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串標、掛靠30條違法認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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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

  1. 投標人之間協商投標報價等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
  2. 投標人之間約定中標人;
  3. 投標人之間約定部分投標人放棄投標或者中標;
  4. 屬於同一集團、協會、商會等組織成員的投標人按照該組織要求協同投標;
  5. 招標文件實施資格預審的,投標人通過了資格預審但無正當理由不參加投標;
  6. 採用電子招投標的,從同一個投標單位或者同一個自然人的IP地址下載招標文件或者上傳投標文件;
  7. 投標人之間相互約定給予未中標的投標人費用補償;
  8. 投標人之間為謀取中標或者排斥特定投標人而採取的其他聯合行動。
  9. 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由同一單位或者個人編制;
  10. 不同投標人委託同一單位或者個人辦理投標事宜;
  11. 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載明的項目管理成員為同一人;
  12. 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異常一致或者投標報價呈規律性差異;
  13. 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相互混裝;
  14. 不同投標人的投標保證金從同一單位或者個人的賬戶轉出。

二、招標人或招標代理機構與投標人串通投標

  1. 在開標前開啟投標文件並將有關信息洩露給其他投標人;
  2. 直接或者間接向投標人洩露標底、評標委員會成員等信息;
  3. 明示或者暗示投標人壓低或者抬高投標報價;
  4. 授意投標人撤換、修改投標文件;
  5. 明示或者暗示投標人為特定投標人中標提供方便;
  6. 編制的招標公告、招標文件、資格審查文件中設有明顯的傾向性條款,為特定投標人“量身定做”;
  7. 在開標前與投標人就該招標項目進行實質性談判;
  8. 招標代理機構在同一工程項目中,既為招標人提供招標代理服務又為投標人提供投標諮詢或同時為兩個以上(含兩個)投標人提供諮詢;
  9. 在評標過程中,為使特定投標人中標而對評標委員會進行明顯傾向性引導;
  10. 指使、暗示或強迫要求評標委員會推薦的中標候選人放棄中標;
  11. 與中標人之間另行約定給予未中標的其他投標人費用補償;
  12. 招標人或招標代理機構與投標人為謀求特定投標人中標而採取的其他串通行為。

三、掛靠

  1. 沒有資質的單位或個人借用其他施工(監理)單位的資質承攬工程的;
  2. 有資質的施工(監理)單位相互借用資質承攬工程的,包括資質等級低的借用資質等級高的,資質等級高的借用資質等級低的,相同資質等級相互借用的;
  3. 招投標活動中投標人或中標人委託辦理投標事宜的人員與本單位沒有訂立勞動合同,或沒有建立勞動工資或社會養老保險關係的;
  4.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掛靠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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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

  1. 投標人之間協商投標報價等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
  2. 投標人之間約定中標人;
  3. 投標人之間約定部分投標人放棄投標或者中標;
  4. 屬於同一集團、協會、商會等組織成員的投標人按照該組織要求協同投標;
  5. 招標文件實施資格預審的,投標人通過了資格預審但無正當理由不參加投標;
  6. 採用電子招投標的,從同一個投標單位或者同一個自然人的IP地址下載招標文件或者上傳投標文件;
  7. 投標人之間相互約定給予未中標的投標人費用補償;
  8. 投標人之間為謀取中標或者排斥特定投標人而採取的其他聯合行動。
  9. 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由同一單位或者個人編制;
  10. 不同投標人委託同一單位或者個人辦理投標事宜;
  11. 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載明的項目管理成員為同一人;
  12. 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異常一致或者投標報價呈規律性差異;
  13. 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相互混裝;
  14. 不同投標人的投標保證金從同一單位或者個人的賬戶轉出。

二、招標人或招標代理機構與投標人串通投標

  1. 在開標前開啟投標文件並將有關信息洩露給其他投標人;
  2. 直接或者間接向投標人洩露標底、評標委員會成員等信息;
  3. 明示或者暗示投標人壓低或者抬高投標報價;
  4. 授意投標人撤換、修改投標文件;
  5. 明示或者暗示投標人為特定投標人中標提供方便;
  6. 編制的招標公告、招標文件、資格審查文件中設有明顯的傾向性條款,為特定投標人“量身定做”;
  7. 在開標前與投標人就該招標項目進行實質性談判;
  8. 招標代理機構在同一工程項目中,既為招標人提供招標代理服務又為投標人提供投標諮詢或同時為兩個以上(含兩個)投標人提供諮詢;
  9. 在評標過程中,為使特定投標人中標而對評標委員會進行明顯傾向性引導;
  10. 指使、暗示或強迫要求評標委員會推薦的中標候選人放棄中標;
  11. 與中標人之間另行約定給予未中標的其他投標人費用補償;
  12. 招標人或招標代理機構與投標人為謀求特定投標人中標而採取的其他串通行為。

三、掛靠

  1. 沒有資質的單位或個人借用其他施工(監理)單位的資質承攬工程的;
  2. 有資質的施工(監理)單位相互借用資質承攬工程的,包括資質等級低的借用資質等級高的,資質等級高的借用資質等級低的,相同資質等級相互借用的;
  3. 招投標活動中投標人或中標人委託辦理投標事宜的人員與本單位沒有訂立勞動合同,或沒有建立勞動工資或社會養老保險關係的;
  4.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掛靠行為。
串標、掛靠30條違法認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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