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年前舊案翻出,中原銀行分行幹部參與騙貸42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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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前年的一起騙貸舊案,日前在駐馬店市驛城區人民法院一審宣判。

這起案件中,被騙的駐馬店市城市信用社現已更名為中原銀行,而參與騙貸的被告人也來自中原銀行。9月2日,裁判文書網披露案件的詳細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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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前年的一起騙貸舊案,日前在駐馬店市驛城區人民法院一審宣判。

這起案件中,被騙的駐馬店市城市信用社現已更名為中原銀行,而參與騙貸的被告人也來自中原銀行。9月2日,裁判文書網披露案件的詳細過程。

14年前舊案翻出,中原銀行分行幹部參與騙貸4200萬元

判決書顯示,尚某1,男,1959年8月出生,原中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分行幹部,因涉嫌犯騙取貸款罪、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罪於2018年7月14日被抓獲。

經法院審理查明,2005年1月,被告人王某申請成立仁盛貿易公司,註冊資本1000萬元,股東為王某、尚某1。2006年7月,王某申請成立中原祥基公司,股東為王某、尚某2,註冊資本2000萬元。

據尚某1表示,2005年,王某稱準備在駐馬店搞肉牛屠宰、加工,讓其參與。其有銀行工作經歷,與駐馬店市城市信用社的領導認識,方便協調,故同意和王某一起成立公司。

2008年5月29日,王某、尚某1、尚某2在開辦公司過程中因自有資金不足,為繳納土地出讓金及進行廠區投資建設,以購買活牛、興建高檔肉牛屠宰分割冷鮮肉項目為由,先後從駐馬店市城市信用社騙取貸款4200萬元,貸款資金實際用於土地出讓金或挪作他用。

2011年9月份,中原祥基公司歸還駐馬店市商業銀行貸款4200萬元。

直至2019年8月,該案在駐馬店市驛城區人民法院一審開庭,法院認為,被告人王某、尚某1、尚某2在經營仁盛貿易公司及中原祥基公司期間,虛構虛假的貸款事由騙取銀行貸款,共計4200萬元,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騙取貸款罪。

考慮到被告人王某、尚某1、尚某2所參與騙取貸款已在案發前還清,法院對三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2-3年不等,並處以緩刑及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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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前年的一起騙貸舊案,日前在駐馬店市驛城區人民法院一審宣判。

這起案件中,被騙的駐馬店市城市信用社現已更名為中原銀行,而參與騙貸的被告人也來自中原銀行。9月2日,裁判文書網披露案件的詳細過程。

14年前舊案翻出,中原銀行分行幹部參與騙貸4200萬元

判決書顯示,尚某1,男,1959年8月出生,原中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分行幹部,因涉嫌犯騙取貸款罪、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罪於2018年7月14日被抓獲。

經法院審理查明,2005年1月,被告人王某申請成立仁盛貿易公司,註冊資本1000萬元,股東為王某、尚某1。2006年7月,王某申請成立中原祥基公司,股東為王某、尚某2,註冊資本2000萬元。

據尚某1表示,2005年,王某稱準備在駐馬店搞肉牛屠宰、加工,讓其參與。其有銀行工作經歷,與駐馬店市城市信用社的領導認識,方便協調,故同意和王某一起成立公司。

2008年5月29日,王某、尚某1、尚某2在開辦公司過程中因自有資金不足,為繳納土地出讓金及進行廠區投資建設,以購買活牛、興建高檔肉牛屠宰分割冷鮮肉項目為由,先後從駐馬店市城市信用社騙取貸款4200萬元,貸款資金實際用於土地出讓金或挪作他用。

2011年9月份,中原祥基公司歸還駐馬店市商業銀行貸款4200萬元。

直至2019年8月,該案在駐馬店市驛城區人民法院一審開庭,法院認為,被告人王某、尚某1、尚某2在經營仁盛貿易公司及中原祥基公司期間,虛構虛假的貸款事由騙取銀行貸款,共計4200萬元,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騙取貸款罪。

考慮到被告人王某、尚某1、尚某2所參與騙取貸款已在案發前還清,法院對三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2-3年不等,並處以緩刑及罰金。

14年前舊案翻出,中原銀行分行幹部參與騙貸4200萬元

據瞭解,2014年8月28日,開封銀行、安陽銀行、鶴壁銀行、新鄉銀行、駐馬店銀行等13家河南省城市商業銀行,在《河南日報》上聯合發佈公告,通過新設合併的方式組建股份制商業銀行——中原銀行,合併完成後,原有債權債務由新設立銀行承繼。

目前,駐馬店市城市信用社經數次變革,現已合併成為中原銀行。

官網資料顯示,中原銀行是河南省唯一一家省級法人銀行,成立於2014年12月26日,總部設在鄭州市。目前,中原銀行下轄18家分行和3家直屬支行,共有營業網點460家,全行在崗員工1.3萬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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