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誣告派出所所長“拿錢不辦事”被拘5天'

鹽邊 攀枝花 法制 新聞 紅星新聞 2019-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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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對一起打架案件處理結果不滿,四川鹽邊縣一男子竟誣告派出所長“拿錢不辦事”,要求徹查追回“血汗錢”。

8月13日,紅星新聞記者從鹽邊縣公安局獲悉,日前,有村民反映鹽邊縣公安局國勝派出所所長收受錢財而不幫忙辦事。對此,鹽邊縣警方對投訴舉報內容進行調查核實,發現這是一起虛構事實,誣告民警收受當事人錢財的案件。

收錢不幫忙辦事?派出所所長被舉報

7月24日,鹽邊縣公安局接到攀枝花市副市長、公安局長敬登峰籤批交辦的舉報,反映鹽邊縣公安局國勝派出所所長收受魯某某錢財而不幫忙辦事,要求領導調查追回“血汗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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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對一起打架案件處理結果不滿,四川鹽邊縣一男子竟誣告派出所長“拿錢不辦事”,要求徹查追回“血汗錢”。

8月13日,紅星新聞記者從鹽邊縣公安局獲悉,日前,有村民反映鹽邊縣公安局國勝派出所所長收受錢財而不幫忙辦事。對此,鹽邊縣警方對投訴舉報內容進行調查核實,發現這是一起虛構事實,誣告民警收受當事人錢財的案件。

收錢不幫忙辦事?派出所所長被舉報

7月24日,鹽邊縣公安局接到攀枝花市副市長、公安局長敬登峰籤批交辦的舉報,反映鹽邊縣公安局國勝派出所所長收受魯某某錢財而不幫忙辦事,要求領導調查追回“血汗錢”。

誣告派出所所長“拿錢不辦事”被拘5天

↑舉報信

事情還得從去年國勝派出所辦理的一起案件說起。2018年4月3日9時許,鹽邊縣國勝鄉大石房村魯某某與同村鄰居張某某兩家因掏田地排水溝問題發生口角,期間,魯某某及其子魯某貴,張某某及其妻子王某某發生肢體衝突,雙方不同程度受傷,魯某貴將張某某鼻骨打傷,張某某用鐵錘砸壞魯某某家院牆。

國勝派出所民警經全面調查發現,張、魯兩家毆打他人致雙方受傷、張某某砸壞魯某某家院牆違法事實清楚,遂根據違法程度的不同,依法對毆打他人的違法行為人魯某某、王某某作出罰款300元的行政處罰;對魯某貴作出治安拘留7日,並處罰款300元的行政處罰;對張某某故意損毀他人財物作出治安拘留12日並處罰款700元,毆打他人作出罰款300元,兩項合併執行,處以治安拘留12日,並處罰款1000元的行政處罰。

之後,雙方因醫療費、財物損失費賠償問題無法達成協議,不接受調解。國勝派出所民警告知雙方當事人就民事賠償部分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處理,至今雙方一直未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

接報後,鹽邊縣公安局黨委高度重視,立即成立了由局領導牽頭,督察大隊、指揮中心、法制大隊、經偵大隊組成的核查組,對投訴舉報內容進行調查核實。

系誣告陷害民警行為,誣告者被行政拘留5日

經調查:張某某因對國勝派出所對其與魯家打架一案作出的處罰決定不滿,認為未滿足其個人訴求,便企圖通過舉報引起關注,使上級部門調查處理國勝派出所所長以解決其個人訴求。2019年7月19日,張某某駕駛私家麵包車到攀枝花市東區一打字複印店,由本人口述,以魯某某之名編造事實控告國勝派出所所長收受魯某某家錢而不辦事,要求領導調查追回“血汗錢”。製作兩份舉報信後,將兩封信分別寄往攀枝花市委及攀枝市掃黑除惡辦。

經與張某某、魯某某及國勝派出所相關民警進行約談核查,查明: 張、魯兩家打架一案,是由國勝派出所兩名民警調查處理,處罰結果是按照相關程序規定報請縣局法制大隊及局領導審核後依法研究作出。案件是依法公平公正辦理的。魯某某也表示,派出所是依法公平公正辦理該案件的,自己對派出所的處理結果無異議,期間無任何民警向其及家人索要過錢物,自己及家人也從未向任何部門遞交舉報國勝派出所所長收受錢財信件。且其與國勝派出所所長相互並不認識,平時沒有任何交往。

