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商們該警惕了!因虛構交易300萬,涉嫌非法經營罪被抓


代理商們該警惕了!因虛構交易300萬,涉嫌非法經營罪被抓

2019年6月23日,通遼市科左中旗公安局經偵大隊發現,科左中旗寶龍山鎮人田某利用銷售終端機(POS機)虛構交易。

經偵大隊針對此條線索立即派出精幹警力前往寶龍山鎮調查取證,經民警多方調查,確定了田某從事代理銷售POS機業務,利用POS機專門從事虛構交易、信用卡代還、套-現業務,“客戶”每套出一筆現金,田某即可按照刷卡金額收取一定的手續費,涉案金額高達300萬元,田某的行為嚴重擾亂了市場經濟秩序,涉嫌非法經營罪。

抓獲嫌疑人田某後,共查獲作案工具POS機3部、手機2臺、銀行卡28張、票據千餘張。

經審訊,犯罪嫌疑人田某對非法經營的事實供認不諱。犯罪嫌疑人田某因涉嫌非法經營罪被依法刑事拘留。

代理商們該警惕了!因虛構交易300萬,涉嫌非法經營罪被抓

信用卡套現風險巨大

POS機套現實質上是一種欺騙銀行的行為,犯罪嫌疑人擅自將信用卡的消費信貸功能改變為現金貸款,使髮卡機構無法判斷持卡人的正常資信狀況和信用卡資金用途。

POS機套現已成為銀行卡犯罪金額最高的一種犯罪形式並逐年遞增。這既擾亂國家金融秩序,對金融安全帶來巨大風險,也容易滋生地下金融活動,影響社會穩定。

信用卡套現指的是持卡人不是通過正常合法手續(ATM或櫃檯取現)提取現金,而通過其他手段將卡中信用額度內的資金以現金的方式套取,同時又不支付銀行提現費用的行為。

近年來,為了更好的懲治妨害信用卡管理犯罪活動,維護信用卡管理秩序和持卡人合法權益,監管部門多次修改信用卡犯罪有關法律適用。

非法從事支付業務將被嚴懲

今年初,“兩高院”聯合發佈《關於辦理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非法買賣外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明確三種“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情形。

第一種是虛構支付結算情形,即使用受理終端或者網絡支付接口等方法,以虛構交易、虛開價格、交易退款等非法方式向指定付款方支付貨幣資金的;

第二種是公轉私、套取現金情形,即非法為他人提供單位銀行結算賬戶套現或者單位銀行結算賬戶轉個人賬戶服務的;

第三種是支票套現情形,俗稱“支票串現金”,即非法為他人提供支票套現服務。

此外,第四項兜底項規定了其他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情形,以適應支付結算方式不斷變化的需要。

另外,根據修訂後《關於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使用銷售點終端機具(POS機)等方法,以虛構交易、虛開價格、現金退貨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現金,情節嚴重的,應當依據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1、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資金20萬元以上逾期未還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的,即為“情節嚴重”;

2、數額在500萬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資金100萬元以上逾期未還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的,即為“情節特別嚴重”;

3、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用上述方式惡意透支,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以信用卡詐騙罪定罪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非法經營罪】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持卡人應該正常使用信用卡,銀行對信用卡刷卡數據有一套監控系統,一旦被銀行發現使用信用卡套現,除了封卡,也很可能因為逾期影響個人信用記錄,對以後的貸款和其他金融消費產生影響。

更重要的是,如果利用套現中介公司等代理機構進行套現,也存在個人信息洩露或被他人盜用的潛在風險。

同時提醒,支付行業代理商合規展業,遠離非法信用卡代還等業務,切勿因貪圖小利,而因小失大,招來牢獄之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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