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昌市紀委監委相關負責人就出臺《許昌市打擊誣告陷害類信訪舉報查核處理辦法(試行)》答記者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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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市委印發了《許昌市打擊誣告陷害類信訪舉報查核處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釋放出為擔當者擔當、為負責者負責的強烈信號。日前,市紀委監委相關負責人就《辦法》制定相關情況接受了許昌日報社記者的專題採訪,就社會各界普遍關注的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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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市委印發了《許昌市打擊誣告陷害類信訪舉報查核處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釋放出為擔當者擔當、為負責者負責的強烈信號。日前,市紀委監委相關負責人就《辦法》制定相關情況接受了許昌日報社記者的專題採訪,就社會各界普遍關注的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許昌市紀委監委相關負責人就出臺《許昌市打擊誣告陷害類信訪舉報查核處理辦法(試行)》答記者問"

近日,市委印發了《許昌市打擊誣告陷害類信訪舉報查核處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釋放出為擔當者擔當、為負責者負責的強烈信號。日前,市紀委監委相關負責人就《辦法》制定相關情況接受了許昌日報社記者的專題採訪,就社會各界普遍關注的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許昌市紀委監委相關負責人就出臺《許昌市打擊誣告陷害類信訪舉報查核處理辦法(試行)》答記者問許昌市紀委監委相關負責人就出臺《許昌市打擊誣告陷害類信訪舉報查核處理辦法(試行)》答記者問

Q

問:我們注意到,以市委名義出臺打擊誣告陷害類信訪舉報相關辦法在我市尚屬首次,這充分彰顯了市委對這一問題的高度重視,請談談《辦法》出臺的背景和目的是什麼?

A

答:習近平總書記指出,信訪是反映社情民意的晴雨表,是送上門來的群眾工作。信訪舉報工作是查處各類違紀違法問題最重要的線索來源和主渠道,是強化對黨員幹部和國家公職人員監督不可或缺的措施和手段。當前,反腐敗鬥爭取得壓倒性勝利,全面從嚴治黨取得重大戰略性成果,這與人民群眾依紀依法監督黨員幹部和國家公職人員、積極提供違紀違法問題線索,是密不可分的。但不可忽視的是,也有極少數別有用心者,借信訪舉報之名,行誣告陷害之實,既挫傷了黨員幹部幹事創業的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也浪費了紀檢監察機關的工作精力和監督執紀、審查調查資源,同時破壞了我市風清氣正的優良政治生態。為依紀依法規範信訪舉報秩序,保護廣大黨員和公職人員的合法權益和幹事創業積極性,引導幹部爭當改革的促進派、實幹家,專心致志為黨和人民幹事創業、建功立業,持續鞏固提升許昌風清氣正的優良政治生態,結合我市實際制定了該《辦法》。通過對誣告陷害者嚴肅追究、精準懲治,進一步提高黨紀國法的震懾作用,讓那些打著“想告誰就告誰、想怎麼告就怎麼告”小算盤的誣告陷害者自食苦果,“搬起石頭砸自己腳”。

Q

問:《辦法》出臺的依據都有哪些?

A

答:市委積極貫徹中共中央辦公廳《關於進一步激勵廣大幹部新時代新擔當新作為的意見》要求,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關於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國共產黨黨員權利保障條例》等黨內法規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等法律規定,制定了本《辦法》。

Q

問:《辦法》適用的對象都是哪些人?

A

答:《辦法》的適用對象包括兩類,一類是受誣告陷害者,包括受到誣告陷害類信訪舉報的黨員、公職人員、黨政機關;另一類是誣告陷害者,也就是實施誣告陷害的涉事人員,其中,也包括實施誣告陷害行為的公職人員和中共黨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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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市委印發了《許昌市打擊誣告陷害類信訪舉報查核處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釋放出為擔當者擔當、為負責者負責的強烈信號。日前,市紀委監委相關負責人就《辦法》制定相關情況接受了許昌日報社記者的專題採訪,就社會各界普遍關注的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許昌市紀委監委相關負責人就出臺《許昌市打擊誣告陷害類信訪舉報查核處理辦法(試行)》答記者問許昌市紀委監委相關負責人就出臺《許昌市打擊誣告陷害類信訪舉報查核處理辦法(試行)》答記者問

Q

問:我們注意到,以市委名義出臺打擊誣告陷害類信訪舉報相關辦法在我市尚屬首次,這充分彰顯了市委對這一問題的高度重視,請談談《辦法》出臺的背景和目的是什麼?

