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移動支付的興起
情侶之間增進感情、秀恩愛的方式
除了贈送貼心的小禮物
還有更為簡單粗暴的直接轉賬
像轉賬“520”、“1314”等
直接用數字來表達愛意
然而
一旦分手後
“愛情轉賬”還能要回嗎?
近日,開平市人民法院審結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原告陳女士稱自己與被告樑某是前男女朋友關係,前後共分18次將9.6萬元以微信轉賬方式轉給樑某,希望索回。樑某卻認為,涉案錢款均系原告心甘情願對自己的贈與,根本不存在借款一事。
案情回顧
2013年7月,陳女士與在開平市某美髮中心工作的被告樑某相識,此後經常到樑某處美髮消費。一段時間相處下來,二人情投意合,逐漸發展成為情侶關係。一段時間相處下來,二人情投意合,逐漸發展成為情侶關係。2018年1-7月,因為樑某資金週轉問題,陳女士先後18次以微信轉賬方式向樑某轉賬共9.6萬元。不久,樑某突然不辭而別。
陳女士提出分手後,不想人財兩失,於是多次打電話、發短信催樑某還錢。然而,樑某不僅無視她的要求,還對她避而不見。2018年10月,陳女士將樑某告上法庭,請求判令樑某歸還借款9.6萬元。
開平市人民法院審理認為:
原告陳女士主張本案系民間借貸關係,應當對錢款的交付和借貸合意提供證據予以證明,現原告僅能提供付款證明,未能提供相應的債權債務憑證,無法證明原告在支付被告每一筆錢款時雙方均達成借貸的合意。從微信聊天記錄來看,原告從來沒有向被告催討還款,與一般交易習慣不符,故原告主張雙方之間為借貸關係的理由不能成立,遂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關於微信轉賬的那些知識
隨著移動支付的普及,越來越多的人習慣使用微信轉賬。微信轉賬雖然方便,但也容易帶來麻煩。
- 法官:儘量採用傳統借條及銀行轉賬借貸
審理相關案件的法官分析,現實中微信轉賬金額的來源有兩類:
一是與微信平臺綁定的銀行卡,這種方式可以根據相關的微信聊天記錄、銀行的存取款流水記錄形成證據鏈來證明借款事實。
二是零錢提現。一些手機的系統無法顯示轉出轉入對方的暱稱,僅有金額、交易日期、交易號碼及“朋友已確認收錢”等字樣。僅憑轉賬記錄根本無從證明已收款的“朋友”是否就是借款人本人。
所以,必須要有微信運營商出具的相關身份證明信息,或者借款人真人頭像照片、聊天記錄、錄音等其他證據予以佐證,必要時還需要進行公證。
法官建議儘量採用傳統的借條及銀行轉賬交易的方式進行借貸比較靠譜。
- 建議:不要因為礙於情面不寫借條 且最好附上身份證
錢可以在網上微信轉賬,借條要當面給,且最好附上借款人的身份證複印件。不要因為麻煩、礙於面子等原因就不寫借條。如果礙於客觀情況不方便立書面證據,則要留心收集、固定電子證據。
如果是通過微信轉賬等方式借錢給對方,務必在附言欄目裡備註好錢款的性質。另外,還可以在溝通中再次確定對方的身份信息、款項性質,減少後期可能引發的麻煩。
- 戀人間轉賬999.99元和1000元 性質可能有不同
值得一提的是,戀人間轉賬999.99元和1000元的性質往往可能不同。前者因為有特殊含義且不符合借貸習慣,往往被認為是贈與,後者則可能被認為是借貸。
何小姐平時會發520元、1314元、999.99元等金額微信紅包、轉賬給男友朱某,並經常附有愛意滿滿的語言。分手後,她認為這1.2萬餘元都是借款,要求前男友償還。
法院審結後認定,520元、1314元、999.99元等金額不是一般借款習慣上的整數,根據生活經驗和借貸習慣,可以推知何某上述轉款的真實意思表示是祝福、愛慕或贈予性質,而非朋友間的借款。
從司法實踐來看,兩百元及以下的紅包,如果沒有其他證據,通常被認為是用來表達愛意。不過具體情況還要由法院鑑別、認定,不能一概而論。
在使用微信轉賬借款時
微信聊天記錄等證據
雖然容易獲取和保存
但是微信證據
要成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也並不是那麼容易的
在微信轉賬中
我們需要注意以下幾點問題
1. 轉賬前需要確認對方的身份(確認對方微信使用人就是借貸雙方當事人);
2. 微信證據要具備完整性;
3. 應註明借款或借錢等字眼(很重要,尤其不能隨意加“愛你”“一生一世”等曖昧不清的字眼);
4. 有條件網上轉賬後要及時補借條;
5. 數額較大建議最好採用傳統借條或銀行轉賬的方式。
來源:綜合整理自人民法院報、開平法院、央視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