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時動態 | “套路貸”首次明確界定,高利貸、砍頭息算不算套路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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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時動態 | “套路貸”首次明確界定,高利貸、砍頭息算不算套路貸?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關於辦理“套路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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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時動態 | “套路貸”首次明確界定,高利貸、砍頭息算不算套路貸?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關於辦理“套路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

實時動態 | “套路貸”首次明確界定,高利貸、砍頭息算不算套路貸?

2019年4月9日,兩高兩部發布了《關於辦理“套路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套路貸意見”),明確了套路貸的司法定義。

一、“套路貸”與民間借貸的區別

民間借貸和“套路貸”有本質區別!

民間借貸的本金和合法利息均受法律保護。

“套路貸”本質上屬於違法犯罪行為,就是一個披著民間借貸外衣行詐騙之實的騙局,應受法律懲處。

1、“套路貸”是對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假借民間借貸之名,誘使或迫使被害人簽訂“借貸”或變相“借貸”“抵押”“擔保”等相關協議,通過虛增借貸金額、惡意製造違約、肆意認定違約、毀匿還款證據等方式形成虛假債權債務,並藉助訴訟、仲裁、公證或者採用暴力、威脅以及其他手段非法佔有被害人財物的相關違法犯罪活動的概括性稱謂。

“套路貸”的常見犯罪手法和步驟有哪些?

製造民間借貸假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以“小額貸款公司”“投資公司”“諮詢公司”“擔保公司”“網絡借貸平臺”等名義對外宣傳,以低息、無抵押、無擔保、快速放款等為誘餌吸引被害人借款,繼而以“保證金”“行規”等虛假理由誘使被害人基於錯誤認識簽訂金額虛高的“借貸”協議或相關協議。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還會以被害人先前借貸違約等理由,迫使對方簽訂金額虛高的“借貸”協議或相關協議。

製造資金走賬流水等虛假給付事實。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按照虛高的“借貸”協議金額將資金轉入被害人賬戶,製造已將全部借款交付被害人的銀行流水痕跡,隨後便採取各種手段將其中全部或者部分資金收回,被害人實際上並未取得或者完全取得“借貸”協議、銀行流水上顯示的錢款。

故意製造違約或者肆意認定違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會以設置違約陷阱、製造還款障礙等方式,故意造成被害人違約,或者通過肆意認定違約,強行要求被害人償還虛假債務。

惡意壘高借款金額。

當被害人無力償還時,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安排其所屬公司或者指定的關聯公司、關聯人員為被害人償還“借款”,繼而與被害人簽訂金額更大的虛高“借貸”協議或相關協議,通過這種“轉單平賬”“以貸還貸”的方式不斷壘高“債務”。

軟硬兼施“索債”。

在被害人未償還虛高“借款”的情況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藉助訴訟、仲裁、公證或者採用暴力、威脅以及其他手段向被害人或者被害人的特定關係人索取“債務”。

二、“砍頭息”算不算套路貸?

砍頭息算不算套路貸主要看合同條款的約定。

砍頭息:指給借款者放貸時先從本金裡面扣除一部分錢。比如,出借人借給借款人10萬元,但在給付借款人款項時直接扣除2萬元利息或者服務費,借款人實際到賬8萬元,這2萬元則被稱為“砍頭息”。

在實際操作中,如果在借款人並不知情的情況下,合同以“保證金”“行規”等虛假理由誘使借款人簽訂金額虛高的“借貸”協議或相關協議就算作套路貸。

但是如果合同對於這種砍頭息和展期的約定很明確,雙方的意思表達很清晰,即便借款人事後認為自己利益受損不同意,也只是算作民事糾紛,不能算作套路貸。

三、“714高炮”算不算做套路貸?

