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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四川法治報
為賺錢牟利,江某將工作期間掌握的公民個人信息倒賣給他人,侵犯了公民個人信息安全和合法權益。近日,江某涉嫌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案法院依法作出判決,認定江某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2個月,並處罰金5萬元。
2017年,被告人江某在四川某基金公司攀枝花分公司上班期間,聽公司經理蔣某某、同事陳某、彭某說可以在網上販賣公民個人信息賺錢。為了牟取私利,江某開始通過購買、收受的方式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400餘萬條,其中包含公民詳細住址、姓名、電話的信息4萬餘條。其間,江某通過QQ等聊天工具,在多個聊天群中不間斷髮布公民個人信息出售廣告,買家通過廣告獲取購買方式後,在江某處購買公民個人信息並通過微信和支付寶等方式轉賬付款,江某以此共獲利4.3萬餘元。2018年9月28日,攀枝花市東區檢察院對江某作出逮捕決定。
李玉瓊 記者 唐萬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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