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詐騙案中電信企業和銀行責任落實及民事賠償解析


電信詐騙案中電信企業和銀行責任落實及民事賠償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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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網絡極大方便了我們的生活,但手機、電腦、電話、短信、郵件等通訊工具也增大了被犯罪分子利用的可能性,他們通過電話、網絡或短信方式,編造虛假信息,設置騙局,對受害人實施遠程、非接觸式詐騙,誘使受害人給犯罪分子打款或轉賬等,完成詐騙行為,受騙人群從老人到高知分子,波及面極廣,公開報道的電信詐騙案件中受害人不乏明星藝人,具體明星有興趣的朋友可以自行百度一下,本文不再贅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工業和信息化部、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等六部門聯合發佈《關於防範和打擊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的通告》明確指出,電信企業要嚴格落實電話用戶真實身份信息登記制度。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等三部門聯合發佈的《關於辦理電信網絡詐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中明確重拳打擊電信詐騙犯罪。

鑑於電信詐騙犯罪的特殊性,對其打擊的難度極大,大量電信詐騙刑事案件難以偵破,受害人無法追回損失。在此現實背景下,相關銀行、電信企業未嚴格實行實名制而給電信網絡詐騙人員以可乘之機,受害人可否向相關銀行、電信企業要求承擔民事責任、予以賠償呢?公開的新聞報道中公安部曾強調指出,凡是發生電信網絡詐騙案件的,要倒查電信企業、銀行、支付機構等企業單位責任落實情況。以下簡要分析一下電信詐騙案件中引發的電信企業和銀行民事賠償責任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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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有《個人存款賬戶實名制規定》、《中國人民銀行關於進一步落實個人人民幣銀行存款賬戶實名制的通知》、《電話用戶真實身份信息登記規定》等法規規範銀行和電信企業實名制開戶行為,但是,毋庸置疑,這對於新興金融產品的法律規制仍然存在很大的漏洞。

根據中國裁判文書網顯示,在司法實踐中大量的銀行卡詐騙案件,不同層級和不同地區的法院也都對這類案件作出了不少裁判,但由於目前對於詐騙損失應該由誰承擔、承擔責任的理論基礎以及如何平衡該類案件中的各方利益等問題都存疑,加之涉及到諸多主體,各主體之間的法律關係難以認定,還沒有形成較為統一的結論,僅僅是在一定程度上對這類案件的裁判規則進行了探索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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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在相關責任構成信息無法證明的情況下,應由誰來承擔舉證責任是確定責任承擔的關鍵所在。對於該問題,我國司法實踐中存在爭議,各地法院的判決並不一樣,有的法院判決應由銀行或者電信部門舉證證明受害人沒有盡到對自己銀行卡使用的注意義務,否則應由銀行或者電信部門承擔責任;有的法院則判決應由受害人證明銀行或者電信部門的行為存在過錯,否則受害人需要承擔損害後果。

司法實踐中法院判決支付賠付義務的案例很少,本人認為受害人所持銀行卡發生支出交易產生的資金損失應按照雙方責任進行分擔;受害人在接到非銀行或電信企業客服電話後,未謹慎甄別即按照對方要求提供校驗碼,是產生他人利用第三方平臺發生交易的主要原因,受害人負有主要過錯,受害人在辦理信用卡時未告知持卡人持卡風險,在發送非匯款、付款等交易校驗碼時未盡到風險提示義務,故銀行在開辦信用卡及服務中亦存在瑕疵,負有次要過錯,應對損失承擔次要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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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電信企業的責任主要在於其提供電信服務中是否存在瑕疵,有沒有提供真實的來電顯示服務等義務來劃分其在相關案件中應當承擔的對應的責任。

打官司就是打證據,如果在電信詐騙案中讓受騙人承擔舉證責任,證明銀行或者電信部門存在過錯,確實存在較大困難,這也是目前受害人很難通過民事程序獲得賠償的原因之一。持卡人作為一個個體,相較於銀行或者電信部門,其自身能力有限,實力較弱,很難舉證證明銀行或者電信部門具有過錯。銀行或者電信部門掌握著持卡人或者電話號碼使用人相關的交易數據,也保存有相應的視頻資料,其在經濟能力和技術條件上,無論對於防範風險還是避免損害方面,均具有很強的優勢。

銀行或電信企業有義務提交以下四點關鍵證據:一是銀行或電信企業對客戶信息採取安全有效防護的相關證據;二是銀行或電信企業應提交客戶在銀行或電信企業辦卡或入網時告知客戶短信驗證碼的支付性質,在發送短信驗證碼時更應該在短信中明確提示客戶對短信驗證碼的性質及功能完全知悉並理解;三是銀行卡卡片在自己手上,不使用卡片密碼,通過短信驗證碼即可將資金支付這種第三方支付方式顯然屬於非常規交易模式;銀行應該嚴格遵照客戶意願及申請才能為其開通,並且在開通後及時書面告知,並留有書面告知資料的有關證據;四是銀行有義務提交採取動態交易監管措施的相關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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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安部國家工商總局聯合發佈的《關於加強銀行卡安全管理預防和打擊銀行卡犯罪的通知》就要求髮卡行完善對交易信息的動態監測,加強大額、可疑交易信息監測和報送。還要求對大額交易、頻繁可疑交易髮卡機構可以採取電話、短信等渠道向持卡人確認,必要時髮卡機構還可採取臨時鎖定交易等措施,實現對持卡人信息的風險防控。

法律應該是懲惡揚善、防止犯罪,雖然針對此類案件沒有明確的責任劃分的法律依據,這就需要法官運用自由裁量權來綜合考量。縱然,客戶自身安全教育和風險防範意識的加強主要在於客戶自身因素,但銀行和電信企業要規範管理增強防範意識,更應不忘初心,在履行妥善審慎的各項法定或合同義務下切實承擔起一定的社會責任,切實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負起倡導風尚、弘揚正氣的責任,從而樹立良好的社會價值導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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