在4月9日的《套路貸意見》中,其明確指出:

“套路貸”與平等主體之間基於意思自治而形成的民事借貸關係存在本質區別,民間借貸的出借人是為了到期按照協議約定的內容收回本金並獲取利息,不具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目的,也不會在簽訂、履行借貸協議過程中實施虛增借貸金額、製造虛假給付痕跡、惡意製造違約、肆意認定違約、毀匿還款證據等行為。

如果借款人借款後,出借方或平臺到期故意不接受借款人還款或還息,從而刻意製造借款人違約的情形,然後搬出平臺所謂的逾期罰息條款,讓借款人承擔高額利息,或者指定其向關聯公司為借款人償還“借款”,繼而與被害人簽訂金額更大的虛高“借貸”協議或相關協議,通過這種“轉單平賬”“以貸還貸”的方式不斷壘高“債務”。這種,就屬於套路貸,涉嫌詐騙犯罪,如果還是用暴力、軟暴力方式逼債,催收,就涉嫌敲詐勒索。

四、高利貸屬於民事借貸

最高院規定年化超出24%就不受法律保護,也就是超出24%的利息,借款人可以主張不還,超過36%的部分,已經支付的還可以要求法官判決歸還。

注:這是不受保護,不表示這種高利貸行為就是違法犯罪,其僅僅是不被法官認可,當事人不會受到行政或者刑事處罰。

所以高利貸,屬於民間借貸中的民事糾紛,完全可以由民事訴訟解決,如果不涉及欺騙性利息、暴力威脅借貸或者暴力催收等,就不能以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糾紛。

這也意味著,即便是無牌照的職業放貸,如果不涉及非法集資、暴力催收、套路放貸等問題,也只能在行政違法範圍內處理,因為近年來,最高院的相關指導案例都明確,職業放貸行為,並不能定性為非法經營,而屬於工商行政違法的無照經營行為。

五、依法嚴懲“套路貸”犯罪

1、暴力催收與套路貸有什麼區別

暴力催收:被定義為定性為敲詐勒索或者非法拘禁等。

套路貸:則是明確的詐騙罪。

《意見》指出,司法實踐中,應當注意非法討債引發的案件與“套路貸”案件的區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具有非法佔有目的,也未使用“套路”與借款人形成虛假債權債務,不應視為“套路貸”。

因使用暴力、威脅以及其他手段強行索債構成犯罪的,應當根據具體案件事實定罪處罰。

對於在實施“套路貸”過程中多種手段並用,構成詐騙、敲詐勒索、非法拘禁、虛假訴訟、尋釁滋事、強迫交易、搶劫、綁架等多種犯罪的,應當根據具體案件事實,區分不同情況,依照刑法及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數罪併罰或者擇一重處。

2、一旦定性套路貸,哪些人會成為共犯?

多人共同實施“套路貸”犯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所參與的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應當認定為主犯,對其參與或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承擔刑事責任;

起次要或輔助作用的,應當認定為從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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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關於辦理“套路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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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4月9日,兩高兩部發布了《關於辦理“套路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套路貸意見”),明確了套路貸的司法定義。

一、“套路貸”與民間借貸的區別

民間借貸和“套路貸”有本質區別!

民間借貸的本金和合法利息均受法律保護。

“套路貸”本質上屬於違法犯罪行為,就是一個披著民間借貸外衣行詐騙之實的騙局,應受法律懲處。

1、“套路貸”是對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假借民間借貸之名,誘使或迫使被害人簽訂“借貸”或變相“借貸”“抵押”“擔保”等相關協議,通過虛增借貸金額、惡意製造違約、肆意認定違約、毀匿還款證據等方式形成虛假債權債務,並藉助訴訟、仲裁、公證或者採用暴力、威脅以及其他手段非法佔有被害人財物的相關違法犯罪活動的概括性稱謂。

“套路貸”的常見犯罪手法和步驟有哪些?

製造民間借貸假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以“小額貸款公司”“投資公司”“諮詢公司”“擔保公司”“網絡借貸平臺”等名義對外宣傳,以低息、無抵押、無擔保、快速放款等為誘餌吸引被害人借款,繼而以“保證金”“行規”等虛假理由誘使被害人基於錯誤認識簽訂金額虛高的“借貸”協議或相關協議。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還會以被害人先前借貸違約等理由,迫使對方簽訂金額虛高的“借貸”協議或相關協議。

製造資金走賬流水等虛假給付事實。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按照虛高的“借貸”協議金額將資金轉入被害人賬戶,製造已將全部借款交付被害人的銀行流水痕跡,隨後便採取各種手段將其中全部或者部分資金收回,被害人實際上並未取得或者完全取得“借貸”協議、銀行流水上顯示的錢款。

