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曙鬆等:利率市場化的國際比較

銀行 金融 中央銀行 外匯 巴曙鬆 2017-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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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曙鬆等:利率市場化的國際比較

✎導語:對美國、日本、德國以及中國臺灣等典型國家和地區利率市場化路徑考察可以看出,良好宏微觀環境對於改革的效果有著重要的影響。先長期後短期、先大額後小額的次序安排有利於控制改革風險。利率市場化會在一定程度上弱化金融脫媒對銀行業的整體衝擊,提升銀行體系在金融體系的競爭力,但無法抑制住脫媒趨勢。從微觀市場結構看,利率市場化會在一定程度造成銀行業總體數量的減少,並導致行業競爭加劇,提升行業集中度。從微觀運營角度觀察,利率市場化會"倒逼"銀行通過提升表外業務收入和綜合化經營轉型兩個途徑來探索新的盈利增長模式。銀行存貸利差在利率市場化初期會縮窄,但長期看會趨勢穩定甚至擴大;而淨息差從一開始就不一定必然下降。

利率市場化的改革是針對利率管制而言的,是指監管當局放鬆存貸款利率的管制,解除對銀行存貸利差的保護,使資金價格由市場供求關係充分決定。利率市場化改革是一國金融業發展到一定程度的客觀需要和必然結果,也是一國經濟體制改革中的核心問題。在過去的幾十年中,西方發達經濟體和部分發展中國家先後實現了利率市場化,不僅對於銀行個體的資產負債結構、經營戰略產生了巨大的衝擊,同時對其各自的金融體系,尤其是對銀行業的市場結構、運行機理產生了深遠的影響。

通過分析國際上已經完成利率市場化改革的國家和地區的經驗教訓,以期為中國利率市場化的改革和銀行業的經營提供借鑑。多數國家的利率都經歷了從管制利率到市場利率的過程,中國的利率市場化雖然與其他國家或地區放鬆利率管制時面臨不同的環境,但從國外放鬆利率管制的過程與成敗得失,仍然可以得到很多借鑑。考慮到不同的國家(地區)在利率市場化過程中表現出不同的特點,我們將借鑑幾個典型國家和地區的改革經驗,主要包括美國、日本、德國以及中國臺灣。

一、主要國家和地區利率市場化的路徑與歷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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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美國(1970-1986)

美國的利率市場化進程從1970年開始,持續至1986年。其整個市場化進程可以看作是放鬆“Q條例”管制的過程,其改革是以金融產品的創新為突破口的。

在20世紀30年代以前,美國的利率是處於自由化狀態的,1929—1933年的大蕭條給美國帶來了嚴重的危機,監管部門認為對於利率的完全放鬆從而引致各銀行爭相提高利率造成市場過度競爭是危機產生的原因之一,因此,危機過後美國實行了以“Q條例”為代表的利率管制。該規則規定銀行對於活期存款不得支付利息,對於儲蓄存款和定期存款規定最高利率限度。值得注意的是,“Q 條例”中管制的範圍僅限於存款(活期存款、儲蓄存款和定期存款),對貸款及銀行手續費等沒有管制。但許多州一級的政府對銀行和儲蓄銀行的貸款規定了最高貸款利率。“Q 條例”對於20世紀30年代恢復金融秩序及二戰期間借款籌集和戰後恢復都起到了積極的作用。但是隨著20世紀60年代金融自由化浪潮的推進,其弊端逐步顯現。利率上限不利於有進取精神、經營管理良好的銀行吸引更多的存款,整個銀行業的存款規模下降,大量資金從銀行流出進入貨幣市場,銀行盈利狀況惡化,最典型的例子是美國儲蓄與貸款協會危機。同時,金融機構為謀求自身發展也開始探索產品創新,規避對利率的管制,貨幣供應量口徑變得模糊並難以測量,貨幣政策的執行效果下降。

