義烏一拆遷戶賣了宅基地不給對方過戶,有人出馬官司打贏了

義烏 法律 義烏熱線 2019-06-09

2007年起,城西街道新雙溪村孫村自然村舊村改造,村民孫某某、妻子吳某某、女兒孫某共同審批取得了72平方米的舊改安置面積。

因為建房缺資,三人將該舊改安置面積以7600元/平方米的價格出售給了後宅街道的傅女士,雙方簽訂了《協議書》一份。嗣後,傅女士按約足額支付了轉讓價款,並在該舊改安置宅基地上建造了房屋居住至今。

在籤合同時,為了避免將來過戶時起糾紛,傅女士還留了個心眼,讓孫某某的兒子也在協議書上籤了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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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即便如此,還是遇上了麻煩——2018年,孫村統一辦理不動產權證,孫某某一家便起了歹意,要求傅女士再向他們支付一筆數十萬元的鉅額補償款,否則就不予配合辦理過戶手續。

因索取的補償款過高,傅女士也無力承擔,經多次商討未果,無奈之下找到了稠壇律師團的孫賓澤律師,希望能通過法律渠道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孫賓澤律師聽完傅女士的案情陳述,又提了幾個細節問題,就案件進行了詳細的梳理和分析:

傅女士與孫某某等人的行為,實為跨村宅基地使用權買賣,雙方簽訂的協議書是各方真實意思表示,既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也未損害第三人及社會公共利益,應當認定為合法有效。賣方孫某某經多次催告未按約履行配合義務,並提出需要鉅額補償才予配合履行合同,其行為屬於明顯的違約行為。對於《義烏市農村宅基地使用權轉讓細則(試行)》中有保證人均15平方米建築面積合法住宅的規定,按照我們的理解,細則中“合法住宅”不囿於“宅基地使用權”,還應當包括合法的自建房、商品房、租賃房屋以及掛靠居住的子女的住宅。本案中孫某某一家將審批取得的全部宅基地使用權予以轉讓,其子女也在涉案合同中予以簽字確認,系其家庭成員商議的結果,轉讓後孫某某兩老也在子女家中居住,應當屬於擁有合法住宅。但涉及法院是否採納律師的觀點,所以存在一定的風險。

傅女士聽完孫律師的分析,毅然決定委託稠壇律師團向法院提起訴訟。“我就不信法院會支持不誠信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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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不其然,該案審理過程中,孫某某的兒子作為代理人提出孫某某沒有合法住宅的答辯意見,要求判決合同無效或以鉅額補償的終方式調解解決。傅女士拒絕孫某某的無理要求!最終迎來了法院的勝訴判決:

法院認為,被告均有固定的住所地,並不存在無住所地的事實,以此為由不配合過戶涉案宅基地缺乏依據,其抗辯主張不予採納。判決被告於十五日內辦理過戶登記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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縱伸律所主任胡彬律師提醒:

誠實信用是民法的“帝王規則”,其理念是讓守信者得利、讓失信者失利。傅女士案件中,作為出賣人的孫某某,既輸掉了官司,又失去了信譽,實不可取!法院判決支持傳女士的主張,彰顯了法律的公平正義,宣示了司法對公平正義的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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