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購置稅法》7月1日起施行 諸多利好讓人期待

紅網時刻6月30日訊(通訊員 戴勇)2019年7月1日起,《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法》(以下簡稱《車輛購置稅法》)正式實施,施行18年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暫行條例》)同時廢止。

筆者從國家稅務總局湖南省稅務局瞭解到,《車輛購置稅法》的實施將給廣大購車納稅人帶來更多利好,現將車輛購置稅新政內容給大家“劃重點”,以饗讀者。

重點之一:調整了徵收範圍,更大範圍地惠及民生

車輛購置稅應稅車輛範圍為汽車、排氣量在150毫升以上的摩托車、汽車掛車和有軌電車。此外,地鐵、輕軌等城市軌道交通車輛,裝載機、平地機、挖掘機、推土機等輪式專用機械車,以及起重機(吊車)、叉車、電動摩托車,不屬於應稅車輛。

適應機動車相關國家標準的變化,促進實現減負和惠民目標,以及規範稅法定義等方面的要求,相較於《暫行條例》,車輛購置稅應稅車輛範圍有所調整:一是將無軌電車、農用運輸車併入了汽車稅目;二是將拖拉機掛車、排氣量在150毫升及以下摩托車、電動摩托車從掛車、摩托車稅目中剔除;三是將裝載機、平地機、挖掘機、推土機等輪式專用機械車,以及起重機(吊車)、叉車等原來屬於免稅的工程機械車調整出應稅車輛範圍,同時明確地鐵、輕軌等城市軌道交通車輛不屬於應稅車輛。

重點之二:稅率10%沒有變化

現行稅法規定車輛購置稅的稅率為百分之十。《暫行條例》實施期間的對部分特定車輛減按5%、7.5%稅率徵收,屬於階段性的優惠稅率。我們也注意到部分納稅人將不含增值稅(如13%)價格與含稅價格比較,誤認為車輛購置稅稅率是8.85%。其實車輛購置稅法定稅率一直是10%。

重點之三:取消了最低計稅價格規定,申報繳稅更公平

《車輛購置稅法》第五條、第六條明確,車輛購置稅的應納稅額按照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乘以稅率計算。納稅人購買自用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為納稅人實際支付給銷售者的全部價款,不包括增值稅稅款。

有部分機動車銷售4S店宣稱,《車輛購置稅法》施行後車輛購置稅稅率後調高,鼓動大家7月1日之前買車,這些都是誤導宣傳,甚至是違法宣傳。

以一輛含增值稅的實際成交價為10萬元的汽車為例(假定國家稅務總局當期核定該車的最低計稅價格為90000元):

2019年6月30日(含)以前,根據《暫行條例》)規定:應納稅額=計稅價格×稅率=不含增值稅價格× 10%=100000÷1.13 × 10%=8849.56元 < 9000元。因其不含增值稅價格低於最低計稅價格,實際應納稅額為9000元。

2019年7月1日後,根據《車輛購置稅法》規定:應納稅額=計稅價格×稅率=不含增值稅價格×10%=100000÷1.13 × 10%=8849.56元,

由於《車輛購置稅法》取消了“最低計稅價格”的相關規定,上述車輛實際應納稅額為8849.56元,相較於《暫行條例》施行期間,應納稅額減少了150.44元。當然,國家稅務總局如果6月30日(含)前核定該車的最低計稅價格為88000元,《車輛購置稅法》實施前後,應納稅額均為8849.56元,無任何變化。

重點之四:低開發票少繳稅行不通

買車時要機動車經銷企業將《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上購車金額開低點,有什麼後果嗎?