1970年美聯儲允許90天以內的大額可轉讓定期存單(CDs)的利率市場化,並將定期存款利率的上限逐步提高,從此拉開了美國利率市場化的大幕。1973年5月規定10萬美元以上存款不受“Q條例”規定的利率限制,並取消所有大額存單的最高利率限制,7月取消1000萬美元以上、期限5年以上的定期存款利率上限。1978年允許資金市場利率浮動以後,又實行小面額存單利率市場化,並推出了貨幣市場存款賬戶(MMDA)。1980年國會通過了《解除存款機構管制和貨幣管理法案》,簡稱《1980年銀行法》,標誌著利率市場化的正式推行。新的銀行法規定在今後6年內,將“Q 條例”所規定的利率上限逐步予以提高,至1986年3月底,分階段取消“Q 條例”對於一切存款機構持有的定期和儲蓄存款的利率限制;設立“存款機構放松管制委員會”,由該委員會根據經濟情況和金融機構的安全性及健全性,決定利率提高的幅度和實施的時間等,並監督執行“Q 條例”分階段取消以及與取消管制有關的其他事項;准許全國的存款金融機構開辦可轉讓存單賬戶(NOW 賬戶),即付息支票賬戶,在“Q 條例”分階段取消之前,NOW 賬戶受“Q條例”的限制。1982年10月,美國又制訂《1982年存款機構法》,即《高恩-聖傑曼存款機構法案》,該法案准許存款金融機構開辦貨幣市場存款賬戶(MMDA,1982年12月起)及超級可轉讓支付賬戶(Super Now,1983年1月起)兩種類型的存款。這兩種存款均具有交易結算性,但卻無最低存款期間和最高利率方面的限制。1983年10月,“存款機構放松管制委員會”取消了31天以上的定期存款以及最小余額為2500美元以上的極短期存款利率上限。並於1986年1月,取消了所有存款形式對最小余額的要求,同時取消了支付性存款的利率限制。1986年4月,取消了存摺儲蓄賬戶的利率上限。

對於貸款利率,由於前期對其的管制並沒有存款利率嚴格,因此,貸款利率的放鬆較快,步驟也較少,主要體現在《1980年銀行法》的相關規定:永久取消州政府對於住宅抵押貸款的利率限制;對於超過25000美元的商業或農業貸款,如果州政府制定的最高限與聯邦儲備銀行再貼現率加手續費之差低於5%,則這些貸款利率不受州政府貸款利率最高限的限制;對於經政府存款保險的金融機構所發放的其他貸款,如果州政府制定的貸款利率最高限與聯邦儲備銀行再貼現率之差低於1%,則不受州政府貸款利率最高限的限制。到1986年,除汽車貸款等極少數例外,貸款利率也一律不加限制。“Q 條例”完全終結,利率市場化得以全面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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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 美國利率市場化線路圖

2.日本(1977-1994)

日本利率自由化改革始於1977年,持續至1994年結束。以國債利率自由化為突破口,採取了先國債、後其他品種;先在銀行間實行市場利率,後在存貸利率中實行;先長期、大額,後短期、小額的步驟。

日本對利率的管制始於1947年的《臨時利率調整法》,該法案規定政府有權決定全國銀行的存貸款利率最高限。此外,日本對其整個利率體系的管制都非常嚴格,其貨幣市場品種單一,國債由各大銀行購買,中央銀行(日本銀行)對其進行窗口指導。

二戰後的很長時期內日本一直推行低利率政策,以維持國內金融體制的穩定,加快實施經濟復甦計劃。但到了20世紀70年代後期,日本經濟進入了低增長時期,政府開始大量發行國債。最初,國債的購買者是各大商業銀行。商業銀行無法長期承受國債的低利率,因此一年後,大部分國債即被日本銀行通過公開市場回收,這樣就使得國債貨幣化,貨幣供應量被動增加,造成通貨膨脹。1977年4月,日本政府批准國債自由上市流通,同時其發行對象也逐步從商業銀行擴大至商業銀行以外的機構和個人。1978年,日本大藏省首次以公募招標方式來發行中期國債,並首先從中期國債開了利率市場化的先河,由此促成了國債發行和交易的利率自由化。1978年6月以後,日本銀行逐步取消了對銀行間的資金市場(包括短期拆借市場、票據市場、外匯市場)的利率控制,使銀行之間的資金往來不再受利率上限的制約。

日本國內儘管有國債利率市場化的需求,但如果沒有國際上尤其是美國對其推行利率市場化施壓,其貨幣當局可能會放緩或暫停推行存貸款利率的市場化步伐。日本國內嚴格的利率管制使其利率低於國際金融市場利率,加大了日本國內對美國債券的需求,而與此同時日本金融市場的封閉抑制了國外對國內的投資。日本資本項目的鉅額逆差使得日元低估,日元的低估又進一步造成日本的順差,加速了美國要求日本推行利率市場化的步伐。在強烈的外界壓力下,日本貨幣當局不得不繼續推進存貸款的利率市場化。