經全面調查,核查組認為:國勝派出所民警在辦理魯某某等毆打他人案件過程中依法、依規、依程序辦理,無不正當行為,不存在收受當事人錢財等問題。辦案單位負責人及民警與案件當事人無親屬關係或可能影響案件公正的任何關係,張某某所反映情況嚴重失實。7月30日,鹽邊縣公安局督察大隊代表縣局維權委員會,為受誣告民警下發了《不實投訴、舉報澄清正名通知書》,為受到惡意誣告的國勝派出所所長恢復名譽,消除不良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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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對一起打架案件處理結果不滿,四川鹽邊縣一男子竟誣告派出所長“拿錢不辦事”,要求徹查追回“血汗錢”。

8月13日,紅星新聞記者從鹽邊縣公安局獲悉,日前,有村民反映鹽邊縣公安局國勝派出所所長收受錢財而不幫忙辦事。對此,鹽邊縣警方對投訴舉報內容進行調查核實,發現這是一起虛構事實,誣告民警收受當事人錢財的案件。

收錢不幫忙辦事?派出所所長被舉報

7月24日,鹽邊縣公安局接到攀枝花市副市長、公安局長敬登峰籤批交辦的舉報,反映鹽邊縣公安局國勝派出所所長收受魯某某錢財而不幫忙辦事,要求領導調查追回“血汗錢”。

誣告派出所所長“拿錢不辦事”被拘5天

↑舉報信

事情還得從去年國勝派出所辦理的一起案件說起。2018年4月3日9時許,鹽邊縣國勝鄉大石房村魯某某與同村鄰居張某某兩家因掏田地排水溝問題發生口角,期間,魯某某及其子魯某貴,張某某及其妻子王某某發生肢體衝突,雙方不同程度受傷,魯某貴將張某某鼻骨打傷,張某某用鐵錘砸壞魯某某家院牆。

國勝派出所民警經全面調查發現,張、魯兩家毆打他人致雙方受傷、張某某砸壞魯某某家院牆違法事實清楚,遂根據違法程度的不同,依法對毆打他人的違法行為人魯某某、王某某作出罰款300元的行政處罰;對魯某貴作出治安拘留7日,並處罰款300元的行政處罰;對張某某故意損毀他人財物作出治安拘留12日並處罰款700元,毆打他人作出罰款300元,兩項合併執行,處以治安拘留12日,並處罰款1000元的行政處罰。

之後,雙方因醫療費、財物損失費賠償問題無法達成協議,不接受調解。國勝派出所民警告知雙方當事人就民事賠償部分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處理,至今雙方一直未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

接報後,鹽邊縣公安局黨委高度重視,立即成立了由局領導牽頭,督察大隊、指揮中心、法制大隊、經偵大隊組成的核查組,對投訴舉報內容進行調查核實。

系誣告陷害民警行為,誣告者被行政拘留5日

經調查:張某某因對國勝派出所對其與魯家打架一案作出的處罰決定不滿,認為未滿足其個人訴求,便企圖通過舉報引起關注,使上級部門調查處理國勝派出所所長以解決其個人訴求。2019年7月19日,張某某駕駛私家麵包車到攀枝花市東區一打字複印店,由本人口述,以魯某某之名編造事實控告國勝派出所所長收受魯某某家錢而不辦事,要求領導調查追回“血汗錢”。製作兩份舉報信後,將兩封信分別寄往攀枝花市委及攀枝市掃黑除惡辦。

經與張某某、魯某某及國勝派出所相關民警進行約談核查,查明: 張、魯兩家打架一案,是由國勝派出所兩名民警調查處理,處罰結果是按照相關程序規定報請縣局法制大隊及局領導審核後依法研究作出。案件是依法公平公正辦理的。魯某某也表示,派出所是依法公平公正辦理該案件的,自己對派出所的處理結果無異議,期間無任何民警向其及家人索要過錢物,自己及家人也從未向任何部門遞交舉報國勝派出所所長收受錢財信件。且其與國勝派出所所長相互並不認識,平時沒有任何交往。

經全面調查,核查組認為:國勝派出所民警在辦理魯某某等毆打他人案件過程中依法、依規、依程序辦理,無不正當行為,不存在收受當事人錢財等問題。辦案單位負責人及民警與案件當事人無親屬關係或可能影響案件公正的任何關係,張某某所反映情況嚴重失實。7月30日,鹽邊縣公安局督察大隊代表縣局維權委員會,為受誣告民警下發了《不實投訴、舉報澄清正名通知書》,為受到惡意誣告的國勝派出所所長恢復名譽,消除不良影響。

誣告派出所所長“拿錢不辦事”被拘5天

↑澄清通知書

鹽邊縣警方表示,張某某冒用魯某某之名故意捏造事實舉報國勝派出所所長收受魯某某錢財,系誣告陷害民警行為。2019年8月1日,鹽邊縣公安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之規定,給予張某某行政拘留5日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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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對一起打架案件處理結果不滿,四川鹽邊縣一男子竟誣告派出所長“拿錢不辦事”,要求徹查追回“血汗錢”。