依據《稅收徵收管理法》和《車輛購置稅法》,未按照法律規定的購買應稅車輛“實際支付給銷售者的全部價款,不包括增值稅稅款”如實申報繳納車輛購置稅,屬於“編造虛假計稅依據”的違法行為,機動車經銷企業也涉嫌逃避增值稅、企業所得稅以及城建教育費附加等相關稅費。稅務機關有權無限期追徵並依法進行處罰。

記者瞭解到,稅務總局從2016年5月開始通過定期採集下發的全國車輛市場平均交易價格信息,2019年7月1日後,該信息仍然可以作為主管稅務機關開展納稅評估、強化徵管的重要參考依據。

重點之五:稅收優惠政策惠及面更廣

《車輛購置稅法》新增公共汽電車輛、懸掛應急救援專用號牌的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車輛等免稅項目。

為促進我國城市公交事業的健康發展,落實公交優先發展戰略,將城市公共汽電車以法定免稅的形式寫入法條,使稅收優惠政策由階段性政策上升到法律層面,具有長期的適用性和穩定性。而對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車輛免稅,凸顯國家公共管理職能,與新一輪國家機構改革相適應。

此外,除《車輛購置稅法》明確的五項優惠政策外,目前還有以下一些繼續執行的稅收優惠項目:一是回國服務的在外留學人員用現匯購買1輛個人自用國產小汽車和長期來華定居專家進口1輛自用小汽車,二是防汛部門和森林消防部門購買指定型號的防汛專用車和森林消防專用車,三是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購置的新能源汽車,四是中國婦女發展基金會“母親健康快車”項目的流動醫療車,五是北京2022年冬奧會和冬殘奧會組織委員會新購置車輛,均屬於免徵車輛購置稅範圍。第六、七項是指原公安現役部隊和原武警黃金、森林、水電部隊改制後換髮地方機動車牌證的車輛(公安消防、武警森林部隊執行滅火救援任務的車輛除外),一次性免徵車輛購置稅;2018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購置的掛車減半徵收車輛購置稅。

重點之六:紙質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取消,繳稅上牌更便捷

《車輛購置稅法》第十三條關於應用電子完稅證明註冊登記的規定,最大限度地方便納稅人辦稅,深入落實了“放管服”要求。全國從2019年6月1日起全面應用車輛購置稅電子完稅證明辦理車輛註冊登記試點。納稅人成功繳稅後,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車輛註冊登記時,不需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交紙質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

記者從省稅務局貨物和勞務稅處瞭解到:現在公安機關應用車輛購置稅電子完稅信息為車主辦理註冊手續有三種模式:一是正常模式,納稅人繳稅成功後,5分鐘內車輛購置稅電子完稅信息會通過稅務——公安專網傳輸至公安部門,公安辦證人員憑獲取的電子完稅信息辦理;二是應急模式,如出現信息傳輸等問題,納稅人可將打印的完稅證明(電子版,通過激光打印機打印掃描效果更好)提交給公安辦證人員掃描讀取完稅信息辦理;三是容缺模式,上述兩種情形都未成功的話,公安辦證人員或納稅人登錄電子稅務局獲取完稅證明信息後,公安辦證人員聯繫相應稅務機關確認後辦理。納稅人成功繳稅後只管放心前往公安車管部門辦理註冊手續就行了。

取消紙質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後,納稅人可以通過我省電子稅務局查詢車輛完稅情況,還可以下載、打印《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電子版)》(路徑:國家稅務總局湖南省電子稅務局-公眾服務-車購稅完稅證明查詢)。

重點之七:新增減免稅條件消失車輛稅款扣減規定

減免稅條件消失車輛計稅價格以免稅、減稅車輛初次辦理納稅申報時確定的計稅價格為基準,每滿一年扣減百分之十。應納稅額不得為負。

重點之八:新增了退稅條款,更好地維護納稅人合法權益

納稅人將已徵車輛購置稅的車輛退回車輛生產企業或者銷售企業,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車輛購置稅稅款。應退稅額不得為負。

重點之九:歷史欠稅車輛應按原規定申報納稅

需要提請大家注意的是,納稅人2019年6月30日(含)前購置屬於《暫行條例》規定的應稅車輛,2019年7月1日前未申報納稅的,應當按規定的申報納稅期限申報納稅。舉例來說,2019年6月30日(含)前購置的排量為125毫升的摩托車如果在7月1日前未申報納稅,7月1日後仍然需要依法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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