A

答:習近平總書記指出,信訪是反映社情民意的晴雨表,是送上門來的群眾工作。信訪舉報工作是查處各類違紀違法問題最重要的線索來源和主渠道,是強化對黨員幹部和國家公職人員監督不可或缺的措施和手段。當前,反腐敗鬥爭取得壓倒性勝利,全面從嚴治黨取得重大戰略性成果,這與人民群眾依紀依法監督黨員幹部和國家公職人員、積極提供違紀違法問題線索,是密不可分的。但不可忽視的是,也有極少數別有用心者,借信訪舉報之名,行誣告陷害之實,既挫傷了黨員幹部幹事創業的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也浪費了紀檢監察機關的工作精力和監督執紀、審查調查資源,同時破壞了我市風清氣正的優良政治生態。為依紀依法規範信訪舉報秩序,保護廣大黨員和公職人員的合法權益和幹事創業積極性,引導幹部爭當改革的促進派、實幹家,專心致志為黨和人民幹事創業、建功立業,持續鞏固提升許昌風清氣正的優良政治生態,結合我市實際制定了該《辦法》。通過對誣告陷害者嚴肅追究、精準懲治,進一步提高黨紀國法的震懾作用,讓那些打著“想告誰就告誰、想怎麼告就怎麼告”小算盤的誣告陷害者自食苦果,“搬起石頭砸自己腳”。

Q

問:《辦法》出臺的依據都有哪些?

A

答:市委積極貫徹中共中央辦公廳《關於進一步激勵廣大幹部新時代新擔當新作為的意見》要求,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關於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國共產黨黨員權利保障條例》等黨內法規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等法律規定,制定了本《辦法》。

Q

問:《辦法》適用的對象都是哪些人?

A

答:《辦法》的適用對象包括兩類,一類是受誣告陷害者,包括受到誣告陷害類信訪舉報的黨員、公職人員、黨政機關;另一類是誣告陷害者,也就是實施誣告陷害的涉事人員,其中,也包括實施誣告陷害行為的公職人員和中共黨員。

許昌市紀委監委相關負責人就出臺《許昌市打擊誣告陷害類信訪舉報查核處理辦法(試行)》答記者問

Q

問:哪些行為會被認定為誣告陷害類信訪舉報是大家關注的焦點,請詳細談一談?

A

答:《辦法》規定,故意虛構、編造、誇大舉報事實的存在,意圖利用公權力達到其個人不正當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認定為誣告陷害類信訪舉報行為:一是通過信訪、電話、信息、網絡以及其他方式惡意檢舉控告、造謠陷害的;二是本人或者指使、唆使、僱傭他人,或者假借他人名義捏造歪曲事實進行惡意檢舉控告的;三是假借“人民群眾”之名行發洩私憤之實的;四是其他誣告陷害他人的情形。

Q

問:打擊誣告陷害在實際操作層面如何界定應該是一個關鍵問題,請問應如何依紀依法進行甄別?

A

答:對誣告行為的追究要審慎,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正確把握誣告要件,注意從主客觀方面區分誣告、錯告。一是在主觀方面,要準確認定舉報人的舉報原因、目的和對自身舉報行為的認識等。對確因對事實瞭解不全面或者認識偏差而導致的錯告、檢舉失實行為,要進行提醒教育,及時進行糾正,不作為誣告陷害處理。二是在客觀方面,要綜合考慮舉報內容傳播程度、舉報事實真實性、對被舉報人影響程度、對正常執紀執法活動的影響等。

Q

問:在實際工作中,如果誣告陷害人是非公職人員,應當如何處理?

A

答:應依法處置。《辦法》規定,非公職人員實施誣告陷害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訪條例》等法律法規的,由公安機關、信訪部門等依法處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其中,《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訪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信訪人捏造歪曲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或者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條規定,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Q

問:黨政領導幹部實施誣告陷害行為的,應當如何處理?

A

答:相較於非公職人員,對中共黨員,公職人員、尤其是黨政領導幹部實施誣告陷害行為的,處理會更加嚴厲。一是可以按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暫行規定》等有關規定給予黨紀政務處分;二是如果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訪條例》等法律法規的,可以由公安機關、信訪部門等依法處理。三是如果涉嫌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除上述三種處理外,還可以視情節輕重,給予黨政領導幹部調離崗位、責令辭職、免職、降職等處理。

Q

問:通過誣告陷害獲得的不正當利益該如何處理?

A

答:打擊誣告陷害很重要的一個方面就是要使其無利可圖。《辦法》規定,對黨員、公職人員和非公職人員通過誣告陷害獲得的不當利益,要及時進行糾正處理。已被確定為推薦人選、考察對象或者候選人的,要取消相應資格;已被組織任用或者當選的職務,要取消任用或者按照規定程序免去當選職務;已獲取的榮譽、職稱,要予以撤銷並進行通報;已獲得的物質獎勵,要予以追回;獲得的其他不當利益,要按照有關規定處理到位。

Q

問:本《辦法》對誣告陷害類信訪舉報行為的處置,有無加重和減輕等制度安排?