1979年,日本首次發佈了自由利率的“大額可轉讓定期存單(CDs)”,其利率不受《臨時利率調整法》的限制,發行利率由發行金融機構和購買者自由決定。1983年,日本實現了短期貨幣市場拆借利率、票據利率的完全自由化。此後貨幣市場的發育,便主要轉向了交易品種的豐富。1984年5月,日本政府發表了《金融市場化和日元國際化的現狀及展望》,其中對利率市場化做出了安排,計劃到1987年最終取消對可轉讓大額定期存單、超大額定期存單和浮動利率存款的利率限制,完全實現市場化;在此之後再逐步取消小額存款的利率限制。1985年,推出了與市場利率掛鉤型存款賬戶(MMC)。MMC的推行是通過引入一種自由利率的新存款類型,由MMC的利率市場化推動大額存款利率的市場化。換言之,日本的利率市場化過程也是伴隨著金融創新展開的,並將此作為切入點帶動存款利率市場化。此後,日本逐步降低CDs和MMC的存款最低限額、增加期限結構,通過擴大自由利率存款的比重來加深自由化的程度。在上述基礎上,1993年6月,定期存款利率市場化,同年10月流動性存款利率市場化,1994年10月,存款利率完全市場化。

在1989年以前,日本的短期貸款利率由法定利率加一定的利差來確定。1989年1月起,日本銀行採取以銀行平均融資成本利率決定短期貸款利率的新形成機制。銀行根據其對四類資金來源(流動性存款、定期存款、可轉讓存款和同業拆借存款)支付的利率進行加權計算得到總體的融資成本,在此基礎上加1%的銀行費用,即為新的短期貸款利率。1991年4月,長期貸款利率在短期貸款利率的基礎之上,根據期限的不同加上一定的利差而形成。這種新的貸款利率計算方法切斷了貸款利率與法定利率的關係,在存款利率市場化的情況下,貸款利率也間接實現了市場化。

經過17年努力,到1994年10月,日本已基本放開全部利率管制,但其利率市場化並未實現完全意義上的自由化。例如,存款利率中3年期小額MMC利率以長期國債名義利率為基準而確定,其餘的以CDs的加權平均利率為基準而確定;長短期利率間有檔次限制,2年期以下的小額MMC利率不能超過3年期的利率。貸款利率實際上是一種協商利率或“卡特爾利率”,並不是自由市場競爭形成的利率。可見,所謂的利率市場化體系還是受到行政干預和限制的,這種最後的限制是日本監管審慎的一種體現,也是其對中小金融機構進行保護的重要手段。中小金融機構在整個日本金融系統中有著舉足輕重的地位,利率自由化改革對基礎薄弱的中小金融機構衝擊大,對其進行重點保護有利於維持整個金融體系的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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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2 日本利率市場化線路圖

3.中國臺灣(1975-1989)

戰後至20世紀70年代,臺灣經濟從恢復增長到穩定增長,其中金融業做出了積極貢獻,但其自身發展卻相對滯後,主要由於嚴格的利率管制使銀行體系喪失了公平和效率,也削弱了銀行業之間應有的競爭,經濟的繁榮與金融業的落後形成了強烈的反差。金融業的現狀已經影響了經濟的可持續增長。此時,西方一些國家的利率市場化浪潮又從外部呼喚臺灣金融業對其嚴格的利率管制進行變革。

自1975年起,臺灣啟動了利率市場化的進程,在經過了5年的起步準備之後,首先從法律上突破了存款利率必須由金融當局直接管制的規定,再經過9年的逐步放寬,至1989年最終實現市場決定利率。

