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槓桿”這個詞我們並不陌生,阿基米德說:“給我一個支點,我將撬動地球。”這就是槓桿
原理,作為投資人更熟知的是金融槓桿,以最少的投入撬動更大的投資成果。
先給大家舉一個真的的案例,上海一90後女生用30萬撬動數千萬的房產。當然她的這個做法
是不可取的,損害他人利益,還會面臨法律的制裁。
據瞭解,2016年期間,這位90後女生黃某在上海簽下了起碼4份以上的房地產定金合同,她所
買的房子每一套價格都是幾百萬不等,同時她也支付了5-10萬元不等的定金。
但在付了定金之後,她就開始玩“消失”,以各種理由拒不支付首付款。等到房主想要解除買
賣合同另找買家時,黃某就翻出了合同當中的違約條款來索賠。
原來竟是因為合同中藏有這四個陷阱!根據法院判決書寫明,這些合同中的陷阱條款包括:
1. 買家逾期超過600日不付款,賣家才可以解除合同;
買方有長達600日的逾期期限,這麼長的期限會讓賣方很是被動,極易陷入“收不到錢”或者
“承擔高額違約金”的兩難境地。
2. 買家不付錢每天只需付萬分之零點三的違約金;
買方逾期後的違約金低至轉讓成交價的每日萬分之零點三的違約金,算下來月息也不過
0.09%,違約成本極低。
3. 買家可以找別人接手來買這個房屋;
從2016年到2017年,上海大部分地區房價上漲超過50%,當初黃某簽訂合同的房產價值超過
2000萬,現在已經暴漲了1000多萬。
如果按照合同的規定,這一千多萬的差價就要歸黃某所有,而她付出的僅僅是合計不過是30萬
的定金。
4. 600日內賣家如果把房子轉賣給其他人,則要賠償買家房價20%的違約金。
所以即使是賣家們都選擇“違約”,黃某也能獲得數百萬元的違約金。
結果就是黃某用5萬到10萬的定金,鎖定了賣家數百萬的房產未來600日內的升值收益,這可
以說就是個定金變身房屋“看漲期權”的案例。
在2016年上海房產一年暴漲達44%的背景下,能夠用如此便宜的權利金成交多筆看漲期權,
一方面在於黃某的精心設計,另一方面也是售房人忽視了對合同條款的審視。
畢竟,從400萬到800萬房產的看漲期權,權利金一般也不可能只有5萬到10萬元那麼低,除
非是被普遍看跌的房子。否則,一套房子600天裡隨便漲個超過1%,賣家就會虧錢。
據報道,黃某的房地產買賣合同就是一張典型的“美式期權”合約,也並非穩賺不賠。
期權是一種合約,該合約賦予持有人在某一特定日期或該日之前的任何時間以固定價格購進或
售出一種資產的權利。如果該期權只能在到期日執行,則稱為歐式期權;如果該期權可以在到
期日或到期日之前的任何時間執行,則稱為美式期權。
黃某支付的5萬或10萬元的定金,便是類似於買方向賣方支付的權利金,
付了這個權利金之後,黃某就可以以事先約定的價格在合同規定的600天內鎖定這套房子。
在合約期限內,房價上漲,她通過轉賣可以賺取溢價;房價下跌或漲幅較低,便可以不買,損
失的也只有定金和違約金。
所以,大家買賣房屋時,一定要注意到合同條款中關於逾期期限和違約金的金額是否合理,如
果有不合理的地方一定要及時和專業人士或者律師諮詢。
雖然知道了怎麼一回事,但不代表大家也可這樣操作,畢竟黃某被起訴了。
雖然一開始有的房東就起訴到法院,一審法院根據單份的合同來看,判定雙方當事人的購房合
同合法有效,駁回原房主的訴訟請求,判令原房主繼續履行雙方簽訂的《房地產買賣合同》,
案件受理費用也由原房主承擔。
但是吃虧的人不是隻有一家,受害者房東抱團集體去法院作證,這時法院審理認為,黃某並沒
有付款能力,卻在短期內與多名房屋出售人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在合同中均約定了付款期限為
600天,顯然與購房政策不符。由此可見,購房不是黃某的真正目的,而是通過支付小額錢款
來謀取不正當的利益。
由此,黃某才最終全部敗訴。
這個例子雖然真實,但當事人被起訴也是真實的,那麼怎麼樣才能用30萬合法的撬動1000萬
呢?
