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麗偉、蔡呈祥、蔡志榮

信用卡 銀行 福建 民法 農村 石獅法院 2019-07-03

福 建 省 石 獅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張麗偉(身份證號3505821968****2025)、

蔡呈祥(身份證號3505811988****1236)、

蔡志榮(身份證號3505811990****121X):

本院受理福建石獅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張麗偉、蔡呈祥、蔡志榮信用卡糾紛一案,因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現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之規定,向你公告送達(2019)閩0581民初2331號民事起訴狀副本、證據材料副本、應訴通知書、合議庭成員通知書、舉證通知書、指定舉證期限通知書、開庭傳票等材料。原告福建石獅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起訴請求: 1、判令被告張麗偉、蔡呈祥、蔡志榮在繼承蔡長生遺產範圍內償還申請人信用卡透支本金19571.68元及截止2019年2月21日的利息、複利2857.2元,違約金3793.52元(合計26222.4元),並支付申請人自2019年2月22日起至實際結清之日止按《領用合約》約定標準計算的利息、複利和違約金。2、判令被告張麗偉、蔡呈祥、蔡志榮在繼承蔡長生遺產範圍內償還申請人因本案訴訟而支付的律師費700元;3、本案的案件受理費等訴訟費用由三被告承擔。自公告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提交答辯狀的期限為公告期滿後的15日內,舉證期限為公告期滿後的30日內,期限內不提交證據,視為放棄舉證權利。本院定於2019年9月19日8時30分在本院速裁審判法庭開庭審理。屆時如不到庭,本院將依法缺席審理和判決。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承辦法官:柳東曉

聯繫電話:0595-88617206

張麗偉、蔡呈祥、蔡志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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