1975年,中國臺灣地區開始放鬆對利率的管制,允許存款利率在原有《銀行法》制定的最高限內自由浮動;然後,銀行放款利率由銀行公會議定幅度,並報請臺灣地區“中央銀行”核定實施。對存貸款利率自由浮動的放鬆使得各銀行間利率出現了一定的差異。1976年,臺灣成立票券金融公司,建立貨幣市場,在建立之初,貨幣市場利率便實行市場化定價,由短期資金供需關係決定。隨著其交易規模的不斷擴大,貨幣市場利率基本能反映資金的供求狀況。1980年,實施了《銀行利率調整要點》,由“中央銀行”核定的放款利率上、下限間的差距逐漸拉大。1985年,臺灣地區各銀行開始建立“基本放款制度”,放款利率加碼基礎由原來的臺灣地區“中央銀行”核定的上、下限改為對信用最佳的客戶設定的短期放款利率。1987年,臺灣地區“中央銀行”進一步擴大銀行利率放款幅度,將短期放款上、下限幅度擴大為4%,中長期放款上、下限幅度擴大為4.25%。1989年,新《銀行法》出臺,徹底廢除了臺灣地區“中央銀行”核定利率上、下限的規定,真正實現了利率自由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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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3 中國臺灣利率市場化線路圖

4.德國(1962-1967)

德國的利率管制始於1932年,是德國政府為克服1929年爆發的世界性經濟金融危機,制止金融機構競相提高存款利率,防止資金外流的產物。1935年,德國政府制定了《信用制度法》,對銀行利率和整個銀行業務都加以限制,這種做法沿用到二戰以後。20世紀60年代以後,國際形勢發生很大變化,西方各工業國家先後取消了外匯管制,國際資本流動日益頻繁,德國國內的私人和企業為尋求高利息,紛紛將存款轉向歐洲貨幣市場;另一方面,1953年底,德國政府頒佈《資本交易法》取消了債券市場的利率限制,這就從側面給銀行存貸款利率限制帶來了衝擊,各銀行為防止存款外流,也紛紛設法繞開利率管制,用其他方面的優惠條件爭取存款,從而形成事實上的高利率狀態。此外,從當時政府的經濟主導思想看,新自由主義經濟政策佔上風,鼓勵金融領域自由化和充分競爭,為利率改革創造了政治條件。在這幾方面因素的作用下,德國政府和金融當局開始了金融體制改革,其中重要的內容之一就是取消利率管制,推進利率市場化進程。

1965年3月,貨幣當局制定了《利率調整法令》,解除了對於2.5年以上的定期存款利率的管制。由於早在1954年資本市場的長期利率即已經實現自由化,因此2.5年以上存款利率的解除可以保持二者之間的均衡。1966年7月,金融當局對超過100萬馬克,期限在3個半月以上的大額存款利率取消限制。1967年2月,經濟不景氣,金融形勢緩和,為利率的全面放開提供了很好的外部環境,放開利率不會提升金融機構爭奪存款的意願,利率保持相對穩定,因此政府藉此機會提出廢除利率限制的議案,經中央銀行同意,4月份全面放鬆利率管制。從此,結束了德國利率管制的時代。德國利率市場化後,貸款利率與市場利率相聯繫,變動比較頻繁,基本反映了市場利率的變化,儲蓄存款利率相對比較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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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4 德國利率市場化線路圖

德國的利率市場化進程相比其他歐美國家來說是非常激進的。其在1962-1967年短短的6年時間裡就通過逐步縮小利率限制實現了利率市場化。德國之所以能夠如此迅速地推行利率市場化的改革得益於兩個方面的原因:一是德國的中央銀行獨立性很高,可以執行穩健的貨幣政策;二是德國的金融機構業務領域比較寬鬆,被稱為是“全能型銀行”。由於業務領域的綜合性強,全能型銀行對於利率的改革承受能力較強。基於此,德國才敢於快速地推進利率市場化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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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利率市場化進程的國際比較及其影響分析

通過對發達國家現行利率體制和利率市場化路程的回顧,我們發現各國的利率市場化都經歷了一個漫長的過程,其中國內金融體系的實際需要是推動利率市場化進程的源動力,而匯率體制的變化以及國際金融環境的壓力也成為利率市場化進程的助推力。在不同的國家,利率市場化的進程有所不同,而不同的路徑選擇也給當時的金融體系和金融機構帶來了不盡相同的影響。

