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名毒梟均獲死刑!廣西高院通報5起重大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來源:平安廣西網

6月25日,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佈會,向媒體通報2018年以來全區法院毒品犯罪審判工作情況和參與禁毒工作情況。


6名毒梟均獲死刑!廣西高院通報5起重大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據瞭解,2018年,全區法院共審結生效毒品犯罪案件6991件8203人,分別佔同期審結生效刑事案件的18.38%和判決生效罪犯的14.84%,其中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及管制、拘役6854人,判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直至死刑1319人,重刑率16.08%,高於同期全部刑事案件重刑率7.11個百分點。今年1-5月,全區法院共審結生效毒品犯罪案件1912件2419人,其中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及管制、拘役1938人,判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直至死刑469人,重刑率19.39%。先後審理了一批重大毒品案件,如公安部督辦的玉林市莊某等22人跨省製造毒品案,製造毒品氯胺酮達702.20千克,一審判決死刑2人死緩4人;防城港市李某等11人制運販毒品1.6餘噸,該案判處死刑2人死緩3人。


6名毒梟均獲死刑!廣西高院通報5起重大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發佈會上,廣西高院還向社會公佈五起重大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6名毒梟均獲死刑!廣西高院通報5起重大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跨省合作製造毒品 2男子被判處死刑

2014年3、4月間,廣東惠東縣的周某和廣西玉林的樑某相識並開始往來。

後來,周某準備在老家制造毒品,便和樑某聯絡尋找場地和人員,樑某同意並邀約龐某(均系同案被告人,已判刑)等4人蔘與。同年9月23日,周某、李某(在逃)、羅某(共同作案人,另案已判刑)、蔡某(共同作案人,另案處理)從廣東省惠東縣來到玉林市與樑某會面,並查看了位於玉林市玉州區仁東鎮鶴林牛鼻嶺的製毒場地,次日返回惠東縣。同月27日,周某再次來到玉林市,與樑某、龐某、譚某在一酒店商談了製毒具體事宜,廣東方還給付了10萬元啟動資金。隨後,樑某安排譚某攜部分資金去廣東省高要市接取製毒原料;還安排樑某軍用剩餘資金按照清單在本地購買製毒器具、輔料等。10月4日,周某夥同樑某等人在江西省崇義縣從李某等處接取到製毒原料並運抵玉林市。次日18時許,樑某、周某、羅某等人在牛鼻嶺的製毒場地製造毒品,後因製毒異味過大恐被村民發現,樑某又安排譚某等人轉移到玉林市福綿區新橋鎮旺村門口坡6號龐一村民家繼續製毒。10月8日,製出氯胺酮(俗稱K粉)成品。同日22時許,公安人員先後將樑某軍、譚某、樑某等人抓獲,查獲氯胺酮共計519.6451千克,其中從樑某軍某駛的車輛上查獲氯胺酮177.0689千克;從樑某家中查獲氯胺酮120.4612千克;從龐某家中查獲氯胺酮222.115千克、製毒用氨水、鹽酸、乙醇、苯甲酸乙酯及乙酸乙酯等原料共2014.7千克及大量製毒工具;從譚某家中查獲含有氯胺酮成分的黑色粘稠狀物質8千克。

本案由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二審。最高人民法院對本案進行了死刑複核。

法院認為,被告人周某、樑某夥同他人非法制造毒品氯胺酮,其行為已構成製造毒品罪。周某參與預謀製造毒品,積極聯絡樑某共同參與,前往異地接取製毒原料並參與制造毒品。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均應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周某、樑某製造毒品數量特別巨大,罪行及其嚴重,應依法懲處。據此,依法對被告人周某、樑某判處並核准死刑。