我覺得完全可以以我自身的買房經歷來訴說。
“槓桿”這個詞我們並不陌生,阿基米德說:“給我一個支點,我將撬動地球。”這就是槓桿
原理,作為投資人更熟知的是金融槓桿,以最少的投入撬動更大的投資成果。
先給大家舉一個真的的案例,上海一90後女生用30萬撬動數千萬的房產。當然她的這個做法
是不可取的,損害他人利益,還會面臨法律的制裁。
據瞭解,2016年期間,這位90後女生黃某在上海簽下了起碼4份以上的房地產定金合同,她所
買的房子每一套價格都是幾百萬不等,同時她也支付了5-10萬元不等的定金。
但在付了定金之後,她就開始玩“消失”,以各種理由拒不支付首付款。等到房主想要解除買
賣合同另找買家時,黃某就翻出了合同當中的違約條款來索賠。
原來竟是因為合同中藏有這四個陷阱!根據法院判決書寫明,這些合同中的陷阱條款包括:
1. 買家逾期超過600日不付款,賣家才可以解除合同;
買方有長達600日的逾期期限,這麼長的期限會讓賣方很是被動,極易陷入“收不到錢”或者
“承擔高額違約金”的兩難境地。
2. 買家不付錢每天只需付萬分之零點三的違約金;
買方逾期後的違約金低至轉讓成交價的每日萬分之零點三的違約金,算下來月息也不過
0.09%,違約成本極低。
3. 買家可以找別人接手來買這個房屋;
從2016年到2017年,上海大部分地區房價上漲超過50%,當初黃某簽訂合同的房產價值超過
2000萬,現在已經暴漲了1000多萬。
如果按照合同的規定,這一千多萬的差價就要歸黃某所有,而她付出的僅僅是合計不過是30萬
的定金。
4. 600日內賣家如果把房子轉賣給其他人,則要賠償買家房價20%的違約金。
所以即使是賣家們都選擇“違約”,黃某也能獲得數百萬元的違約金。
結果就是黃某用5萬到10萬的定金,鎖定了賣家數百萬的房產未來600日內的升值收益,這可
以說就是個定金變身房屋“看漲期權”的案例。
在2016年上海房產一年暴漲達44%的背景下,能夠用如此便宜的權利金成交多筆看漲期權,
一方面在於黃某的精心設計,另一方面也是售房人忽視了對合同條款的審視。
畢竟,從400萬到800萬房產的看漲期權,權利金一般也不可能只有5萬到10萬元那麼低,除
非是被普遍看跌的房子。否則,一套房子600天裡隨便漲個超過1%,賣家就會虧錢。
據報道,黃某的房地產買賣合同就是一張典型的“美式期權”合約,也並非穩賺不賠。
期權是一種合約,該合約賦予持有人在某一特定日期或該日之前的任何時間以固定價格購進或
售出一種資產的權利。如果該期權只能在到期日執行,則稱為歐式期權;如果該期權可以在到
期日或到期日之前的任何時間執行,則稱為美式期權。
黃某支付的5萬或10萬元的定金,便是類似於買方向賣方支付的權利金,
付了這個權利金之後,黃某就可以以事先約定的價格在合同規定的600天內鎖定這套房子。
在合約期限內,房價上漲,她通過轉賣可以賺取溢價;房價下跌或漲幅較低,便可以不買,損
失的也只有定金和違約金。
所以,大家買賣房屋時,一定要注意到合同條款中關於逾期期限和違約金的金額是否合理,如
果有不合理的地方一定要及時和專業人士或者律師諮詢。
雖然知道了怎麼一回事,但不代表大家也可這樣操作,畢竟黃某被起訴了。
雖然一開始有的房東就起訴到法院,一審法院根據單份的合同來看,判定雙方當事人的購房合
同合法有效,駁回原房主的訴訟請求,判令原房主繼續履行雙方簽訂的《房地產買賣合同》,
案件受理費用也由原房主承擔。
但是吃虧的人不是隻有一家,受害者房東抱團集體去法院作證,這時法院審理認為,黃某並沒
有付款能力,卻在短期內與多名房屋出售人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在合同中均約定了付款期限為
600天,顯然與購房政策不符。由此可見,購房不是黃某的真正目的,而是通過支付小額錢款
來謀取不正當的利益。
由此,黃某才最終全部敗訴。
這個例子雖然真實,但當事人被起訴也是真實的,那麼怎麼樣才能用30萬合法的撬動1000萬
呢?
