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業協會披露徐翔案細節:控制139個賬戶非法獲利93億

徐翔 基金 華潤信託 法律 澎湃新聞 2017-06-08

基金業協會披露徐翔案細節:控制139個賬戶非法獲利93億

【寫在前面】6月7日,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公佈的一份紀律處分決定書,披露了徐翔案的部分基本情況。下為全文:

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

中基協處分(2017)2號

紀律處分決定書(上海澤熙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澤熙資產管理中心(普通合夥)、徐翔、鄭素貞、徐峻)

當事人:

上海澤熙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登記時間:2014年8月21日,登記編號:P1004404,觀察會員,於2017年3月20日被註銷登記。

上海澤熙資產管理中心(普通合夥),登記時間:2014年8月21日,登記編號:P1004398。

徐翔:男,1977年2月生,登記為上海澤熙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總經理、法定代表人;上海澤熙資產管理中心(普通合夥)基金經理。

鄭素貞:女,1952年4月生,登記為上海澤熙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上海澤熙資產管理中心(普通合夥)執行事務合夥人。

徐峻:男,1975年11月生,登記為上海澤熙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總經理助理、風控合規負責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以下簡稱《基金法》)、《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章程》(以下簡稱《協會章程》)、《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會員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會員管理辦法》)和《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紀律處分實施辦法(試行)》(以下簡稱《紀律處分實施辦法》),我會對當事人違反法律法規和自律規則的情況進行了調查。鑑於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已於2017年1月22日判決徐翔等人犯操縱證券市場罪,徐翔等人服從判決未上訴,本次紀律處分案的事實已經《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2016)魯02刑初148號,以下簡稱《判決書》)確認,我會據此直接作出紀律處分。

一、徐翔犯操縱證券市場罪的基本情況

根據《判決書》,經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查明:2009年至2015年,徐翔成立上海澤熙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和上海澤熙資產管理中心(普通合夥)等有限責任公司及合夥企業(以下統稱澤熙公司),由徐翔實際控制,設立“澤熙1期”至“澤熙12期”、“澤煦”、“澤熙增煦”,“瑞金1號”(以下統稱澤熙產品)等信託計劃及合夥企業型私募基金進行證券投資。同時,徐翔又控制了親友鄭素貞和以澤熙公司員工以及員工親友名義開設的證券賬戶,注入自有資金進行證券交易或者要求他人按其指令進行證券交易。徐翔實際控制139個證券賬戶,涉及76個自然人和1個合夥企業。

2010年至2015年間,徐翔單獨或夥同他人,先後與13家上市公司的董事長或者實際控制人合謀操縱上述公司的股票交易。

在11起上市公司股票交易的操縱中,徐翔等人約定由上市公司董事長或者實際控制人控制上市公司擇機發布“高送轉”、“業績預增”等利好消息,引入“乙型肝炎治療性疫苗”、“石墨烯”、“手機遊戲”、“在線教育”、“機器人”、“PPP”、“上市公司+PE”、“澤熙產品舉牌”等熱點題材。徐翔基於上述信息優勢,使用澤熙產品及其控制的證券賬戶,在二級市場進行上述公司股票的連續買賣,拉昇股價。上市公司股票價格拉昇後,徐翔用澤熙產品及其控制的證券賬戶以大宗交易的方式接盤上述公司股東減持的股票,並隨後在二級市場全部拋售,拋售過程中伴有大量競價買賣行為。上述公司股東將大宗交易減持股票超過約定底價的部分,按照約定的比例與徐翔等人五五或者四六分成,匯入徐翔等人指定的賬戶。徐翔等人收到分成款項後,銷燬雙方簽署的協議。

在2起上市公司股票交易的操縱中,徐翔動用澤熙產品或以他人名義與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以他人名義)共同認購非公開發行(以下統稱定向增發)股票後,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負責控制上市公司擇機發布“高送轉”等利好消息,引入“影視文化”、“互聯網金融”等熱點題材。徐翔基於信息優勢,使用澤熙產品及其控制的證券賬戶在二級市場進行上述公司股票的連續買賣,拉昇股價,將定向增發股票拋售獲利或實現股票增值。

綜上,徐翔等人實際非法獲利93.38億元,持有東方金鈺定向增發股票1.44億股(截止到2015年8月18日)。其中,徐翔等人在二級市場競價交易及大宗交易接盤後在二級市場拋售獲利49.78億元;徐翔單獨獲取大宗交易減持分成款21.24億元,持有東方金鈺定向增發股票1.44億股;徐翔等人共同獲取大宗交易減持分成款15.91億元;王某在二級市場競價交易獲利6.45億元。

二、當事人違反法律法規和自律規則的基本事實

根據《判決書》和我會的調查情況,當事人存在以下違反法律法規和自律規則的事實:

(一)登記備案信息與實際情況不符

一是人員登記信息不符。上海澤熙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澤熙投資)在我會登記的實際控制人為鄭素貞,實際由徐翔實際控制。上海澤熙資產管理中心(普通合夥)(以下簡稱澤熙資管)在我會登記的合規風控負責人為魯勇志。根據魯勇志向我會提交的《情況說明》和相關材料,魯勇志在2010年8月加入澤熙資管,其與澤熙資管的勞動合同是一年一簽,工作內容是研究部門的研究員崗位。魯勇志在澤熙資管工作期間,從未有人告知其被登記成為澤熙資管的合規風控負責人。另外,根據公司經辦人姚某的證明,魯勇志任“上海澤熙資產管理中心(普通合夥)的風控官,是公司為了滿足基金管理人登記的要求,將其錄入基金業協會的備案登記系統的。”2014年12月29日,魯勇志從澤熙資管離職,出任上市公司大恆新紀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兼總裁。