外籍人員走私、運輸毒品獲死刑

阮某是東南亞某國人。

阮某和謝某(同案被告人,已判刑)經密謀後僱請阿園(化名,同案被告人,已判刑)、李某(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共同從東南亞某國走私毒品入境並運輸到廣東省徐聞縣。2012年6月10日,四人駕乘小轎車,從廣東省徐聞縣攜帶毒資開往廣西壯族自治區東興市。當日到達後,以謝某、李某的身份登記住宿於東興市某酒店。次日早上,謝某駕駛小轎車將阮某、阿園送到東興口岸附近。阮某、阿園偷渡到東南亞某國,與另外三名東南亞某國婦女將12塊毒品分別綁在身上,偷渡返回東興市,將毒品交給接應的謝某藏匿於小轎車後排座位座墊下。隨後,阮某再次偷渡到東南亞某國,謝某、阿園、李某於當日11時30分到銀行由李某以匯款人身份將人民幣78.4萬元通過櫃檯存款方式匯入戶名為武某的銀行賬號。當日,阮某在東南亞某國將該筆毒資轉給毒品上家後,再偷渡返回東興市與謝某等人會合,後由謝某駕駛小轎車搭乘阮某、阿園、李某一同返回廣東。當日16時50分,該車途徑東興橫江公安檢查站時被執勤官兵查獲,當場從車後排座位座墊下繳獲12塊毒品,經檢驗鑑定,淨重4 193.4克,均檢出海洛因成分,含量在47.76%至64.92%之間。

本案由防城港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二審。最高人民法院對本案進行了死刑複核。

法院認為,被告人阮某夥同他人將海洛因從東南亞某國走私進入我國境內,在運往廣東途中被當場查獲,其行為已構成走私、運輸毒品罪。在共同犯罪中,阮某提出犯意,與謝某合謀後糾集阿園、李某共同走私、運輸毒品,並支付阿園、李某報酬,系主犯,且走私、運輸毒品數量大,應依法懲處。據此,對被告人阮某判處並核准死刑。

 跨省販運麻古九千餘克被判死刑

2016年春節後,金某向萬某、李某(同案被告人,均已判刑)提議到雲南省購買甲基苯丙胺片劑(俗稱“麻古”)運回湖北省販賣,萬某、李某均表示同意。

三人商定共同籌集毒資,金某負責聯繫雲南省的毒品賣家購買毒品,李某提供私家車運輸毒品,金某還要求李某找人幫忙開車。之後,金某出資4萬元,萬某出資22萬元,李某出資27萬元,一併交給萬某保管。萬某將前述53萬元毒資暫存入其朋友倪某的一張銀行卡內,又將其存有25萬元的一張戶名為“胡某”的銀行卡交給金某。李某以去雲南遊玩的名義,叫其表弟吳某幫忙開車。同年3月27日,金某、萬某、李某及吳某駕乘鄂R01XXX牌越野車前往雲南。4月初到達雲南省大理市後,金某攜帶存有25萬元毒資的銀行卡前往雲南省臨滄市中緬邊境聯繫毒品賣家。其間,金某電話告知萬某、李某賣家要求以120萬元購買10萬顆甲基苯丙胺片劑才送貨,要二人繼續籌集毒資,萬某、李某遂又分別籌集了19萬元、15萬元匯入倪某的銀行賬戶。4月17日上午,金某打電話通知萬某到大理古城南門接貨,並將賣家提供的收款賬號用手機短信發給萬某。隨後,萬某、李某到約定地點與賣家派來的送貨女子接頭,並開車將裝有毒品的拉桿箱運回大理某酒店驗貨。金某打電話詢問萬某是否接到毒品,並叫萬某將毒資匯入賣家賬戶,萬某即將金某發給其的毒品賣家的收款賬號轉發給倪某,讓倪某將其暫存的87萬元及其向倪某借款後湊足的90萬元匯入金某提供的賣家收款賬戶。李某打電話叫吳某將裝有毒品的拉桿箱放到越野車後備箱裡。4月19日,萬某到一汽車租賃有限公司租賃鄂AH9XXX牌小轎車,預備運輸毒品。當天下午,金某從中緬邊境乘車回到大理市與萬某、李某會合。4月20日上午,金某等四人駕車返回湖北,金某、萬某駕駛鄂AH9XXX牌小轎車在前方探路,李某和吳某駕駛裝有毒品的越野車跟隨在後。當日22時20分許,途徑廣西壯族自治區西林縣路段時,被設卡查緝毒品的公安人員攔截檢查,當場從鄂R01XXX牌越野車內查獲7包甲基苯丙胺片劑,淨重9 316.6克。

本案由百色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二審。最高人民法院對本案進行了死刑複核。

法院認為,被告人金某夥同他人共同購買、運輸甲基苯丙胺片劑9 316.6克,其行為已經構成販賣、運輸毒品罪。金某販賣、運輸毒品數量大,並在共同犯罪中首提犯意,負責聯繫毒品賣家商談毒品交易事宜,遙控指揮交接毒品和支付毒資,安排運輸毒品路線,駕車探路並指揮繞行規避緝毒檢查,起主要作用,是罪責最重的主犯,罪行極其嚴重,應依法懲處。據此,對被告人金某判處並核准死刑。