我覺得完全可以以我自身的買房經歷來訴說。
15年夏天我順利的畢業,然後跟普通人一樣離開校園的壁壘 踏入這個弱肉強食的社會。然後
來到成都找工作發展。
16年9月份。
我來成都的第12個月。萌發了買房的念頭。當時工作是在錦江區科創路那一塊。主要還是考慮
到上班得方便,就開始著重看著公司附近的小區,當時我看的幾個小區均價都在1W內。最後
定了龍關天悅的一套房子 95平,由於房東急售,我100萬買下。首付30萬。
18年10月份
來成都的第二個年頭,買房一年後。
當時龍關天悅的房價漲到了2萬5一平。由於當時工作地點已經換到了武侯區,每天上下班都很
不方便。萌生了賣掉這套房子,再在武侯區買一套.當時以240萬的價格出售,還清貸款後手上
多了50萬的閒錢。加上這一年賺的一共差不多有200萬。
當時我已經開始從事房產行業了,也接觸到了法拍房。當時大家對法拍房的理解就是便宜,的
確,那個時候的確便宜。
當時我全款120萬在高新買了一套小戶型,又用80萬的首付在武侯買了一套150萬的法拍房,
當時這房子市值在190萬。
2019年5月份,我在高新區的房子漲到了180萬,當時花150萬在武侯買到市值190萬的法拍房
現在漲到了300萬左右。
而我出的所有本金加起來也就只有30萬而已。比我賺的多的大有人在,而且這羊合法合理,不
會有任何人起訴你,最多就看你不爽而已。
如果購買的是法拍房,那將會撬動更大的資產。
大部分窮人看富人都是不爽的。
買房是會上癮的。
“槓桿”這個詞我們並不陌生,阿基米德說:“給我一個支點,我將撬動地球。”這就是槓桿
原理,作為投資人更熟知的是金融槓桿,以最少的投入撬動更大的投資成果。
先給大家舉一個真的的案例,上海一90後女生用30萬撬動數千萬的房產。當然她的這個做法
是不可取的,損害他人利益,還會面臨法律的制裁。
據瞭解,2016年期間,這位90後女生黃某在上海簽下了起碼4份以上的房地產定金合同,她所
買的房子每一套價格都是幾百萬不等,同時她也支付了5-10萬元不等的定金。
但在付了定金之後,她就開始玩“消失”,以各種理由拒不支付首付款。等到房主想要解除買
賣合同另找買家時,黃某就翻出了合同當中的違約條款來索賠。
原來竟是因為合同中藏有這四個陷阱!根據法院判決書寫明,這些合同中的陷阱條款包括:
1. 買家逾期超過600日不付款,賣家才可以解除合同;
買方有長達600日的逾期期限,這麼長的期限會讓賣方很是被動,極易陷入“收不到錢”或者
“承擔高額違約金”的兩難境地。
2. 買家不付錢每天只需付萬分之零點三的違約金;
買方逾期後的違約金低至轉讓成交價的每日萬分之零點三的違約金,算下來月息也不過
0.09%,違約成本極低。
3. 買家可以找別人接手來買這個房屋;
從2016年到2017年,上海大部分地區房價上漲超過50%,當初黃某簽訂合同的房產價值超過
2000萬,現在已經暴漲了1000多萬。
如果按照合同的規定,這一千多萬的差價就要歸黃某所有,而她付出的僅僅是合計不過是30萬
的定金。
4. 600日內賣家如果把房子轉賣給其他人,則要賠償買家房價20%的違約金。
所以即使是賣家們都選擇“違約”,黃某也能獲得數百萬元的違約金。
結果就是黃某用5萬到10萬的定金,鎖定了賣家數百萬的房產未來600日內的升值收益,這可
以說就是個定金變身房屋“看漲期權”的案例。
在2016年上海房產一年暴漲達44%的背景下,能夠用如此便宜的權利金成交多筆看漲期權,
一方面在於黃某的精心設計,另一方面也是售房人忽視了對合同條款的審視。
