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了11.6元,被判9個月'

義烏 刑法 跳槽那些事兒 東陽 交通 半島晨報 2019-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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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月 5 日,義烏市人民法院對一起盜竊案作出判決。判決書顯示,涉案人員張某於今年 4 月 23 日,盜竊了一個錢包,錢包內僅 11.6 元,後經審理,義烏法院判處張某有期徒刑 9 個月,並處罰金 1000 元。

據瞭解,案發當天(4 月 23 日)8 時許,張某在義烏某市場內,與杜某(另案處理)商量好實施扒竊,後選定了被害人孫某,一路尾隨。一段時間後,兩人趁孫某不注意,由杜某負責掩護,張某竊得孫某隨身手提的一隻紙袋子內的一個粉色錢包,內有人民幣 11.6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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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月 5 日,義烏市人民法院對一起盜竊案作出判決。判決書顯示,涉案人員張某於今年 4 月 23 日,盜竊了一個錢包,錢包內僅 11.6 元,後經審理,義烏法院判處張某有期徒刑 9 個月,並處罰金 1000 元。

據瞭解,案發當天(4 月 23 日)8 時許,張某在義烏某市場內,與杜某(另案處理)商量好實施扒竊,後選定了被害人孫某,一路尾隨。一段時間後,兩人趁孫某不注意,由杜某負責掩護,張某竊得孫某隨身手提的一隻紙袋子內的一個粉色錢包,內有人民幣 11.6 元。


偷了11.6元,被判9個月

網絡配圖


隨後,兩人的盜竊行為被義烏市公安局工作人員抓獲,所盜的錢包及現金髮還至被害人孫某。

落網後,張某對自己的盜竊行徑供認不諱。相關證據充分,張某案發次日便被義烏警方刑事拘留。

經審理,義烏法院認為,張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公共場所實施扒竊,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另由於張某前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刑滿釋放後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繫累犯,依法應當從重處罰。

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義烏法院認定張某犯盜竊罪,依法判處其有期徒刑 9 個月,並處罰金 1000 元。

判決書披露,張某生於 1973 年,貴州人,自 1999 年起,曾因犯故意殺人罪、敲詐勒索罪、盜竊罪等罪行,多次被東陽、義烏執法部門處理過。

來源:FM93 交通之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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