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揚州市匯通建設有限公司位於揚州儀徵市新城鎮境內,一名員工在工地遭遇安全事故,意外死亡,公司表示賠償135萬元,但死者的工傷保險和商業保險賠償金歸公司所有。隨後,死者家屬發現,死者的工傷保險和商業保險賠償金將達到 160餘萬元,公司竟想“賺”25萬元。

父母:獨子在工地意外死亡,公司賠償135萬

據現代快報報道,7月7日,從貴州傳來噩耗,剛參加工作還不到一年的兒子小曹,隨公司在貴州安順G321馬木公路改擴建工程現場發生事故,被工地滑落的鋼管砸中頭部後不幸身亡。

小曹今年24歲,2018 年從瀋陽某建築大學畢業後,進入揚州市匯通建設有限公司,成為一名工程技術人員,並長期在貴州安順G321 馬木公路改擴建工程現場工作。據孩子父親曹某介紹,事故發生在7月7日晚,匯通建設有限公司相關負責人向家屬通報稱,小曹當晚在事故現場進行技術指導時被工程現場滾落的巨型鋼管砸中頭部,事故發生後小曹被送往醫院進行救治,但最終不治身亡。

失去獨子的曹某夫婦悲痛欲絕,在親屬陪同下趕往貴州處理善後事宜。據曹某介紹,小曹死亡後,揚州市匯通建設有限公司一開始只願意賠償80萬元,後由親屬出面與公司進行商談,並簽訂了一份“工傷死亡賠償協議”。協議甲方為“揚州匯通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協議內容顯示雙方一致認為小曹在貴州省安順市工地死亡構成工傷,甲方已為死者繳納了工傷保險。甲方一次性賠償或補償乙方工傷賠償和補償費用為135萬元,喪葬費用及親屬來往貴州處理後事的相關費用共7萬元。

協議中還註明死者的工傷申報、工傷認定、理賠和商業性保險的理賠均由甲方負責辦理 …… 乙方不得在此之外向甲方或保險部門再主張保險賠付款。

公司:多下來的保險賠償金要拿去繳罰款

協議簽署後,曹某夫婦操辦了兒子的喪事。而在小曹下葬當天,揚州市匯通建設有限公司工作人員拿來了一份沒有填寫保險險種、保險金額以及賠償金額的“保險金權益轉讓協議”,讓曹某夫婦簽字將保險金的權益轉讓給公司。

本來協議中規定保險理賠由公司來辦理,但這張轉讓協議讓曹某夫婦心生疑慮。

"

揚州市匯通建設有限公司位於揚州儀徵市新城鎮境內,一名員工在工地遭遇安全事故,意外死亡,公司表示賠償135萬元,但死者的工傷保險和商業保險賠償金歸公司所有。隨後,死者家屬發現,死者的工傷保險和商業保險賠償金將達到 160餘萬元,公司竟想“賺”25萬元。

父母:獨子在工地意外死亡,公司賠償135萬

據現代快報報道,7月7日,從貴州傳來噩耗,剛參加工作還不到一年的兒子小曹,隨公司在貴州安順G321馬木公路改擴建工程現場發生事故,被工地滑落的鋼管砸中頭部後不幸身亡。

小曹今年24歲,2018 年從瀋陽某建築大學畢業後,進入揚州市匯通建設有限公司,成為一名工程技術人員,並長期在貴州安順G321 馬木公路改擴建工程現場工作。據孩子父親曹某介紹,事故發生在7月7日晚,匯通建設有限公司相關負責人向家屬通報稱,小曹當晚在事故現場進行技術指導時被工程現場滾落的巨型鋼管砸中頭部,事故發生後小曹被送往醫院進行救治,但最終不治身亡。

失去獨子的曹某夫婦悲痛欲絕,在親屬陪同下趕往貴州處理善後事宜。據曹某介紹,小曹死亡後,揚州市匯通建設有限公司一開始只願意賠償80萬元,後由親屬出面與公司進行商談,並簽訂了一份“工傷死亡賠償協議”。協議甲方為“揚州匯通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協議內容顯示雙方一致認為小曹在貴州省安順市工地死亡構成工傷,甲方已為死者繳納了工傷保險。甲方一次性賠償或補償乙方工傷賠償和補償費用為135萬元,喪葬費用及親屬來往貴州處理後事的相關費用共7萬元。

協議中還註明死者的工傷申報、工傷認定、理賠和商業性保險的理賠均由甲方負責辦理 …… 乙方不得在此之外向甲方或保險部門再主張保險賠付款。

公司:多下來的保險賠償金要拿去繳罰款

協議簽署後,曹某夫婦操辦了兒子的喪事。而在小曹下葬當天,揚州市匯通建設有限公司工作人員拿來了一份沒有填寫保險險種、保險金額以及賠償金額的“保險金權益轉讓協議”,讓曹某夫婦簽字將保險金的權益轉讓給公司。

本來協議中規定保險理賠由公司來辦理,但這張轉讓協議讓曹某夫婦心生疑慮。

揚州一員工工傷死亡,公司經這樣神操作“賺”差額25萬?

△公司讓受害人父母簽署的空白保險金權益轉讓協議

7月30日,現代快報記者和曹某夫婦來到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儀徵支公司。該公司團險部工作人員吳春國告訴現代快報記者,揚州市匯通建設有限公司為小曹購買的是“建築工程團體意外險”,保額為80萬元,而曹某則表示“當時在貴州協商賠償時,公司表示商業保險只有十來萬元。”

從揚州社會保險部門瞭解到,小曹的工傷賠償款大概在80萬元至85萬元,小曹的死亡在工傷和商業險理賠160多萬元,而公司共賠償曹某夫婦135萬元,這中間至少 25 萬元的差額去哪了?

