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保密法規定了哪十二種禁止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祕密法》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非法獲取、持有國家祕密載體的;

(二)買賣、轉送或者私自銷燬國家祕密載體的;

(三)通過普通郵政、快遞等無保密措施的渠道傳遞國家祕密載體的;

(四)郵寄、託運國家祕密載體出境,或者未經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攜帶、傳遞國家祕密載體出境的;

(五)非法複製、記錄、存儲國家祕密的;

(六)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國家祕密的;

(七)在互聯網及其他公共信息網絡或者未採取保密措施的有線和無線通信中傳遞國家祕密的;

(八)將涉密計算機、涉密存儲設備接入互聯網及其他公共信息網絡的;

(九)在未採取防護措施的情況下,在涉密信息系統與互聯網及其他公共信息網絡之間進行信息交換的;

(十)使用非涉密計算機、非涉密存儲設備存儲、處理國家祕密信息的;

(十一)擅自卸載、修改涉密信息系統的安全技術程序、管理程序的;

(十二)將未經安全技術處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計算機、涉密存儲設備贈送、出售、丟棄或者改作其他用途的。

有前款行為尚不構成犯罪,且不適用處分的人員,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督促其所在機關、單位予以處理。

擴展資料:

十二種禁止行為的解釋:

1、非法獲取、持有國家祕密載體的主要包括:不屬於國家祕密知悉範圍內的人員,通過竊取、騙取、搶奪、購買等非正當途徑和手段,獲取並留存涉密載體。

知悉範圍內的人員,未經批准留存涉密載體,經提醒、催促拒不上交;知悉範圍內的人員離崗離職後,未按有關規定及時清退涉密載體。

2、國家祕密載體屬於國家所有,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發或裝備,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私自買賣、轉送。機關、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保密規定和標準銷燬國家祕密載體,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私自銷燬。

3、普通郵政、快遞、物流等不具備安全保密保障條件,通過這些方式傳遞涉密載體,將造成涉密載體管理失控,極易洩密,應當嚴格禁止。

在國內傳遞涉密載體必須通過機要通信、機要交通或者指派專人傳遞。在市內傳遞機密級、祕密級涉密載體,也可通過機要交換站進行。

4、向境外傳遞涉密載體,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凡是外交信使能夠到達的地方,必須由外交信使攜運;境外目的地不通外交信使或外交信使難以攜運,且確因工作需要自行攜運出境的。

應當向有批准權限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或機構申請辦理批准手續。經批准攜帶出境的,必須採取嚴格保密防護措施。禁止任何組織和個人以任何方式郵寄、託運涉密載體至境外。

5、非法複製、記錄、存儲國家祕密的主要包括:未經批准,擅自複製、摘抄涉密文件資料;擅自對涉密談話、會議和活動等內容進行文字記載或錄音、錄像。

私自留存、存儲國家祕密信息或者國家祕密載體。在工作中,確需複製、記錄、存儲國家祕密的,應當事先報經有關部門或者主管領導批准,並嚴格執行保密管理規定。

6、在私人交往、通信中涉及國家祕密,會導致國家祕密知悉範圍的擴大和造成國家祕密失控,必須嚴格禁止。

7、互聯網、固定電話網、移動通信網、廣播電視網等公共信息網絡,以及沒有保密措施的有線和無線通信,都無法確保信息傳遞的安全,不能用來傳遞國家祕密。

8、“涉密存儲設備”,是指用於存儲涉密信息的各類介質和設備的總稱,主要包括計算機硬盤、移動硬盤。

光盤、U盤、存儲卡、記憶棒、錄音帶、錄像帶等存儲介質,以及具有信息存儲功能的打印機、傳真機、複印機、掃描儀、照相機、攝像機等設備。

9、在未採取防護措施的情況下,在涉密信息系統與互聯網及其他公共信息網絡之間進行信息交換,容易被植入“木馬”等竊密程序,使涉密信息系統受到遠程控制,導致國家祕密被竊取。

10、使用非涉密計算機、非涉密存儲設備存儲、處理國家祕密信息,將使國家祕密失去有效控制和保護,極易造成洩密。

11、“安全技術程序、管理程序”是指為確保涉密信息系統的運行安全、信息安全而安裝在涉密信息系統中,對系統進行安全保密防護的應用程序。

安全技術程序主要包括身份鑑別程序、訪問控制程序、主機監控程序、防病毒程序等。安全管理程序主要包括權限管理程序、審計管理程序、安全策略管理程序等。

12、“安全技術處理”,是指為保證涉密信息安全,對退出使用的涉密信息設備所採取的符合國家保密標準要求的技術處理措施。

包括對涉密存儲設備進行銷燬或者信息消除,以確保涉密信息無法被恢復。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祕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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