故意製造違約或者肆意認定違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會以設置違約陷阱、製造還款障礙等方式,故意造成被害人違約,或者通過肆意認定違約,強行要求被害人償還虛假債務。

惡意壘高借款金額。

當被害人無力償還時,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安排其所屬公司或者指定的關聯公司、關聯人員為被害人償還“借款”,繼而與被害人簽訂金額更大的虛高“借貸”協議或相關協議,通過這種“轉單平賬”“以貸還貸”的方式不斷壘高“債務”。

軟硬兼施“索債”。

在被害人未償還虛高“借款”的情況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藉助訴訟、仲裁、公證或者採用暴力、威脅以及其他手段向被害人或者被害人的特定關係人索取“債務”。

二、“砍頭息”算不算套路貸?

砍頭息算不算套路貸主要看合同條款的約定。

砍頭息:指給借款者放貸時先從本金裡面扣除一部分錢。比如,出借人借給借款人10萬元,但在給付借款人款項時直接扣除2萬元利息或者服務費,借款人實際到賬8萬元,這2萬元則被稱為“砍頭息”。

在實際操作中,如果在借款人並不知情的情況下,合同以“保證金”“行規”等虛假理由誘使借款人簽訂金額虛高的“借貸”協議或相關協議就算作套路貸。

但是如果合同對於這種砍頭息和展期的約定很明確,雙方的意思表達很清晰,即便借款人事後認為自己利益受損不同意,也只是算作民事糾紛,不能算作套路貸。

三、“714高炮”算不算做套路貸?

在4月9日的《套路貸意見》中,其明確指出:

“套路貸”與平等主體之間基於意思自治而形成的民事借貸關係存在本質區別,民間借貸的出借人是為了到期按照協議約定的內容收回本金並獲取利息,不具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目的,也不會在簽訂、履行借貸協議過程中實施虛增借貸金額、製造虛假給付痕跡、惡意製造違約、肆意認定違約、毀匿還款證據等行為。

如果借款人借款後,出借方或平臺到期故意不接受借款人還款或還息,從而刻意製造借款人違約的情形,然後搬出平臺所謂的逾期罰息條款,讓借款人承擔高額利息,或者指定其向關聯公司為借款人償還“借款”,繼而與被害人簽訂金額更大的虛高“借貸”協議或相關協議,通過這種“轉單平賬”“以貸還貸”的方式不斷壘高“債務”。這種,就屬於套路貸,涉嫌詐騙犯罪,如果還是用暴力、軟暴力方式逼債,催收,就涉嫌敲詐勒索。

四、高利貸屬於民事借貸

最高院規定年化超出24%就不受法律保護,也就是超出24%的利息,借款人可以主張不還,超過36%的部分,已經支付的還可以要求法官判決歸還。

注:這是不受保護,不表示這種高利貸行為就是違法犯罪,其僅僅是不被法官認可,當事人不會受到行政或者刑事處罰。

所以高利貸,屬於民間借貸中的民事糾紛,完全可以由民事訴訟解決,如果不涉及欺騙性利息、暴力威脅借貸或者暴力催收等,就不能以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糾紛。

這也意味著,即便是無牌照的職業放貸,如果不涉及非法集資、暴力催收、套路放貸等問題,也只能在行政違法範圍內處理,因為近年來,最高院的相關指導案例都明確,職業放貸行為,並不能定性為非法經營,而屬於工商行政違法的無照經營行為。

五、依法嚴懲“套路貸”犯罪

1、暴力催收與套路貸有什麼區別

暴力催收:被定義為定性為敲詐勒索或者非法拘禁等。

套路貸:則是明確的詐騙罪。

《意見》指出,司法實踐中,應當注意非法討債引發的案件與“套路貸”案件的區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具有非法佔有目的,也未使用“套路”與借款人形成虛假債權債務,不應視為“套路貸”。

因使用暴力、威脅以及其他手段強行索債構成犯罪的,應當根據具體案件事實定罪處罰。

對於在實施“套路貸”過程中多種手段並用,構成詐騙、敲詐勒索、非法拘禁、虛假訴訟、尋釁滋事、強迫交易、搶劫、綁架等多種犯罪的,應當根據具體案件事實,區分不同情況,依照刑法及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數罪併罰或者擇一重處。

2、一旦定性套路貸,哪些人會成為共犯?