多次跨省大量販賣毒品被判死刑

林某及張某、陳某倫(均系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張某勝(另案被告人,已判刑)均以販賣甲基苯丙胺(俗稱“冰毒”)盈利,依次為上下家關係。陳某(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幫助張國平購買和運輸毒品。在2016年3月間,林某等人多次實施販毒行為,具體犯罪事實如下:

2016年3月9日,陳某倫向張某提出購買甲基苯丙胺3 000克,並預付9.9萬元毒資給張某。張某收到錢後即聯繫林某,並指使陳某攜帶現金5萬元到廣東省陸豐市找林某購買毒品。3月10日,林某在收到張某轉賬的4萬元以及陳某交付的5萬元共計9萬元毒資後,將3 000克甲基苯丙胺交給陳某。當晚,陳某將毒品帶回廣西壯族自治區荔浦縣諸某(另案被告人,已判刑)家中,並告知張某。張某隨後通知陳某倫,陳某倫指使張某勝從陳某處取回上述毒品後予以販賣。3月18日凌晨,公安人員抓獲張某勝,當場查獲尚未賣出的甲基苯丙胺共計149.58克。

2016年3月14日,陳某倫再次向張某提出購買甲基苯丙胺2 000多克,將4.8萬元匯入張某賬戶,並按照張某的要求將2.35萬元匯到林某控制使用的銀行賬戶。張某收款後,指使陳某攜帶1.7萬元現金去廣東省陸豐市找林某購買毒品。當日22時許,張某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未將剩餘毒資匯給林某。次日,陳某到達廣東省陸豐市找到林某後,因無法聯繫張某,林某收取陳某現金0.4萬元,將2包甲基苯丙胺交給陳某。陳某將毒品藏匿在自己租住的荔浦縣荔城鎮東貿二巷77號四樓房間內。3月18日,公安人員在陳某帶領下查獲上述甲基苯丙胺共計946.8克。

2016年3月16日,陳某倫因沒得到3月14日所購的甲基苯丙胺,遂指使陳某到廣東省陸豐市購買毒品,並承諾支付運費。陳某同意後,陳某倫將5.3萬元毒資交給陳某。次日,陳某倫匯款1.1萬元到林某控制使用的銀行賬戶,林某收到匯款及現金後,將4包甲基苯丙胺交給陳某。3月18日0時許,公安人員在廣西壯族自治區平樂縣二塘高速公路進出口收費站,將乘坐大巴車返回的陳某抓獲,當場從陳某隨身攜帶的深藍色皮包中查獲甲基苯丙胺4包共計3 393.44克。

本案由桂林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二審。最高人民法院對本案進行了死刑複核。

法院認為,被告人林某違反國家毒品管理規定,販賣甲基苯丙胺,其行為已構成販賣毒品罪。林某在短時間內多次向他人販毒,販毒數量大,罪行極其嚴重,應依法懲處。林某還系毒品再犯,依法應當從重處罰。據此,對被告人林某判處並核准死刑。

運輸毒品海洛因1萬餘克被判死刑

為牟利,黃某從廣西壯族自治區大新縣運輸毒品到廣東省。

2015年12月16日中午,黃某在大新縣新北農貿市場購買一個用來裝毒品的雙肩揹包,並夥同零某(同案被告人,已判刑)一起租賃了車牌號為桂AMTXXX的轎車。12月17日4時許,黃某、零某攜帶毒品駕駛轎車從大新縣行至崇欽高速羅白收費站時,發現公安人員攔車檢查,黃某遂駕車強行衝卡進入崇欽高速公路,往廣西壯族自治區欽州市方向逃跑。後黃某獨自攜帶毒品下車徒步逃離,並將毒品藏匿在路邊草叢中。零軍勇駕車繼續前行,引開後面追車。當日,零某、黃某先後被抓獲。12月18日16時許,公安人員在距羅白收費站13.2公里處山坡上查獲毒品海洛因15 759.2克。

本案由崇左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二審。最高人民法院對本案進行了死刑複核。

法院認為,被告人黃某違反國家毒品管理規定運輸毒品海洛因,其行為已構成運輸毒品罪。被告人黃某糾集他人蔘與運輸毒品,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黃某運輸毒品數量大,社會危害極大,實屬罪行極其嚴重,且繫累犯,依法應從重處罰。據此,對被告人黃某判處並核准死刑。 (魏素娟 林藝)

相關推薦

推薦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