畢竟,從400萬到800萬房產的看漲期權,權利金一般也不可能只有5萬到10萬元那麼低,除
非是被普遍看跌的房子。否則,一套房子600天裡隨便漲個超過1%,賣家就會虧錢。
據報道,黃某的房地產買賣合同就是一張典型的“美式期權”合約,也並非穩賺不賠。
期權是一種合約,該合約賦予持有人在某一特定日期或該日之前的任何時間以固定價格購進或
售出一種資產的權利。如果該期權只能在到期日執行,則稱為歐式期權;如果該期權可以在到
期日或到期日之前的任何時間執行,則稱為美式期權。
黃某支付的5萬或10萬元的定金,便是類似於買方向賣方支付的權利金,
付了這個權利金之後,黃某就可以以事先約定的價格在合同規定的600天內鎖定這套房子。
在合約期限內,房價上漲,她通過轉賣可以賺取溢價;房價下跌或漲幅較低,便可以不買,損
失的也只有定金和違約金。
所以,大家買賣房屋時,一定要注意到合同條款中關於逾期期限和違約金的金額是否合理,如
果有不合理的地方一定要及時和專業人士或者律師諮詢。
雖然知道了怎麼一回事,但不代表大家也可這樣操作,畢竟黃某被起訴了。
雖然一開始有的房東就起訴到法院,一審法院根據單份的合同來看,判定雙方當事人的購房合
同合法有效,駁回原房主的訴訟請求,判令原房主繼續履行雙方簽訂的《房地產買賣合同》,
案件受理費用也由原房主承擔。
但是吃虧的人不是隻有一家,受害者房東抱團集體去法院作證,這時法院審理認為,黃某並沒
有付款能力,卻在短期內與多名房屋出售人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在合同中均約定了付款期限為
600天,顯然與購房政策不符。由此可見,購房不是黃某的真正目的,而是通過支付小額錢款
來謀取不正當的利益。
由此,黃某才最終全部敗訴。
這個例子雖然真實,但當事人被起訴也是真實的,那麼怎麼樣才能用30萬合法的撬動1000萬
呢?
我覺得完全可以以我自身的買房經歷來訴說。
15年夏天我順利的畢業,然後跟普通人一樣離開校園的壁壘 踏入這個弱肉強食的社會。然後
來到成都找工作發展。
16年9月份。
我來成都的第12個月。萌發了買房的念頭。當時工作是在錦江區科創路那一塊。主要還是考慮
到上班得方便,就開始著重看著公司附近的小區,當時我看的幾個小區均價都在1W內。最後
定了龍關天悅的一套房子 95平,由於房東急售,我100萬買下。首付30萬。
18年10月份
來成都的第二個年頭,買房一年後。
當時龍關天悅的房價漲到了2萬5一平。由於當時工作地點已經換到了武侯區,每天上下班都很
不方便。萌生了賣掉這套房子,再在武侯區買一套.當時以240萬的價格出售,還清貸款後手上
多了50萬的閒錢。加上這一年賺的一共差不多有200萬。
當時我已經開始從事房產行業了,也接觸到了法拍房。當時大家對法拍房的理解就是便宜,的
確,那個時候的確便宜。
當時我全款120萬在高新買了一套小戶型,又用80萬的首付在武侯買了一套150萬的法拍房,
當時這房子市值在190萬。
2019年5月份,我在高新區的房子漲到了180萬,當時花150萬在武侯買到市值190萬的法拍房
現在漲到了300萬左右。
而我出的所有本金加起來也就只有30萬而已。比我賺的多的大有人在,而且這羊合法合理,不
會有任何人起訴你,最多就看你不爽而已。
如果購買的是法拍房,那將會撬動更大的資產。
大部分窮人看富人都是不爽的。
買房是會上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