多人共同實施“套路貸”犯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所參與的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應當認定為主犯,對其參與或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承擔刑事責任;

起次要或輔助作用的,應當認定為從犯。

實時動態 | “套路貸”首次明確界定,高利貸、砍頭息算不算套路貸?

明知他人實施“套路貸”犯罪,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以相關犯罪的共犯論處,但刑法和司法解釋等另有規定的除外:

(1)組織發送“貸款”信息、廣告,吸引、介紹被害人“借款”的;

(2)提供資金、場所、銀行卡、賬號、交通工具等幫助的;

(3)出售、提供、幫助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的;

(4)協助製造走賬記錄等虛假給付事實的;

(5)協助辦理公證的;

(6)協助以虛假事實提起訴訟或者仲裁的;

(7)協助套現、取現、辦理動產或不動產過戶等,轉移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的;

(8)其他符合共同犯罪規定的情形。

上述規定中的“明知他人實施‘套路貸’犯罪”,應當結合行為人的認知能力、既往經歷、行為次數和手段、與同案人、被害人的關係、獲利情況、是否曾因“套路貸”受過處罰、是否故意規避查處等主客觀因素綜合分析認定。

3、犯罪數額的認定

在認定“套路貸”犯罪數額時,應當與民間借貸相區別,從整體上予以否定性評價,“虛高債務”和以“利息”“保證金”“中介費”“服務費”“違約金”等名目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非法佔有的財物,均應計入犯罪數額。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際給付被害人的本金數額,不計入犯罪數額。

已經著手實施“套路貸”,但因意志以外原因未得逞的,可以根據相關罪名所涉及的刑法、司法解釋規定,按照已著手非法佔有的財物數額認定犯罪未遂。

既有既遂,又有未遂,犯罪既遂部分與未遂部分分別對應不同法定刑幅度的,應當先決定對未遂部分是否減輕處罰,確定未遂部分對應的法定刑幅度,再與既遂部分對應的法定刑幅度進行比較,選擇處罰較重的法定刑幅度,並酌情從重處罰;

二者在同一量刑幅度的,以犯罪既遂酌情從重處罰。

2019年4月9日,全國掃黑辦首次新聞發佈會在京召開,發佈會一口氣公佈了四份法律文件,從法律層面釐清了“惡勢力”“套路貸”“黑財產”“軟暴力”這4個概念,其中,《關於辦理“套路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不僅明確了“套路貸”和民間借貸的區別,更是提出:無論何時何地,只要涉及“套路貸”公安機關必須立即受理。

目前來看,整個行業被一些不合法亂象所汙名化。此次“套路貸意見”的頒佈,旨在打黑除惡,打擊高利息的民間借貸。未來行業的發展,還是要合規守法的從業者來激清揚濁。

來源:滿洲裡市金融辦

編輯:劉 強

審核:劉鈺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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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關於辦理“套路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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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4月9日,兩高兩部發布了《關於辦理“套路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套路貸意見”),明確了套路貸的司法定義。

一、“套路貸”與民間借貸的區別

民間借貸和“套路貸”有本質區別!

民間借貸的本金和合法利息均受法律保護。

“套路貸”本質上屬於違法犯罪行為,就是一個披著民間借貸外衣行詐騙之實的騙局,應受法律懲處。

1、“套路貸”是對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假借民間借貸之名,誘使或迫使被害人簽訂“借貸”或變相“借貸”“抵押”“擔保”等相關協議,通過虛增借貸金額、惡意製造違約、肆意認定違約、毀匿還款證據等方式形成虛假債權債務,並藉助訴訟、仲裁、公證或者採用暴力、威脅以及其他手段非法佔有被害人財物的相關違法犯罪活動的概括性稱謂。

“套路貸”的常見犯罪手法和步驟有哪些?