8月13日,紅星新聞記者從鹽邊縣公安局獲悉,日前,有村民反映鹽邊縣公安局國勝派出所所長收受錢財而不幫忙辦事。對此,鹽邊縣警方對投訴舉報內容進行調查核實,發現這是一起虛構事實,誣告民警收受當事人錢財的案件。

收錢不幫忙辦事?派出所所長被舉報

7月24日,鹽邊縣公安局接到攀枝花市副市長、公安局長敬登峰籤批交辦的舉報,反映鹽邊縣公安局國勝派出所所長收受魯某某錢財而不幫忙辦事,要求領導調查追回“血汗錢”。

誣告派出所所長“拿錢不辦事”被拘5天

↑舉報信

事情還得從去年國勝派出所辦理的一起案件說起。2018年4月3日9時許,鹽邊縣國勝鄉大石房村魯某某與同村鄰居張某某兩家因掏田地排水溝問題發生口角,期間,魯某某及其子魯某貴,張某某及其妻子王某某發生肢體衝突,雙方不同程度受傷,魯某貴將張某某鼻骨打傷,張某某用鐵錘砸壞魯某某家院牆。

國勝派出所民警經全面調查發現,張、魯兩家毆打他人致雙方受傷、張某某砸壞魯某某家院牆違法事實清楚,遂根據違法程度的不同,依法對毆打他人的違法行為人魯某某、王某某作出罰款300元的行政處罰;對魯某貴作出治安拘留7日,並處罰款300元的行政處罰;對張某某故意損毀他人財物作出治安拘留12日並處罰款700元,毆打他人作出罰款300元,兩項合併執行,處以治安拘留12日,並處罰款1000元的行政處罰。

之後,雙方因醫療費、財物損失費賠償問題無法達成協議,不接受調解。國勝派出所民警告知雙方當事人就民事賠償部分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處理,至今雙方一直未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

接報後,鹽邊縣公安局黨委高度重視,立即成立了由局領導牽頭,督察大隊、指揮中心、法制大隊、經偵大隊組成的核查組,對投訴舉報內容進行調查核實。

系誣告陷害民警行為,誣告者被行政拘留5日

經調查:張某某因對國勝派出所對其與魯家打架一案作出的處罰決定不滿,認為未滿足其個人訴求,便企圖通過舉報引起關注,使上級部門調查處理國勝派出所所長以解決其個人訴求。2019年7月19日,張某某駕駛私家麵包車到攀枝花市東區一打字複印店,由本人口述,以魯某某之名編造事實控告國勝派出所所長收受魯某某家錢而不辦事,要求領導調查追回“血汗錢”。製作兩份舉報信後,將兩封信分別寄往攀枝花市委及攀枝市掃黑除惡辦。

經與張某某、魯某某及國勝派出所相關民警進行約談核查,查明: 張、魯兩家打架一案,是由國勝派出所兩名民警調查處理,處罰結果是按照相關程序規定報請縣局法制大隊及局領導審核後依法研究作出。案件是依法公平公正辦理的。魯某某也表示,派出所是依法公平公正辦理該案件的,自己對派出所的處理結果無異議,期間無任何民警向其及家人索要過錢物,自己及家人也從未向任何部門遞交舉報國勝派出所所長收受錢財信件。且其與國勝派出所所長相互並不認識,平時沒有任何交往。

經全面調查,核查組認為:國勝派出所民警在辦理魯某某等毆打他人案件過程中依法、依規、依程序辦理,無不正當行為,不存在收受當事人錢財等問題。辦案單位負責人及民警與案件當事人無親屬關係或可能影響案件公正的任何關係,張某某所反映情況嚴重失實。7月30日,鹽邊縣公安局督察大隊代表縣局維權委員會,為受誣告民警下發了《不實投訴、舉報澄清正名通知書》,為受到惡意誣告的國勝派出所所長恢復名譽,消除不良影響。

誣告派出所所長“拿錢不辦事”被拘5天

↑澄清通知書

鹽邊縣警方表示,張某某冒用魯某某之名故意捏造事實舉報國勝派出所所長收受魯某某錢財,系誣告陷害民警行為。2019年8月1日,鹽邊縣公安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之規定,給予張某某行政拘留5日的處罰。