二是基金備案信息不符。澤熙投資在我會備案了“上海澤熙增煦投資中心(有限合夥)”等1只基金,還有“山東信託·夢想2號(澤熙3期)證券投資集合資金信託計劃”、“山東信託·三能1號(澤熙2期)證券投資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等2只基金的備案未完成;澤熙資管在我會備案了“華潤信託·龍信基金通1號(澤熙11期)集合資金信託計劃”、“ 華潤信託·澤熙6期單一資金信託計劃”、“ 華潤信託·福麟4號(澤熙5期)集合資金信託”、“ 華潤信託·澤熙4期集合資金信託計劃”以及“ 澤熙精選B投資基金”等5只基金。根據《判決書》中徐翔的證言,除澤熙2-5期是對外公開募集外,其他均是自有資金。對比以上基金備案情況與《判決書》的認定,當事人未按照規定真實、準確、完整地向我會備案基金的相關信息。

三是未按規定持續報送信息。澤熙投資和澤熙資管未按規定報送2014年至2016年的財務報告。澤熙投資風控負責人徐峻於2015年3月從公司離職等重大事項未按規定報告。

四是風險控制和內部管理制度缺失。徐翔以員工及員工親友名義開立了大量證券賬戶供徐翔控制、使用,用於連續買賣涉案股票,操縱證券市場。根據《判決書》中的證人證言,徐翔使用澤熙產品大宗交易接盤先由其與對方談好交易時間、股票名稱、數量、價格後,由澤熙公司員工操作。以上事實說明澤熙投資和澤熙資管內部控制制度缺失,管理混亂。根據魯勇志提交的《情況說明》,澤熙資管“所謂的‘風控官’,不僅僅是‘形同虛設’,而是根本就沒有這個部門”。

(二)利用基金財產和基金管理人的便利地位,從事證券市場操縱,為本人和與其合謀的上市公司股東牟取利益

在部分上市公司的操縱過程中,徐翔利用澤熙產品非法獲取業務。例如,根據《判決書》中徐翔的證言,2012年底,其與X公司董事長吳某見面,建議吳某辭去董事長職務以多減持股票。吳某辭職後,2013年6月,徐翔使用澤熙產品買了X公司300多萬股票,以展示實力並表達與吳某的合作誠意。雙方多次商談後,達成操縱X公司股票的合謀。

在全部上市公司的操縱過程中,徐翔都使用了澤熙產品連續買賣,拉昇股價。在一些公司的操縱過程中,徐翔還利用澤熙產品的影響力誘使他人跟風交易。例如,根據《判決書》中徐翔的證言,其聯繫D上市公司發佈定向增發預公告後,用澤熙產品在二級市場買入1500萬股,從而進入十大流通股東名冊,有利於穩定股價和定向增發。

在10起上市公司操縱過程中,徐翔使用澤熙產品接盤上市公司股東以大宗交易方式減持的股票,但是徐翔非法獲取的大宗交易減持分成均匯入徐翔等人的個人賬戶。

三、紀律處分決定

根據《紀律處分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我會可以依據已經生效的《判決書》確認的事實,直接作出紀律處分。當事人徐峻獲悉我會擬作出的紀律處分後,向我會提交了《情況說明》,希望我會能夠減免對其的紀律處分。其申辯理由如下:一是徐峻於2014年下半年被任命為澤熙投資風控負責人,2015年3月,徐峻自澤熙投資離職,不再擔任公司風控負責人。澤熙投資2015年3月以後從事的違法違規事項徐峻並未參與;二是2014年下半年至2015年3月期間,私募基金相關規範尚未完備,澤熙投資也未給予風控負責人充分的職權,導致其作為風控負責人難以發揮作用。自律監察專業委員會認為,2014年下半年至2015年3月,徐峻明知自己擔任澤熙投資的風控合規負責人,應當對其任職期間澤熙投資出現的嚴重違法違規行為承擔責任。另外,根據《判決書》,徐峻負責具體操作澤熙產品以大宗交易方式接盤上市公司股東減持的股票,徐峻操作的證券賬戶屬於徐翔控制的賬戶組,但賬戶的資金是徐峻的,獲利後二八分成。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嚴重違反了《基金法》、《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試行)》(以下簡稱《登記和備案辦法》)、《會員管理辦法》和《協會章程》的相關規定,違背了登記和入會時向我會提交的承諾,擾亂了行業秩序,嚴重損害了行業聲譽。澤熙投資法定代表人、總經理徐翔,風控合規負責人徐峻,澤熙資管執行事務合夥人鄭素貞對此負有主要責任。

鑑於上述基本事實和情節,根據《登記和備案辦法》第三十條,《紀律處分實施辦法》第五條、第六條、第二十二條的規定,經自律監察委員會全體會議表決並報理事會批准,我會作出以下紀律處分:

(一)取消澤熙投資的會員資格,予以公開譴責、加入黑名單

(二)撤銷澤熙資管的管理人登記,予以公開譴責、加入黑名單

(三)取消徐翔、鄭素貞通過認定方式取得的基金從業資格;

(四)對徐翔、鄭素貞、徐峻公開譴責、加入黑名單

上述紀律處分記入資本市場誠信檔案。

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

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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