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銀行卡借給朋友,自己卻莫名惹上70萬債務官司,這是怎麼回事?

銀行 法律 刑法 幫幫法律 2019-04-02

原創 | 幫幫法律 ,全文946字,閱讀全文約2分6秒。


將銀行卡借給朋友,自己卻莫名惹上70萬債務官司,這是怎麼回事?


有時候,我們會因為關係鐵、江湖救急等原因將自己的銀行卡、身份證等重要證件借給他人使用。但是知人知面不知心,一旦對方那裡之後做了一下違法犯罪的事情,即使自己完全不知情,可還是便免不了惹上一些糾紛官司。所以當朋友向我們借這些證件時,最好的最好的做法就是不借!

借貸案例:


將銀行卡借給朋友,自己卻莫名惹上70萬債務官司,這是怎麼回事?


被告鄭某曾將自己的一張銀行卡借給李某使用,在此期間原告王某向李某支付款項70萬元,並將該款項分三次轉到鄭某借給李某的銀行卡內。鄭某對此事並不知情。後來李某將銀行卡還給鄭某,歸還銀行卡時卡內無餘額。之後,王某以銀行轉賬記錄作為證據起訴鄭某,要求鄭某歸還借款70萬元。鄭某這邊可是一頭霧水,怎麼自己莫名奇妙的就成了被告呢?

鄭某申請追加被告即李某參加訴訟,並多方打聽了解到李某在監獄服刑。於是經過多方努力,找到了李某刑事案件當初的辦案警官,瞭解到一些線索,隨後申請法院到公安局、法院等地調取證據。由於追加的李某在監獄服刑,因此庭審被安排在鑑於進行。


將銀行卡借給朋友,自己卻莫名惹上70萬債務官司,這是怎麼回事?


法院在審理中認為:首先,雖然原告王某有轉賬記錄,但是該記錄並未備註“借款”、“出借”等能夠證明借貸關係的字眼。另外,70萬元的大額借貸,王某也沒有借條,這是十分不符合常理的,缺乏合理性解釋。第二,根據被告鄭某陳述,這張銀行卡是借給了案外人李某使用,自己也並未從中取款。並且在庭審中,追加的李某對該銀行卡一直是他在借用進行了確認,並指出70萬元的款項是他公司收取原告的工程保證金,與被告鄭某無關,鄭某也沒有得到過上述款項。雖然原告否認,但其並沒有證明款項是借款的證據。基於此,原告與被告鄭某之間的借貸關係已不成立。

最終法院以原告主張的借貸關係缺乏證據為由,駁回了原告的訴請。當事人鄭某也避免了替人還款當“冤大頭”的結果。

律師解讀:


將銀行卡借給朋友,自己卻莫名惹上70萬債務官司,這是怎麼回事?


雖然本案最終還原了事實,被告鄭某也無需償還款項。但是,律師還是要提醒大家,自己的身份證、戶口本、銀行卡等帶有個人屬性的證件、物品不要外借他人,否則一旦出事,很有可能會替別人承擔責任。

另外,對外借款一定要簽訂借款協議或者借條,並儘量通過銀行卡轉賬的方式支付借款,並進行相應備註。否則,很可能主張借貸關係時因證據不足而不被支持。


將銀行卡借給朋友,自己卻莫名惹上70萬債務官司,這是怎麼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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