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縣首例司法控輟保學案在縣法院公開審理'

義務教育 法律 憲法 施甸快報 2019-08-09
""我縣首例司法控輟保學案在縣法院公開審理

【導語】8月2日,我縣首例司法控輟保學案——原告仁和鎮人民政府訴被告段某文、楊某香監護人責任糾紛一案在縣法院公開開庭審理,縣法院院長李超擔任審判長進行審理。

"我縣首例司法控輟保學案在縣法院公開審理

【導語】8月2日,我縣首例司法控輟保學案——原告仁和鎮人民政府訴被告段某文、楊某香監護人責任糾紛一案在縣法院公開開庭審理,縣法院院長李超擔任審判長進行審理。

我縣首例司法控輟保學案在縣法院公開審理

【解說】被告段某文、楊某香系15歲男孩段某紅的父母,即法定監護人。段某紅原本是仁和中學的一名八年級學生,2019年3月,不知什麼原因無故離開了學校,科任老師、班主任及校領導多次到其家中尋訪,均未見其蹤影,校方將此情況向當地政府作了報告。鎮政府安排工作人員多次嘗試與段某紅父母聯繫,併到其家中走訪,得知段某紅跟隨其父親一起到了外地打工。於是,工作人員就想盡辦法試圖勸返,可是段某紅的父母終究未將其送回學校。4月8日,鎮政府依法向段某文、楊某香下達了《責令送被監護人接受義務教育通知書》,責令他們在7日內將段某紅送到學校繼續接受義務教育。可是,過了期限也不見段某紅回到學校。工作人員再次上門做工作,段某文、楊某香仍然不同意將段某紅送回學校繼續讀書。6月24日,鎮政府向段某文、楊某香送達了催告其二人將段某紅送回學校繼續接受義務教育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與之前一樣,段某文、楊某香仍然無動於衷,段某紅仍未能重返校園。屢遭拒絕後,為切實保障未成年人接受義務教育的合法權益,鎮政府只好將段某文、楊某香告到法院,請求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立即將段某紅送回學校完成義務教育。

【解說】受教育權是公民的基本權利又是公民的基本義務。義務教育是國家統一實施的所有適齡兒童、少年必須接受的教育,是國家必須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業。雖然被監護人段某紅有厭學情形,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配合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對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監護人進行教育。” 被告段某文、楊某香系段某紅的法定監護人,均負有積極勸導段某紅入學接受教育的法定義務,而非放任甚至帶其外出務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第五條第二款“適齡兒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依法保證其按時入學接受並完成義務教育。”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十三條“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權利,必須使適齡未成年人依法入學接受並完成義務教育,不得使接受義務教育的未成年人輟學”的規定,段某文、楊某香作為父母不履行監護人法定義務,不送適齡兒童、少年接受九年義務教育,屬於侵犯學齡兒童接受義務教育權利的違法行為。

【解說】8月2日,縣法院公開審理了此案,為維護被監護人段某紅受教育的權利和國家的義務教育制度,維護憲法法律的權威與尊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第五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五十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十三條規定,依法作出一審判決:由被告段某文、楊某香於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將輟學學生段某紅送返仁和中學繼續接受並完成義務教育。

記 者 趙家東 車 岷 通訊員 段院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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