製造民間借貸假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以“小額貸款公司”“投資公司”“諮詢公司”“擔保公司”“網絡借貸平臺”等名義對外宣傳,以低息、無抵押、無擔保、快速放款等為誘餌吸引被害人借款,繼而以“保證金”“行規”等虛假理由誘使被害人基於錯誤認識簽訂金額虛高的“借貸”協議或相關協議。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還會以被害人先前借貸違約等理由,迫使對方簽訂金額虛高的“借貸”協議或相關協議。

製造資金走賬流水等虛假給付事實。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按照虛高的“借貸”協議金額將資金轉入被害人賬戶,製造已將全部借款交付被害人的銀行流水痕跡,隨後便採取各種手段將其中全部或者部分資金收回,被害人實際上並未取得或者完全取得“借貸”協議、銀行流水上顯示的錢款。

故意製造違約或者肆意認定違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會以設置違約陷阱、製造還款障礙等方式,故意造成被害人違約,或者通過肆意認定違約,強行要求被害人償還虛假債務。

惡意壘高借款金額。

當被害人無力償還時,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安排其所屬公司或者指定的關聯公司、關聯人員為被害人償還“借款”,繼而與被害人簽訂金額更大的虛高“借貸”協議或相關協議,通過這種“轉單平賬”“以貸還貸”的方式不斷壘高“債務”。

軟硬兼施“索債”。

在被害人未償還虛高“借款”的情況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藉助訴訟、仲裁、公證或者採用暴力、威脅以及其他手段向被害人或者被害人的特定關係人索取“債務”。

二、“砍頭息”算不算套路貸?

砍頭息算不算套路貸主要看合同條款的約定。

砍頭息:指給借款者放貸時先從本金裡面扣除一部分錢。比如,出借人借給借款人10萬元,但在給付借款人款項時直接扣除2萬元利息或者服務費,借款人實際到賬8萬元,這2萬元則被稱為“砍頭息”。

在實際操作中,如果在借款人並不知情的情況下,合同以“保證金”“行規”等虛假理由誘使借款人簽訂金額虛高的“借貸”協議或相關協議就算作套路貸。

但是如果合同對於這種砍頭息和展期的約定很明確,雙方的意思表達很清晰,即便借款人事後認為自己利益受損不同意,也只是算作民事糾紛,不能算作套路貸。

三、“714高炮”算不算做套路貸?

在4月9日的《套路貸意見》中,其明確指出:

“套路貸”與平等主體之間基於意思自治而形成的民事借貸關係存在本質區別,民間借貸的出借人是為了到期按照協議約定的內容收回本金並獲取利息,不具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目的,也不會在簽訂、履行借貸協議過程中實施虛增借貸金額、製造虛假給付痕跡、惡意製造違約、肆意認定違約、毀匿還款證據等行為。

如果借款人借款後,出借方或平臺到期故意不接受借款人還款或還息,從而刻意製造借款人違約的情形,然後搬出平臺所謂的逾期罰息條款,讓借款人承擔高額利息,或者指定其向關聯公司為借款人償還“借款”,繼而與被害人簽訂金額更大的虛高“借貸”協議或相關協議,通過這種“轉單平賬”“以貸還貸”的方式不斷壘高“債務”。這種,就屬於套路貸,涉嫌詐騙犯罪,如果還是用暴力、軟暴力方式逼債,催收,就涉嫌敲詐勒索。

四、高利貸屬於民事借貸

最高院規定年化超出24%就不受法律保護,也就是超出24%的利息,借款人可以主張不還,超過36%的部分,已經支付的還可以要求法官判決歸還。

注:這是不受保護,不表示這種高利貸行為就是違法犯罪,其僅僅是不被法官認可,當事人不會受到行政或者刑事處罰。

所以高利貸,屬於民間借貸中的民事糾紛,完全可以由民事訴訟解決,如果不涉及欺騙性利息、暴力威脅借貸或者暴力催收等,就不能以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糾紛。

這也意味著,即便是無牌照的職業放貸,如果不涉及非法集資、暴力催收、套路放貸等問題,也只能在行政違法範圍內處理,因為近年來,最高院的相關指導案例都明確,職業放貸行為,並不能定性為非法經營,而屬於工商行政違法的無照經營行為。