誣告派出所所長“拿錢不辦事”被拘5天

↑張某某被拘

劉髮香 紅星新聞記者 江龍 警方供圖

編輯 楊渝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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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對一起打架案件處理結果不滿,四川鹽邊縣一男子竟誣告派出所長“拿錢不辦事”,要求徹查追回“血汗錢”。

8月13日,紅星新聞記者從鹽邊縣公安局獲悉,日前,有村民反映鹽邊縣公安局國勝派出所所長收受錢財而不幫忙辦事。對此,鹽邊縣警方對投訴舉報內容進行調查核實,發現這是一起虛構事實,誣告民警收受當事人錢財的案件。

收錢不幫忙辦事?派出所所長被舉報

7月24日,鹽邊縣公安局接到攀枝花市副市長、公安局長敬登峰籤批交辦的舉報,反映鹽邊縣公安局國勝派出所所長收受魯某某錢財而不幫忙辦事,要求領導調查追回“血汗錢”。

誣告派出所所長“拿錢不辦事”被拘5天

↑舉報信

事情還得從去年國勝派出所辦理的一起案件說起。2018年4月3日9時許,鹽邊縣國勝鄉大石房村魯某某與同村鄰居張某某兩家因掏田地排水溝問題發生口角,期間,魯某某及其子魯某貴,張某某及其妻子王某某發生肢體衝突,雙方不同程度受傷,魯某貴將張某某鼻骨打傷,張某某用鐵錘砸壞魯某某家院牆。

國勝派出所民警經全面調查發現,張、魯兩家毆打他人致雙方受傷、張某某砸壞魯某某家院牆違法事實清楚,遂根據違法程度的不同,依法對毆打他人的違法行為人魯某某、王某某作出罰款300元的行政處罰;對魯某貴作出治安拘留7日,並處罰款300元的行政處罰;對張某某故意損毀他人財物作出治安拘留12日並處罰款700元,毆打他人作出罰款300元,兩項合併執行,處以治安拘留12日,並處罰款1000元的行政處罰。

之後,雙方因醫療費、財物損失費賠償問題無法達成協議,不接受調解。國勝派出所民警告知雙方當事人就民事賠償部分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處理,至今雙方一直未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

接報後,鹽邊縣公安局黨委高度重視,立即成立了由局領導牽頭,督察大隊、指揮中心、法制大隊、經偵大隊組成的核查組,對投訴舉報內容進行調查核實。

系誣告陷害民警行為,誣告者被行政拘留5日

經調查:張某某因對國勝派出所對其與魯家打架一案作出的處罰決定不滿,認為未滿足其個人訴求,便企圖通過舉報引起關注,使上級部門調查處理國勝派出所所長以解決其個人訴求。2019年7月19日,張某某駕駛私家麵包車到攀枝花市東區一打字複印店,由本人口述,以魯某某之名編造事實控告國勝派出所所長收受魯某某家錢而不辦事,要求領導調查追回“血汗錢”。製作兩份舉報信後,將兩封信分別寄往攀枝花市委及攀枝市掃黑除惡辦。

經與張某某、魯某某及國勝派出所相關民警進行約談核查,查明: 張、魯兩家打架一案,是由國勝派出所兩名民警調查處理,處罰結果是按照相關程序規定報請縣局法制大隊及局領導審核後依法研究作出。案件是依法公平公正辦理的。魯某某也表示,派出所是依法公平公正辦理該案件的,自己對派出所的處理結果無異議,期間無任何民警向其及家人索要過錢物,自己及家人也從未向任何部門遞交舉報國勝派出所所長收受錢財信件。且其與國勝派出所所長相互並不認識,平時沒有任何交往。

經全面調查,核查組認為:國勝派出所民警在辦理魯某某等毆打他人案件過程中依法、依規、依程序辦理,無不正當行為,不存在收受當事人錢財等問題。辦案單位負責人及民警與案件當事人無親屬關係或可能影響案件公正的任何關係,張某某所反映情況嚴重失實。7月30日,鹽邊縣公安局督察大隊代表縣局維權委員會,為受誣告民警下發了《不實投訴、舉報澄清正名通知書》,為受到惡意誣告的國勝派出所所長恢復名譽,消除不良影響。

誣告派出所所長“拿錢不辦事”被拘5天

↑澄清通知書

鹽邊縣警方表示,張某某冒用魯某某之名故意捏造事實舉報國勝派出所所長收受魯某某錢財,系誣告陷害民警行為。2019年8月1日,鹽邊縣公安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之規定,給予張某某行政拘留5日的處罰。

誣告派出所所長“拿錢不辦事”被拘5天

↑張某某被拘

劉髮香 紅星新聞記者 江龍 警方供圖

編輯 楊渝彤

誣告派出所所長“拿錢不辦事”被拘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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