一警察起訴公安局一審勝訴:事發8年後的處罰被法院撤銷

2018年5月宜章縣公安局對楊波作出警告處罰,該處罰決定書2019年6月被法院撤銷。 本文圖片由受訪者提供

湖南一警察起訴公安局一審勝訴:事發8年後的處罰被法院撤銷湖南一警察起訴公安局一審勝訴:事發8年後的處罰被法院撤銷湖南一警察起訴公安局一審勝訴:事發8年後的處罰被法院撤銷湖南一警察起訴公安局一審勝訴:事發8年後的處罰被法院撤銷湖南一警察起訴公安局一審勝訴:事發8年後的處罰被法院撤銷

桂陽縣法院重審此案後作出的行政判決書(部分)一審法院撤銷公安局處罰決定:超過追溯期限

據法院判決書記載,案件的起因,要追溯到9年前。

2010年2月12日,還有兩天就過春節。宜章縣交通局上百名幹部職工收到一條群發的“桃色短息”。該信息反映,宜章縣交通局下屬事業單位泰安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中心(以下簡稱“車檢中心”)的站長和兩名女職工,以及縣公安局交警大隊一名副大隊長,存在生活作風和經濟問題。

這條短信當時引發了軒然大波。春節後上班第一天,車檢中心女職工李某、範某懷疑“桃色短信”是副站長唐建玉發的,與其發生口角和肢體衝突。事後,唐建玉的傷情鑑定為輕微傷。

當年3月4日,楊波陪同妻子唐建玉到宜章縣交通局請假,與時任局長李東武發生爭執。

法院審理查明:當天唐建玉在請假條上寫明“被範某、李某毒打後受傷,需要請假”,李東武覺得不妥,建議改為“打架”。楊波、唐建玉不同意,與李東武發生爭執,兩人強行將李東武從三樓辦公室內拖扯到辦公室外的走廊,並揚言要抱著李東武一起跳樓。後來交通局工作人員將雙方拉開。

當時接到報警後,宜章縣公安局城關派出所民警到現場處置,未登記受案。

事發8年後,宜章警方受案調查。據判決書記載,2018年5月9日,宜章縣公安局城關派出所接到“匿名報警”,遂對8年前發生的那次衝突登記受案,並進行調查。兩天後,警方對楊波作出處罰決定。在此之前,當年出警的兩名民警被宜章縣公安局認定未按程序辦結案件,給予行政警告處分。

宜章縣公安局2018年5月11日作出的《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警方查明,2010年3月4日,楊波隨妻子唐建玉到宜章縣交通局請假,與局長李東武發生爭執。楊波當時拍了桌子,夫婦倆將李東武拉到辦公室走廊,楊波說要拉李東武一起跳樓。後來交通局工作人員將雙方拉開。

宜章縣公安局根據上述事實和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相關規定,給予楊波“警告處罰”。當天,宜章縣公安局還對楊波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楊波對處罰不服。2018年6月他起訴宜章縣公安局,請求法院撤銷相關處罰決定書,並要求公安局賠禮道歉。

原告楊波認為,2010年妻子唐建玉與宜章縣交通局局長李東武發生爭執時,他是進行勸解,制止了事態擴大,夫妻倆的行為也不構成治安案件的基本要素;他還認為,宜章縣公安局在事發8年後作出處罰決定,已過追究時效,違反辦案期限的規定。

作為被告的宜章縣公安局辯稱,楊波違法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雖然此案直到2018年5月才受理,存在程序瑕疵,但這是對不及時受理案件瑕疵的糾正。

根據郴州市行政訴訟案件跨區劃集中管轄的要求,此案由桂陽縣法院審理。2018年10月,桂陽縣法院作出一審行政判決,撤銷宜章縣公安局的相關處罰決定,駁回楊波要求賠禮道歉的訴求。宜章縣公安局提起上訴後,郴州市中級法院二審認為,原審法院在合議庭評議案件時違反法定程序,遂撤銷原判發回重審。

2019年6月20日,桂陽縣法院重審此案後作出判決。該院認為,原告當年的行為性質惡劣,在一定程序上影響了交通局正常的工作秩序。在案件程序上,法院認為,2010年3月4日公安幹警出警後沒有及時受案,存在辦案瑕疵。不過,民警當時在現場進行了處置,之後的八年時間,包括當事人李東武在內的交通局工作人員均未提出異議;宜章縣公安局2018年5月對2010年3月的行為進行行政處罰,違反了關於治安管理行為追溯期限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在6個月內沒有被公安機關發現的,不再處罰。