五、依法嚴懲“套路貸”犯罪

1、暴力催收與套路貸有什麼區別

暴力催收:被定義為定性為敲詐勒索或者非法拘禁等。

套路貸:則是明確的詐騙罪。

《意見》指出,司法實踐中,應當注意非法討債引發的案件與“套路貸”案件的區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具有非法佔有目的,也未使用“套路”與借款人形成虛假債權債務,不應視為“套路貸”。

因使用暴力、威脅以及其他手段強行索債構成犯罪的,應當根據具體案件事實定罪處罰。

對於在實施“套路貸”過程中多種手段並用,構成詐騙、敲詐勒索、非法拘禁、虛假訴訟、尋釁滋事、強迫交易、搶劫、綁架等多種犯罪的,應當根據具體案件事實,區分不同情況,依照刑法及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數罪併罰或者擇一重處。

2、一旦定性套路貸,哪些人會成為共犯?

多人共同實施“套路貸”犯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所參與的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應當認定為主犯,對其參與或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承擔刑事責任;

起次要或輔助作用的,應當認定為從犯。

實時動態 | “套路貸”首次明確界定,高利貸、砍頭息算不算套路貸?

明知他人實施“套路貸”犯罪,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以相關犯罪的共犯論處,但刑法和司法解釋等另有規定的除外:

(1)組織發送“貸款”信息、廣告,吸引、介紹被害人“借款”的;

(2)提供資金、場所、銀行卡、賬號、交通工具等幫助的;

(3)出售、提供、幫助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的;

(4)協助製造走賬記錄等虛假給付事實的;

(5)協助辦理公證的;

(6)協助以虛假事實提起訴訟或者仲裁的;

(7)協助套現、取現、辦理動產或不動產過戶等,轉移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的;

(8)其他符合共同犯罪規定的情形。

上述規定中的“明知他人實施‘套路貸’犯罪”,應當結合行為人的認知能力、既往經歷、行為次數和手段、與同案人、被害人的關係、獲利情況、是否曾因“套路貸”受過處罰、是否故意規避查處等主客觀因素綜合分析認定。

3、犯罪數額的認定

在認定“套路貸”犯罪數額時,應當與民間借貸相區別,從整體上予以否定性評價,“虛高債務”和以“利息”“保證金”“中介費”“服務費”“違約金”等名目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非法佔有的財物,均應計入犯罪數額。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際給付被害人的本金數額,不計入犯罪數額。

已經著手實施“套路貸”,但因意志以外原因未得逞的,可以根據相關罪名所涉及的刑法、司法解釋規定,按照已著手非法佔有的財物數額認定犯罪未遂。

既有既遂,又有未遂,犯罪既遂部分與未遂部分分別對應不同法定刑幅度的,應當先決定對未遂部分是否減輕處罰,確定未遂部分對應的法定刑幅度,再與既遂部分對應的法定刑幅度進行比較,選擇處罰較重的法定刑幅度,並酌情從重處罰;

二者在同一量刑幅度的,以犯罪既遂酌情從重處罰。

2019年4月9日,全國掃黑辦首次新聞發佈會在京召開,發佈會一口氣公佈了四份法律文件,從法律層面釐清了“惡勢力”“套路貸”“黑財產”“軟暴力”這4個概念,其中,《關於辦理“套路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不僅明確了“套路貸”和民間借貸的區別,更是提出:無論何時何地,只要涉及“套路貸”公安機關必須立即受理。

目前來看,整個行業被一些不合法亂象所汙名化。此次“套路貸意見”的頒佈,旨在打黑除惡,打擊高利息的民間借貸。未來行業的發展,還是要合規守法的從業者來激清揚濁。

來源:滿洲裡市金融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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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4月9日,兩高兩部發布了《關於辦理“套路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套路貸意見”),明確了套路貸的司法定義。

一、“套路貸”與民間借貸的區別

民間借貸和“套路貸”有本質區別!