A

答:《辦法》規定了八種應當從重處理的情形:一是故意捏造歪曲事實,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二是誣告陷害手段惡劣,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三是嚴重干擾換屆選舉或者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的;四是對依紀依法調查已有明確結論,仍捏造違紀違法事實,多頭、重複舉報,誣告陷害他人的;五是指使、唆使、僱傭他人進行誣告陷害的;六是在組織調查核實期間,串供或者偽造、銷燬、轉移、隱匿證據,阻礙干擾調查處理的;七是通過網絡、微信等途徑散佈、捏造他人違紀違法事實的;八是其他造成嚴重後果的。當然,對具有主動交待有關問題,積極配合組織調查,主動挽回損失、消除不良影響等情形的,按照有關規定,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予處理。

Q

問:什麼情況下要追究黨委(黨組)和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A

答:為倒逼各級黨組織強化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切實履行教育、管理和監督職責,全力營造擔當作為、幹事創業的發展環境,《辦法》規定,對連續發生或者大面積發生誣告陷害類信訪舉報,幹部群眾反映強烈,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或者對誣告陷害類信訪舉報行為查處不力,或者對相關案件壓案不報、壓案不查,造成嚴重後果的;或者在組織調查核實期間向參與誣告陷害類信訪舉報的涉事人員通風報信,阻撓干擾調查處理,不如實報告有關情況,或者拒不執行上級處理意見或者變通執行的,一律嚴肅追究黨委(黨組)的主體責任、領導班子成員的“一崗雙責”責任、紀委(紀檢組)的監督責任。

Q

問:打擊是為了保護,我們在查處誣告陷害類信訪舉報中,對受到不實反映的單位或者個人要及時予以澄清,請問哪些問題需要澄清?

A

答:根據《辦法》規定,對信訪舉報反映內容全部失實,且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誣告陷害類信訪舉報;或者信訪舉報反映內容部分屬實,但按照“三個區分開來”要求,應當予以澄清的誣告陷害類信訪舉報;或者其他確有必要予以澄清的誣告陷害類信訪舉報,調查核實單位應當及時向被誣告陷害的單位或者個人反饋認定意見和處理結果;對信訪舉報反映的問題,經查證確屬不實反映,但未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或者因客觀條件所限,難以查實又不能明確排除的,不適宜開展澄清工作。

Q

問:《辦法》對紀檢監察機關暢通信訪渠道,鼓勵依法舉報,保護舉報人合法權益方面,提出了哪些要求?

A

答:《辦法》要求全市各級紀檢監察機關要健全完善信訪舉報工作機制,暢通信訪舉報通道,調動人民群眾參與監督的積極性,鼓勵保護幹部群眾依法檢舉舉報,強化對黨員幹部和行使公權力人員信訪監督。要建立健全初次信訪權利義務告知機制,加強對各級黨組織政治生態的分析研判,在信訪人初次信訪時,明確告知信訪人享有的權利和應當承擔的紀律和法律責任;要建立日常監督與問題線索評估銜接機制,對匿名且反映問題不具體,或者與平時掌握情況出入較大的信訪舉報,可以直接排除在問題線索之外;要建立快查快結機制,對換屆期間或者幹部考察等重要時間節點受理的問題線索,要快查快結;要建立採信告知機制,對反映不實或者沒有證據證明存在問題的談話函詢說明材料,要及時予以採信了結並告知反饋;要建立公開曝光機制,對查證屬實的誣告陷害類典型案件,特別是黨政領導幹部參與其中的,要在一定範圍內通報、曝光。

Q

問:請問組織澄清工作由誰澄清、怎麼澄清?

A

答:對查證屬實的誣告陷害類信訪舉報需要澄清的,按照“誰調查、誰澄清”的原則,由調查核實單位報市委或者市紀委監委批准後,採取以下四種方式予以澄清:一是向被誣告陷害的黨員、公職人員所在單位黨組織主要負責人及本人發函反饋。二是向被誣告陷害的黨員、公職人員所在單位黨組織通報說明,必要時向其所在單位上級黨組織反饋、澄清有關情況,消除影響。三是向被誣告陷害的黨員、公職人員所屬行政區域內的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群團組織或者所屬行業系統通報說明。四是確需向社會公開通報說明的,須經市委批准,由調查核實單位會同黨委宣傳部門實施。

Q

問:對於誣告陷害行為,查處只是手段,源頭預防才是根本。《辦法》在教育預防上對各級黨組織有哪些要求?

A

答:《辦法》要求全市各級黨組織要強化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切實履行教育、管理和監督職責,不斷加強對廣大黨員、公職人員的理想信念教育、思想道德教育、黨章黨規黨紀教育,教育、引導黨員幹部正確看待個人得失、進退留轉等問題,深刻認識到誣告陷害是對黨不忠誠、欺騙組織、破壞幹部隊伍團結、汙染政治生態的違紀違法行為,正確行使檢舉權和控告權,自覺遠離和堅決抵制誣告陷害行為。

來源:許昌市人民政府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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