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6日,南方文交所發佈公告,為促進文化商品流通,滿足文化商品消費需求,現發佈《南方文化產權交易所文化商品(藝術品/工藝品類)提貨與再託管登記實施細則(試行)》。這標誌著南方文交所藝術品交易中心線上線下循環流通實施細則的出爐。
南方文化產權交易所文化商品(藝術品/工藝品類)
提貨與再託管登記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文化商品流通,滿足文化商品消費需求,南方文化產權交易所(簡稱“本所”)提供文化商品提貨與再託管登記服務,為規範服務,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提貨與再託管登記遵循公開、公平、公正,誠實信用、自願申請原則。
第三條 本細則所稱“文化商品”是指在本所掛牌交易的藝術品、工藝品、材料類、奢侈品、限量複製品等可獨立交收交易的文化商品。
第四條 本細則所稱“提貨”是指會員向本所提出申請並在約定時間到指定倉儲交收機構完成貨物交割。
第五條 本細則所稱“再託管登記”是指本所面向市場提供已從本所提貨出庫的文化商品的再託管登記服務。
第六條 再託管申請人須為本所交易商會員;非本所會員向本所提出再託管申請的,須註冊成為本所交易商會員。
第二章 提貨
第七條 會員通過本所交易系統客戶端提出提貨申請,本所審核通過後,會員需在約定時間到指定倉儲交收機構辦理提貨手續。
未辦理正式提貨交收前,會員可撤銷提貨申請。
會員在約定時間未辦理提貨手續的,提貨憑證自行作廢。
第八條 會員和指定倉儲交收機構應做好商品提貨出庫驗收工作,商品驗收項目包括商品名稱、標籤、外觀、數量等。
第三章 再託管登記
第九條 申請再託管登記的文化商品須符合以下條件:
1.該文化商品掛牌時間不少於六個月;
2.符合商品鑑定入庫質量標準;
3.商品無明顯劃痕、水漬、磨損及彎折;
4.確保商品證書及防偽標識完好無損;
5.申請再託管商品最小數量須為該商品最小提貨量的整數倍且不少於50個交易單位;
6.須與該商品首次入庫時的商品狀態相一致。
第十條 符合條件的申請人可向本所提交文化商品再託管申請。經本所審核通過,申請人在本所指定的時間、地點辦理鑑定、再託管等手續。
鑑定費、託管費、掛牌費等按照本所《文化商品交易收費標準》統一收取。
非本人辦理的,需提交由本人簽署的《授權委託書》。
第十一條 再託管文化商品自本所出具《文化商品鑑定託管入庫單》次日起15個交易日後可以交易。
第十二條 本所將定期公告再託管登記情況。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三條 本細則由本所負責解釋和修訂。如有修訂,將於本所網站發佈公告。
第十四條 本細則自公佈之日起實施。
文章來源於南方文交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