民間借貸的本金和合法利息均受法律保護。

“套路貸”本質上屬於違法犯罪行為,就是一個披著民間借貸外衣行詐騙之實的騙局,應受法律懲處。

1、“套路貸”是對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假借民間借貸之名,誘使或迫使被害人簽訂“借貸”或變相“借貸”“抵押”“擔保”等相關協議,通過虛增借貸金額、惡意製造違約、肆意認定違約、毀匿還款證據等方式形成虛假債權債務,並藉助訴訟、仲裁、公證或者採用暴力、威脅以及其他手段非法佔有被害人財物的相關違法犯罪活動的概括性稱謂。

“套路貸”的常見犯罪手法和步驟有哪些?

製造民間借貸假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以“小額貸款公司”“投資公司”“諮詢公司”“擔保公司”“網絡借貸平臺”等名義對外宣傳,以低息、無抵押、無擔保、快速放款等為誘餌吸引被害人借款,繼而以“保證金”“行規”等虛假理由誘使被害人基於錯誤認識簽訂金額虛高的“借貸”協議或相關協議。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還會以被害人先前借貸違約等理由,迫使對方簽訂金額虛高的“借貸”協議或相關協議。

製造資金走賬流水等虛假給付事實。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按照虛高的“借貸”協議金額將資金轉入被害人賬戶,製造已將全部借款交付被害人的銀行流水痕跡,隨後便採取各種手段將其中全部或者部分資金收回,被害人實際上並未取得或者完全取得“借貸”協議、銀行流水上顯示的錢款。

故意製造違約或者肆意認定違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會以設置違約陷阱、製造還款障礙等方式,故意造成被害人違約,或者通過肆意認定違約,強行要求被害人償還虛假債務。

惡意壘高借款金額。

當被害人無力償還時,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安排其所屬公司或者指定的關聯公司、關聯人員為被害人償還“借款”,繼而與被害人簽訂金額更大的虛高“借貸”協議或相關協議,通過這種“轉單平賬”“以貸還貸”的方式不斷壘高“債務”。

軟硬兼施“索債”。

在被害人未償還虛高“借款”的情況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藉助訴訟、仲裁、公證或者採用暴力、威脅以及其他手段向被害人或者被害人的特定關係人索取“債務”。

二、“砍頭息”算不算套路貸?

砍頭息算不算套路貸主要看合同條款的約定。

砍頭息:指給借款者放貸時先從本金裡面扣除一部分錢。比如,出借人借給借款人10萬元,但在給付借款人款項時直接扣除2萬元利息或者服務費,借款人實際到賬8萬元,這2萬元則被稱為“砍頭息”。

在實際操作中,如果在借款人並不知情的情況下,合同以“保證金”“行規”等虛假理由誘使借款人簽訂金額虛高的“借貸”協議或相關協議就算作套路貸。

但是如果合同對於這種砍頭息和展期的約定很明確,雙方的意思表達很清晰,即便借款人事後認為自己利益受損不同意,也只是算作民事糾紛,不能算作套路貸。

三、“714高炮”算不算做套路貸?

在4月9日的《套路貸意見》中,其明確指出:

“套路貸”與平等主體之間基於意思自治而形成的民事借貸關係存在本質區別,民間借貸的出借人是為了到期按照協議約定的內容收回本金並獲取利息,不具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目的,也不會在簽訂、履行借貸協議過程中實施虛增借貸金額、製造虛假給付痕跡、惡意製造違約、肆意認定違約、毀匿還款證據等行為。

如果借款人借款後,出借方或平臺到期故意不接受借款人還款或還息,從而刻意製造借款人違約的情形,然後搬出平臺所謂的逾期罰息條款,讓借款人承擔高額利息,或者指定其向關聯公司為借款人償還“借款”,繼而與被害人簽訂金額更大的虛高“借貸”協議或相關協議,通過這種“轉單平賬”“以貸還貸”的方式不斷壘高“債務”。這種,就屬於套路貸,涉嫌詐騙犯罪,如果還是用暴力、軟暴力方式逼債,催收,就涉嫌敲詐勒索。

四、高利貸屬於民事借貸

最高院規定年化超出24%就不受法律保護,也就是超出24%的利息,借款人可以主張不還,超過36%的部分,已經支付的還可以要求法官判決歸還。

注:這是不受保護,不表示這種高利貸行為就是違法犯罪,其僅僅是不被法官認可,當事人不會受到行政或者刑事處罰。

所以高利貸,屬於民間借貸中的民事糾紛,完全可以由民事訴訟解決,如果不涉及欺騙性利息、暴力威脅借貸或者暴力催收等,就不能以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糾紛。

