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義烏首次對職業放貸人徵稅'

義烏 跳槽那些事兒 浙江省 金融 浙江新聞 2019-08-03
""義烏首次對職業放貸人徵稅

執行幹警向稅務部門送達涉職業放貸人案件信息告知書

今天(7月30日),記者從義烏市人民法院獲悉,該院根據省高院與國家稅務總局浙江省稅務局對職業放貸人徵收稅費的相關規定,從嚴規制職業放貸人的放貸行為,積極對接稅務部門,並依法對兩名為職業放貸人身份的當事人徵收利息稅費共計19790.09元。法院將在發放執行款前,依法劃轉相應款項至稅務機關指定賬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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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幹警向稅務部門送達涉職業放貸人案件信息告知書

今天(7月30日),記者從義烏市人民法院獲悉,該院根據省高院與國家稅務總局浙江省稅務局對職業放貸人徵收稅費的相關規定,從嚴規制職業放貸人的放貸行為,積極對接稅務部門,並依法對兩名為職業放貸人身份的當事人徵收利息稅費共計19790.09元。法院將在發放執行款前,依法劃轉相應款項至稅務機關指定賬戶。

義烏首次對職業放貸人徵稅

據悉,申請執行人範某某與被執行人邵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於2019年4月4日經義烏法院主持調解,達成調解協議。執行立案後,義烏法院根據省高院“最強強制措施”的規定,向被執行人寄送了執行通知書、財產報告令、財產申報表、限制消費令等,但被執行人一直未有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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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幹警向稅務部門送達涉職業放貸人案件信息告知書

今天(7月30日),記者從義烏市人民法院獲悉,該院根據省高院與國家稅務總局浙江省稅務局對職業放貸人徵收稅費的相關規定,從嚴規制職業放貸人的放貸行為,積極對接稅務部門,並依法對兩名為職業放貸人身份的當事人徵收利息稅費共計19790.09元。法院將在發放執行款前,依法劃轉相應款項至稅務機關指定賬戶。

義烏首次對職業放貸人徵稅

據悉,申請執行人範某某與被執行人邵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於2019年4月4日經義烏法院主持調解,達成調解協議。執行立案後,義烏法院根據省高院“最強強制措施”的規定,向被執行人寄送了執行通知書、財產報告令、財產申報表、限制消費令等,但被執行人一直未有履行。

義烏首次對職業放貸人徵稅

7月9日,義烏法院對被執行人邵某某採取網上布控拘留措施,7月24日,邵某某被抓獲後支付執行款12.5萬元。經查,邵某某私下已支付30萬元,該案履行完畢。後義烏法院查明範某某系職業放貸人,根據省高院與稅務部門的相關規定,立即對接稅務部門,將對範某某獲得的15000元利息徵收3364.8元稅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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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幹警向稅務部門送達涉職業放貸人案件信息告知書

今天(7月30日),記者從義烏市人民法院獲悉,該院根據省高院與國家稅務總局浙江省稅務局對職業放貸人徵收稅費的相關規定,從嚴規制職業放貸人的放貸行為,積極對接稅務部門,並依法對兩名為職業放貸人身份的當事人徵收利息稅費共計19790.09元。法院將在發放執行款前,依法劃轉相應款項至稅務機關指定賬戶。

義烏首次對職業放貸人徵稅

據悉,申請執行人範某某與被執行人邵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於2019年4月4日經義烏法院主持調解,達成調解協議。執行立案後,義烏法院根據省高院“最強強制措施”的規定,向被執行人寄送了執行通知書、財產報告令、財產申報表、限制消費令等,但被執行人一直未有履行。

義烏首次對職業放貸人徵稅

7月9日,義烏法院對被執行人邵某某採取網上布控拘留措施,7月24日,邵某某被抓獲後支付執行款12.5萬元。經查,邵某某私下已支付30萬元,該案履行完畢。後義烏法院查明範某某系職業放貸人,根據省高院與稅務部門的相關規定,立即對接稅務部門,將對範某某獲得的15000元利息徵收3364.8元稅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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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某某與金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義烏法院於2018年12月22日判決金某某歸還趙某某借款21萬餘元,並支付利息。立案執行後,義烏法院向被執行人金某某寄送了執行通知書,限期履行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後金某某主動來法院交納執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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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幹警向稅務部門送達涉職業放貸人案件信息告知書

今天(7月30日),記者從義烏市人民法院獲悉,該院根據省高院與國家稅務總局浙江省稅務局對職業放貸人徵收稅費的相關規定,從嚴規制職業放貸人的放貸行為,積極對接稅務部門,並依法對兩名為職業放貸人身份的當事人徵收利息稅費共計19790.09元。法院將在發放執行款前,依法劃轉相應款項至稅務機關指定賬戶。

義烏首次對職業放貸人徵稅

據悉,申請執行人範某某與被執行人邵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於2019年4月4日經義烏法院主持調解,達成調解協議。執行立案後,義烏法院根據省高院“最強強制措施”的規定,向被執行人寄送了執行通知書、財產報告令、財產申報表、限制消費令等,但被執行人一直未有履行。

義烏首次對職業放貸人徵稅

7月9日,義烏法院對被執行人邵某某採取網上布控拘留措施,7月24日,邵某某被抓獲後支付執行款12.5萬元。經查,邵某某私下已支付30萬元,該案履行完畢。後義烏法院查明範某某系職業放貸人,根據省高院與稅務部門的相關規定,立即對接稅務部門,將對範某某獲得的15000元利息徵收3364.8元稅費。

義烏首次對職業放貸人徵稅

趙某某與金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義烏法院於2018年12月22日判決金某某歸還趙某某借款21萬餘元,並支付利息。立案執行後,義烏法院向被執行人金某某寄送了執行通知書,限期履行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後金某某主動來法院交納執行款。

義烏首次對職業放貸人徵稅

經查,趙某某在義烏法院有34件作為申請執行人的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故被認定為職業放貸人。根據相關規定,義烏法院於7月27日向義烏市稅務局出具涉職業放貸人案件信息告知書。7月29日,義烏市稅務局向法院回函告知申請人趙某某應繳利息稅費16425.29元。

此次將職業放貸人移送徵收稅費,是義烏法院首次以稅收徵管的形式規制職業放貸人的訴訟行為,有利於維護金融秩序和社會穩定。接下來,義烏法院將繼續梳理排查民間借貸案件,聯合稅務部門,加強審查監管,進一步壓縮職業放貸人的獲利空間,促進民間融資的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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