"

揚州市匯通建設有限公司位於揚州儀徵市新城鎮境內,一名員工在工地遭遇安全事故,意外死亡,公司表示賠償135萬元,但死者的工傷保險和商業保險賠償金歸公司所有。隨後,死者家屬發現,死者的工傷保險和商業保險賠償金將達到 160餘萬元,公司竟想“賺”25萬元。

父母:獨子在工地意外死亡,公司賠償135萬

據現代快報報道,7月7日,從貴州傳來噩耗,剛參加工作還不到一年的兒子小曹,隨公司在貴州安順G321馬木公路改擴建工程現場發生事故,被工地滑落的鋼管砸中頭部後不幸身亡。

小曹今年24歲,2018 年從瀋陽某建築大學畢業後,進入揚州市匯通建設有限公司,成為一名工程技術人員,並長期在貴州安順G321 馬木公路改擴建工程現場工作。據孩子父親曹某介紹,事故發生在7月7日晚,匯通建設有限公司相關負責人向家屬通報稱,小曹當晚在事故現場進行技術指導時被工程現場滾落的巨型鋼管砸中頭部,事故發生後小曹被送往醫院進行救治,但最終不治身亡。

失去獨子的曹某夫婦悲痛欲絕,在親屬陪同下趕往貴州處理善後事宜。據曹某介紹,小曹死亡後,揚州市匯通建設有限公司一開始只願意賠償80萬元,後由親屬出面與公司進行商談,並簽訂了一份“工傷死亡賠償協議”。協議甲方為“揚州匯通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協議內容顯示雙方一致認為小曹在貴州省安順市工地死亡構成工傷,甲方已為死者繳納了工傷保險。甲方一次性賠償或補償乙方工傷賠償和補償費用為135萬元,喪葬費用及親屬來往貴州處理後事的相關費用共7萬元。

協議中還註明死者的工傷申報、工傷認定、理賠和商業性保險的理賠均由甲方負責辦理 …… 乙方不得在此之外向甲方或保險部門再主張保險賠付款。

公司:多下來的保險賠償金要拿去繳罰款

協議簽署後,曹某夫婦操辦了兒子的喪事。而在小曹下葬當天,揚州市匯通建設有限公司工作人員拿來了一份沒有填寫保險險種、保險金額以及賠償金額的“保險金權益轉讓協議”,讓曹某夫婦簽字將保險金的權益轉讓給公司。

本來協議中規定保險理賠由公司來辦理,但這張轉讓協議讓曹某夫婦心生疑慮。

揚州一員工工傷死亡,公司經這樣神操作“賺”差額25萬?

△公司讓受害人父母簽署的空白保險金權益轉讓協議

7月30日,現代快報記者和曹某夫婦來到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儀徵支公司。該公司團險部工作人員吳春國告訴現代快報記者,揚州市匯通建設有限公司為小曹購買的是“建築工程團體意外險”,保額為80萬元,而曹某則表示“當時在貴州協商賠償時,公司表示商業保險只有十來萬元。”

從揚州社會保險部門瞭解到,小曹的工傷賠償款大概在80萬元至85萬元,小曹的死亡在工傷和商業險理賠160多萬元,而公司共賠償曹某夫婦135萬元,這中間至少 25 萬元的差額去哪了?

揚州一員工工傷死亡,公司經這樣神操作“賺”差額25萬?

△公司大門口

調查中,現代快報記者又陪同曹某夫婦來到了儀徵市新城鎮,在一個掛著“揚州市匯通公路養護工程有限公司”牌子的大院內找到了揚州市匯通建設有限公司的相關負責人。揚州市匯通建設有限公司辦公室主任閔女士對記者稱,小曹的意外死亡他們很同情,至於公司為何要從商業保險中“賺”取一筆費用,是因為這次安全事故有關部門要處罰,加上處理事故的一些間接費用從中來支出,這也是公司給員工保高額的保險的初衷之一。閔女士還說,這麼做也不是該公司一家,當地也有別家公司這麼操作過。

該公司趙姓負責人也表示,公司給員工投保高額意外險,就是為了規避企業風險。而對於保險賠償金和實際給親屬的賠償款之間20多萬差額,趙姓負責人表示,公司處理事故是有很多花銷的,要繳納相關部門的罰款,差額就是用在這些地方了。

公司負責人練文傑表示,一切以賠償協議為準,如果曹某夫婦還有其他訴求,可以尋找合適渠道。

律師:拿保險賠償金繳公司罰款是不當得利

揚州市匯通建設有限公司簽訂的這份協議到底有沒有效?公司可不可以拿員保險賠付款來繳納罰款?對此,曹某夫婦表示將走法律途徑。

揚州石塔律師事務所郭律師表示,如果雙方在公開平等基礎上籤訂相關協議,賠償款歸公司所有也是可以。但如果公司利用信息差,隱瞞相關事實,導致受害方在不知情情況下籤訂了相關協議,受害方可以到法院申請撤銷。如果按照死者親屬的表述,當時他們並未看到保險合同,也不知道真實的保險金額,在這種情況下籤訂的合同是無效的。而公司拿員工死亡賠償款來繳納罰款或者挪作他用,是屬於不當得利,法律上是不支持的。

記者通過“企查查”查詢發現,揚州市匯通建設有限公司曾用名揚州市匯通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揚州市匯通公路養護工程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02年11 月22日。揚州匯通建設有限公司為揚州市公路處一級公路管理站整體改制單位,成立於1983年,是從事高等級公路管理、公路工程建設和公路養護管理及公路綠化的專業施工、養護單位。

此事的進展情況,還待繼續追蹤。

來源/現代快報、

"

相關推薦

推薦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