1、時間跨度和改革方式

從以上四個國家和地區的利率市場化進程來看,都經歷了比較長的時間。在正式推進利率市場化之前也進行了較長時間的鋪墊。美國的利率市場化是圍繞《1933年銀行法》“Q條例”的廢除展開的,從1933年“Q條例”設立存款利率管制上限開始,到1986年完全取消“Q 條例”,歷經53年;從70年代逐步開始修改“Q 條例”到1986年“Q 條例”的最終廢除,也歷時16年之久。可見美國利率管制放鬆是一個長期的漸進過程。日本的利率市場化更是經歷了17年之久,我國臺灣地區也用了14年時間完成了利率市場化改革。而相比之下,德國的利率市場化時間跨度雖然很長,但是前期歷時八年的準備時間並沒有實質性的動作,利率市場化基本上是從1962年開始,僅經過6年即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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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時間跨度具體的差異與不同國家和地區的具體情況有密切的聯繫。美國由於實行分業經營,存款性金融機構以存貸款業務為核心業務,存貸款利率的變動對其盈利性影響較大,其放開會對商業銀行有很大的影響,因此速度相對緩慢。日本的實體經濟也嚴重依賴其銀行體系,大企業和銀行通常維持著長期的合作關係,改革中對於銀行業給予了充分的重視,保護其作為金融體系重要組成部分的地位。臺灣在推行利率市場化時期恰逢對外貿易迅速增長的時期,島內遊資日益增多。因此,在其改革過程的起始階段,對於外資管制的逐步放開推行的十分緩慢。對外匯管制的放開是整個金融自由化、利率市場化的重要組成部分,這一階段的緩慢推行相應拉長了整個利率市場化的時間。相對而言,德國的金融體系屬混業經營,各種大的金融機構業務涵蓋範圍廣,對於風險的防範能力相對強,能快速適應改革,加之宏觀環境的穩定性、政策實施的有效性對改革也起了一定的保障作用,因此其進程較快。

改革速度的快慢與前期利率市場化管制的程度也有一定關係。美國對其貸款利率的管制相對寬鬆,因此在利率市場化的前期即實現了對貸款利率的放開;存款利率的自由化則經歷了相當緩慢的過程。日本的利率市場化不僅管制嚴格,而且管制面很廣。因此在存貸款利率放開之前,先對其國債利率和貨幣市場利率進行市場化改革,這一階段即花費了7年的時間。改革過程中,新金融產品的引進也是相對緩慢的過程,這一因素也使得美國和日本的利率市場化進程非常緩慢。

2、改革的宏微觀環境

在利率市場化改革的進程中,宏微觀環境對於改革的效果有著重要的影響。以上四個國家和地區在利率市場化過程中表現出來的一個共有的特點即為改革中宏微觀環境有很好的鋪墊。宏觀上看,經濟發展穩定、金融市場發達、市場退出機制健全、法律制度完善、貨幣當局有很好的政策執行力。微觀上看,銀行體系內部風險管理水平較高,金融工具種類齊全,有合理的規避風險的產品和工具。

德國的利率市場化改革中監管當局強有力的政策指引和貨幣政策的獨立性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德國的利率市場化改革僅經歷了6年的時間,但很成功,其中嚴格的金融監管和政策實施對改革的成功起到了保證。1974年夏,德國銀行業出現了清償力不足事件,特別是赫爾斯塔特(Herstatt)銀行被迫倒閉,引發了國際性金融危機,使得人們對全能制經營模式進行了批評和指責。對這一事件,德國政府通過完善立法,加強中央銀行對銀行體系的監督,並採取嚴格保障的措施,進一步完善全能制經營模式,最大限度地克服弊端,保證其正面績效的發揮。德國是西方國家中銀行監管制度較完善,監管效果較理想的國家之一。

從匯率方面看,德國在利率市場化之前即實現了貨幣的自由兌換和資本賬戶的放開,1958年,德國馬克恢復自由兌換。1958年,資本賬戶實現自由化。利率市場化一定程度上是源於國外利率變動對國內金融的影響。日本在1973年實行浮動匯率制,為了使浮動匯率制的功能順利發揮,國際資本自由流動和利率的市場化是必不可少的前提條件。因此,綜合發達國家的改革經驗看,在利率市場化之前,匯率的自由化是促進利率市場化的先行條件。但是,較多的發展中國家則是在利率市場化以後才實現匯率的自由化和資本自由流動。發達國家利率市場化更多的是來自於本身經濟體系內部的要求,而發展中國家順應全球經濟發展的需求而進行利率市場化改革的因素更多。由於利率和匯率之間具有推波助瀾的作用,如果同時放開對利率和匯率的管制,國際資本的跨境流動必然會放大國內金融市場的波動。因此,至少對發展中國家而言,利率自由化改革穩定過渡之後,再實行匯率和資本項目的放開是穩妥之策。