桂陽縣法院還認為,本案被告作出警告的治安行政處罰,未侵犯原告的人身權,故不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賠禮道歉的訴求。

綜合上述案情,桂陽縣法院作出行政判決,撤銷宜章縣公安局2018年5月11日對楊波作出的公安行政處罰決定;駁回楊波要求被告賠禮道歉的訴訟請求。

警察前妻起訴公安局敗訴,曾舉報公職人員貪腐

楊波起訴宜章縣公安局,是由於該局對其作出警告處罰。那麼,宜章警方為什麼在事發8年之後,對楊波作出行政處罰?楊波認為,這與此前他鼓勵其前妻起訴公安局有關。

事情還得回溯到2010年2月。因為“桃色短信”風波,宜章縣車檢中心副站長唐建玉與本單位職工李某、範某在辦公室發生肢體衝突,三人均受傷。唐建玉報案,宜章縣公安局城關派出所立案調查。唐建玉的傷情經鑑定為輕微傷。警方組織雙方進行過兩次調解,未達成一致。

唐建玉認為,自己被打系車檢中心站長鬍繼瑛指使。2010年5月,她開始實名舉報胡繼瑛和宜章縣交警大隊副大隊長譚二祥等人,當地有關部門介入調查。

2010年10月,宜章縣法院作出判決,認定譚二祥收受縣車檢中心汽車修理廠合夥人谷名富的賄賂款12萬元,個人實得6.2萬元。法院以受賄罪判處譚二祥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

2010年5月底,宜章縣檢察院以涉嫌受賄罪對胡繼瑛立案偵查。胡繼瑛先後被拘留、取保候審。2010年12月,宜章縣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認為胡繼瑛利用職務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財物17200元,但犯罪情節較輕,認罪態度較好,決定對其不起訴。

唐建玉、楊波夫婦認為胡繼英等人存在的經濟問題未查清,仍繼續舉報。

2015年5月27日,已從派出所調至宜章縣拘留所上班的楊波,穿著警服到宜章縣政府門口下跪,請求解決他和唐建玉反映的相關問題。此舉在當地引發轟動,被媒體報道。此後,宜章縣委成立“聯合核查組”展開調查。2015年7月,針對被舉報人的違紀問題,宜章縣紀委給予胡繼瑛留黨察看一年、降低崗位等級的處分。

2016年6月,宜章縣檢察院回覆唐建玉稱,根據其提供的400頁證據材料和2本筆記本,辦案幹警進行了認真審查、核查,“這些證據不能證實有新的犯罪事實存在”。

而唐建玉2010年2月報案的因“桃色短信”引發的人身傷害案,7年後有了處理結果。2017年1月,宜章縣公安局對唐建玉和另兩名當事人李某、範某,每人罰款500元。處罰決定書顯示,警方查明,2010年2月20日,唐建玉和同事李某、範某在辦公室因口角發生糾紛,互相扭打,造成三人不同程度受傷。

唐建玉不服警方的處罰決定,稱當時被對方兩人毆打的情況下,自己還手是正當防衛,遂向宜章縣政府申請複議,縣政府維持了公安局作出的處罰決定。此後,唐建玉將宜章縣公安局、宜章縣政府告上法庭。

“是我鼓勵她起訴公安局的。從頭到尾都是我在鼓勵她。”楊波接受採訪時介紹,自己身為警察抗壓能力較強,但還是由於各種壓力之下的分歧,他和唐建玉在2012年辦了離婚手續,不過至今仍一起生活。

唐建玉提起行政訴後,桂陽縣法院一審認為,宜章縣公安局對唐建玉作出的治安行政處罰事實清楚;宜章縣公安局2010年2月立案,在未經審批延長辦案期限的情況下,直到2017年1月才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屬程序瑕疵,但不構成其行使行政權力的限制。一審法院駁回了唐建玉要求撤銷警方處罰決定的訴求。

2018年1月,郴州市中級法院駁回唐建玉上訴,維持原判。三個多月後,楊波也收到宜章縣公安局的處罰決定書——警方認為他在8年前陪妻請假的衝突中,擾亂了單位秩序,給予其警告處罰。

楊波步前妻之後,亦向法院起訴宜章縣公安局。經過一審、二審和重審,2019年6月20日,桂陽縣法院撤銷了宜章縣公安局對楊波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

相關推薦

推薦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