這也意味著,即便是無牌照的職業放貸,如果不涉及非法集資、暴力催收、套路放貸等問題,也只能在行政違法範圍內處理,因為近年來,最高院的相關指導案例都明確,職業放貸行為,並不能定性為非法經營,而屬於工商行政違法的無照經營行為。

五、依法嚴懲“套路貸”犯罪

1、暴力催收與套路貸有什麼區別

暴力催收:被定義為定性為敲詐勒索或者非法拘禁等。

套路貸:則是明確的詐騙罪。

《意見》指出,司法實踐中,應當注意非法討債引發的案件與“套路貸”案件的區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具有非法佔有目的,也未使用“套路”與借款人形成虛假債權債務,不應視為“套路貸”。

因使用暴力、威脅以及其他手段強行索債構成犯罪的,應當根據具體案件事實定罪處罰。

對於在實施“套路貸”過程中多種手段並用,構成詐騙、敲詐勒索、非法拘禁、虛假訴訟、尋釁滋事、強迫交易、搶劫、綁架等多種犯罪的,應當根據具體案件事實,區分不同情況,依照刑法及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數罪併罰或者擇一重處。

2、一旦定性套路貸,哪些人會成為共犯?

多人共同實施“套路貸”犯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所參與的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應當認定為主犯,對其參與或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承擔刑事責任;

起次要或輔助作用的,應當認定為從犯。

實時動態 | “套路貸”首次明確界定,高利貸、砍頭息算不算套路貸?

明知他人實施“套路貸”犯罪,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以相關犯罪的共犯論處,但刑法和司法解釋等另有規定的除外:

(1)組織發送“貸款”信息、廣告,吸引、介紹被害人“借款”的;

(2)提供資金、場所、銀行卡、賬號、交通工具等幫助的;

(3)出售、提供、幫助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的;

(4)協助製造走賬記錄等虛假給付事實的;

(5)協助辦理公證的;

(6)協助以虛假事實提起訴訟或者仲裁的;

(7)協助套現、取現、辦理動產或不動產過戶等,轉移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的;

(8)其他符合共同犯罪規定的情形。

上述規定中的“明知他人實施‘套路貸’犯罪”,應當結合行為人的認知能力、既往經歷、行為次數和手段、與同案人、被害人的關係、獲利情況、是否曾因“套路貸”受過處罰、是否故意規避查處等主客觀因素綜合分析認定。

3、犯罪數額的認定

在認定“套路貸”犯罪數額時,應當與民間借貸相區別,從整體上予以否定性評價,“虛高債務”和以“利息”“保證金”“中介費”“服務費”“違約金”等名目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非法佔有的財物,均應計入犯罪數額。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際給付被害人的本金數額,不計入犯罪數額。

已經著手實施“套路貸”,但因意志以外原因未得逞的,可以根據相關罪名所涉及的刑法、司法解釋規定,按照已著手非法佔有的財物數額認定犯罪未遂。

既有既遂,又有未遂,犯罪既遂部分與未遂部分分別對應不同法定刑幅度的,應當先決定對未遂部分是否減輕處罰,確定未遂部分對應的法定刑幅度,再與既遂部分對應的法定刑幅度進行比較,選擇處罰較重的法定刑幅度,並酌情從重處罰;

二者在同一量刑幅度的,以犯罪既遂酌情從重處罰。

2019年4月9日,全國掃黑辦首次新聞發佈會在京召開,發佈會一口氣公佈了四份法律文件,從法律層面釐清了“惡勢力”“套路貸”“黑財產”“軟暴力”這4個概念,其中,《關於辦理“套路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不僅明確了“套路貸”和民間借貸的區別,更是提出:無論何時何地,只要涉及“套路貸”公安機關必須立即受理。

目前來看,整個行業被一些不合法亂象所汙名化。此次“套路貸意見”的頒佈,旨在打黑除惡,打擊高利息的民間借貸。未來行業的發展,還是要合規守法的從業者來激清揚濁。

來源:滿洲裡市金融辦

編輯:劉 強

審核:劉鈺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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