3、金融創新

在美國和日本的利率市場化過程中,都伴隨著金融產品的創新。利率市場化和金融創新是互為因果、相互促進的關係。美日兩國的利率市場化可以說是以創新開始、進行和完成的,創新伴隨著利率市場化的每一步發展。美國發行的大額可轉讓定期存單(CDs)標誌著美國利率市場化的開始,實際上它所代表的意義是區別於傳統金融產品受制於法規限制而產生的突破性產品。除此之外,美國的利率市場化過程中還引入了可轉讓提款通知單賬戶(NOW 賬戶)、超級可轉讓提款通知單賬戶(Super NOW 賬戶)及貨幣市場存款賬戶(MMDA)等新的產品。這些新產品的引入有力地迴歸了前期流出銀行體系的存款,弱化了銀行的脫媒現象。日本也是通過引入市場化利率的大額可轉讓定期存單(CDs)作為存款利率市場化的開始,其後又推出了市場利率掛鉤型存款賬戶(MMC)。在經濟改革中,很多時候都是因為受制於原有法規而無法有所突破,在這個時候需要的是新的產品,這種產品具有的最大的特性就是不在原有的規範之內,這樣它的出現將會引發新的思考,進而促進改革的進行。

20世紀60年代末,金融衍生品開始產生並快速發展,其中為規避利率風險而產生的新品種主要包括利率遠期協議、利率期貨、利率期權、利率互換等。利率衍生品的產生引入了利率風險管理的新模式,其順應了利率波動的新趨勢,得到了快速的發展。綜合國際經驗,在利率市場化進程中,金融創新不僅作為突破口,也作為推動劑,有力地保證了利率市場化的進行。

4、路徑選擇與改革效果

在利率市場化改革中,改革的具體路徑不同,其結果有很大差異。從國際經驗來看,先長期後短期、先大額後小額的次序安排有利於控制改革風險,違背這一原則容易誘發支付危機。長期、大額的資金借貸更傾向於用於實體投資活動,而短期、小額借貸往往是為了進行短期的流動性盈缺調劑。先放開長期、大額,能夠更多地反映實體經濟的需求,形成合理的利率水平。再者,短期存款向長期存款的轉換較難,存在流動性風險等,但長期存款向短期存款轉化較容易。在利率上升時,理性的經濟人傾向於進行短期資金儲蓄,以分享利率上升的收益。而利率市場化的初期,利率一般有上升的趨勢,如果先放開短期利率,微觀主體會通過長短期存款的轉化進行套利活動,引起長短期利率倒掛,加大銀行的利率風險。先大額後小額是考慮到了大額資金具有規模優勢。一方面,如果大小額資金存款利率同時放開會導致銀行間競爭的加劇,增加銀行的成本。另一方面,如果先放開小額存款,大額存款仍然支付管制利率,金融脫媒現象不會得到緩解,銀行存款仍然會流失。而先放開大額存款,小額存款雖然利率低,但由於資金規模小,無法購買自由利率的大額存單等,只好忍受低利率。綜合考慮以上因素,在美國和日本的利率市場化過程中,都採用了先放開長期大額,後放開短期小額的順序。

而對於存貸款利率放開的先後順序,國際經驗並不明確。對以下20個國家和地區的改革次序的研究表明,選擇貸款先放開的7國(地區),選擇同時放開的有8國,選擇存款先放開的有4國。從改革成效來看,存貸款放開次序的差別對於改革成敗沒有決定性影響。先放開存款的國家中除泰國的改革不太理想外,其他均比較成功。先放開貸款的國家(地區)中韓國反覆進行了三次,效果不理想。同時放開的國家中除馬來西亞外改革效果也不盡理想。智力、阿根廷和巴西的改革失敗主要在於其放開的力度太大,太過急促,而不在於存貸的先後順序。由此可以看出,具體的存貸款放開順序並沒有完全一致的國際結論。不同的國家和地區改革的時點不同,改革背景也有差異,決定了在改革中應該充分考慮各種因素進行權衡。

文/巴曙鬆;華中煒;朱元倩

文章來源:《華中師範大學學報》2012年,原文題目為:《利率市場化的國際比較:路徑、績效與市場結構》(本文觀點僅代表作者作為一位研究人員個人的看法,不代表任何機構的意見和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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