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權之下中國音樂“被動挨打”何時休?學學國外的先進管理經驗

音樂 法國 法律 藝術 泛網深科技 泛網深科技 2017-09-07

中國在線音樂市場烽煙再起,對壘的兩家是騰訊與網易,雙方就版權問題互相訴訟至法庭。騰訊和網易的PK並非國內個例,一定程度上代表了中國在線音樂市場現狀。而放眼歐美音樂發達成熟市場,版權訴訟相關案件卻甚是少見?這一切很大程度上取決於歐美國家所不同於國內的音樂版權集體管理制度。

與國內版權管理制度不同的是,國外設立了特定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並輔以法律法規等做有效規約和限制。音樂詞曲作者、唱片公司將版權統一轉移到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委任管理。再由集體組織向音樂使用者進行集中授權許可,收取版稅,並將所得版稅分配給權利人。在制度規約下,公開表演權的版稅成了音樂作品創作人重要的收入來源。

獨權之下中國音樂“被動挨打”何時休?學學國外的先進管理經驗

縱觀全球,國際上的著作權集體管理機構主要有兩種類型,歐洲大陸國家一般採用設立一個組織統一管理國內著作權的壟斷型集體管理方式,從法律上或事實上維護其特殊地位,然後在制度上對其市場行為進行嚴厲限制。德、法國等歐洲國家是典型。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通常為非營利性組織,極少數為盈利性的公司。

為了避免力量分散、重複管理,提升效率,防止同業惡性競爭。以德國和法國為代表的唱片公司則是不同的處理方法。德國涉及到版權部分主要交由GEMA(德國音樂作品表演權、複製權集體管理協會)管理,法國則交由SACEM(法國作者作曲者音樂出版者協會)管理等。在這一模式下,組織成立的成立通常需接受法律、社會的公開監督,並經過政府部門許可,以避免集體管理機構濫用權力。

包含美國和英國在內的英美法系,一般採用自由競爭型的集體管理模式,一個領域內允許有兩個或兩個以上集體管理組織互相競爭。這一模式從制度上推崇競爭,強調集體管理組織之間以及著作權人與集體管理組織之間的競爭,同時輔之以適當的行政和司法介入。其優點是市場準入的自由,可以有效遏制獲得壟斷地位的組織索獲取高額許可費的行為。各機構為了獲得競爭優勢,也往往採取最有效的運作方式,盡力獲取用戶、降低成本,讓權利人獲得更多版稅收入。

上述的國外常見的兩種模式具有共同的特點:音樂版權的集體管理機構均是第三方組織,客觀且非以盈利為目的、以市場訴求影響版權使用者。與國內目前音樂版權市場不同的是,擁有版權而試圖壟斷的行為將受到嚴厲壓制,可以嚴防版權管理組織利用自身優勢地位、通過謀取高額許可費擾亂市場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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