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偽造10萬元存單騙妻子,結果所有人都沒想到'

銀行 金融 刑法 投資 北方法制報 2019-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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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姚某犯偽造金融票證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近日,榮成法院對一起偽造金融票證案進行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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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姚某犯偽造金融票證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近日,榮成法院對一起偽造金融票證案進行宣判。


丈夫偽造10萬元存單騙妻子,結果所有人都沒想到


說起來,大家可能對偽造金融票證罪感到十分陌生,就讓我們通過姚某的案例來具體瞭解一下吧。

十萬存單被“偷樑換柱”?

A long time ago,姚某聽朋友說自己在股市上混得風生水起,房子、車子應有盡有,眼紅的姚某想著也跟著賭一把,便回家與妻子田某商議,希望將家裡存款全部投入到股市中賺上一筆。但田某深知股市的風險,並且道明家中已沒有閒錢可以投資,所有積蓄都已經放在銀行做成了定期存款,便一口回絕。姚某見妻子態度堅決,便只能口頭答應。

那麼

姚某會乖乖聽話

放棄自己的股神夢嗎?

幾個月後,姚某意外得知,有渠道可以製作出“以假亂真”的銀行存單,普通人根本發現不了。而此時,姚某的“股神夢”在心中已經洶湧澎湃,最終淹沒了理智,於是“私人訂製”了一張存單,用假存單將真存單“偷樑換柱”,到銀行將真存單提前兌付出來,把家裡的積蓄全部投入到股市中。

罪魁禍首竟是老公!

然而好景不長,家中老人突發疾病,田某拿著存單來到銀行,結果被銀行工作人員一眼識出了假存單,並報了警。面對警察的詢問,田某百口莫辯,只能給姚某打電話,希望姚某能證明自己的清白。

當姚某急急忙忙來到銀行時,看到那張早已被自己“遺忘”的存單,姚某這才想起了自己實施的“瞞天過海”之計,明白自己的計劃已經敗露,只得坦白,存單已經被自己兌付,而且被套在了股市裡。

榮成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姚某偽造金融票證,其行為已構成偽造金融票證罪,被告人姚某犯罪後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如實供述罪行,系自首,可從輕處罰。遂作出如上判決。

法官說法

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罪,是指採用各種方法制造假金融票證,或者篡改、變動真實金融票證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規定,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凡已滿16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能成為本罪的主體。同時,單位也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本罪的客體:是國家的金融票證管理制度。犯罪對象是金融票證,包括:匯票、本票、支票,委託收款憑證、匯款憑證、銀行存單等其他銀行清算憑證、信用證或者附隨的單據、文件、信用卡等。

本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是偽造、變造金融票證而予以實施,而且應當以行使為目的。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的行為。所謂偽造,是指無權制作金融票證的人,假冒政府、公司、企業或者其他人的名義,仿照金融票證式樣,製作假金融票證的行為。

本罪是行為犯,只要行為人實施了偽造、變造金融票證行為的,即構成犯罪。至於行為人是否自己使用了偽造、變造的金融票證或者將偽造、變造的金融票證提供給了他人使用,不影響本罪的構成。本案中,被告人姚某完成銀行存單的偽造行為,其擾亂了金融秩序,依照行為犯的規則,構成犯罪既遂。

本案提醒人們,不以獲取非法利益為目的,並不等於相關行為就不構成犯罪。被告人姚某為滿足一己私心,而偽造銀行存單,構成犯罪的教訓是極其沉痛的,希望從本案中汲取教訓,避免類似錯誤的發生。

來源:中國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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