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兒童惡師,就算法院判了也絕不放過!多級檢察官抗訴終獲改判

性侵犯 法律 熔爐 發現佩奇 新聞 法律讀庫 2019-07-09

作者:齊正律師。

新城控股的前實控人百億富翁王振華不久前因為性侵9歲兒童引起軒然大波,我們又看到了四川宜賓高縣某中學的15歲初二女生被曾兩次因強姦殺人判刑的陳某奎強姦殺害,這一再發生的針對兒童性侵犯罪的悲劇,讓我們真正覺得:地獄空蕩蕩,惡魔在人間。

性侵兒童惡師,就算法院判了也絕不放過!多級檢察官抗訴終獲改判


當我決定在這無邊的黑暗裡對於這種現象尋找解決途徑時,我看到了從市檢到省檢,再到最高檢,多級檢察官對一起學校老師齊某長期猥褻、強姦未成年女學生令人髮指的《熔爐》式犯罪長達六年的接力式的公訴、抗訴過程。

2019年4月19日下午,第十四屆中國十大影響性訴訟發佈會在國家法官學院順利召開。最終評議,齊某強姦、猥褻女童最高檢抗訴案被列為2018年度影響力第三的案件。

在正義網的新聞裡我檢索到了這個中國式熔爐案的齊某案始末。齊某是一所小學的班主任,在一年多的時間裡,齊某將班裡多名不滿12歲的女生單獨叫到學校無人的宿舍、教室等地方,甚至帶到校外,進行猥褻或者強姦。他還在晚上熄燈後,以查寢為名,多次到女生集體宿舍猥褻女生。該案中,根據證據,能夠認定他多次強姦2名女生,猥褻7名女生,某省高級法院終審判決認定齊某犯強姦罪、猥褻兒童罪,卻只合並判處其有期徒刑十年,剝奪政治權利一年。最高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該判決適用法律錯誤,量刑不當,於2017年3月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2018年6月11日,最高法召開審判委員會會議審議本案,最高檢檢察長首次親自列席最高法審委會會議並發表意見。

我們來分享一下,這起正義到發光的檢察官們一次次公訴、抗訴惡魔教師齊某的公訴、抗訴過程。

“有人光萬丈,有人一身鏽。”

性侵兒童惡師,就算法院判了也絕不放過!多級檢察官抗訴終獲改判



基本案情

被告人齊某,男,1969年1月出生,原系某縣某小學班主任。

2011年夏天至2012年10月,被告人齊某在擔任班主任期間,利用午休、晚自習及宿舍查寢等機會,在學校辦公室、教室、洗澡堂、男生宿舍等處多次對被害女童A(10歲)、B(10歲)實施姦淫、猥褻,並以帶A女童外出看病為由,將其帶回家中強姦。齊某還在女生集體宿舍等地多次猥褻被害女童C(11歲)、D(11歲)、E(10歲),猥褻被害女童F(11歲)、G(11歲)各一次。

訴訟記錄

2013年4月14日,某市人民檢察院以齊某犯強姦罪、猥褻兒童罪對其提起公訴。5月9日,某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不公開開庭審理本案。9月23日,該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判決,認定齊某犯強姦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猥褻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決定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被告人未上訴,判決生效後,報某省高級人民法院複核。

2013年12月24日,某省高級人民法院以原判認定部分事實不清為由,裁定撤銷原判,發回重審。

2014年11月13日,某市中級人民法院經重新審理,作出判決,認定齊某犯強姦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猥褻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齊某不服提出上訴。

2016年1月20日,某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作出終審判決,認定齊某犯強姦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剝奪政治權利一年;犯猥褻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年,剝奪政治權利一年。

提起審判監督程序及再審改判情況

某省人民檢察院認為該案終審判決確有錯誤,提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抗訴。最高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該案適用法律錯誤,量刑不當,應予糾正。2017年3月3日,最高人民檢察院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2017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依法不公開開庭審理本案,最高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出席法庭,辯護人出庭為原審被告人進行辯護。

法庭調查階段,針對原審被告人不認罪的情況,檢察員著重就齊某辯解與在案證據是否存在矛盾,以及有無其他證據或線索支持其辯解進行發問和舉證,重點核實以下問題:案發前齊某與被害人及其家長關係如何,是否到女生宿舍查寢,是否多次單獨將女生叫出教室,是否帶女生回家過夜。齊某當庭供述與被害人及其家長沒有矛盾,承認曾到女生宿舍查寢,為女生揉肚子,單獨將女生叫出教室問話,帶女生外出看病以及回家過夜。通過當庭訊問,進一步印證了被害人陳述細節的真實性、客觀性。

法庭辯論階段,檢察員發表出庭意見:

首先,原審被告人齊某犯強姦罪、猥褻兒童罪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1.各被害人及其家長和齊某在案發前沒有矛盾。報案及時,無其他介入因素,可以排除誣告的可能。2.各被害人陳述內容自然合理,可信度高,且有同學的證言予以印證。被害人對於細節的描述符合正常記憶認知、表達能力,如齊某實施性侵害的大致時間、地點、方式、次數等內容基本一致。因被害人年幼、報案及作證距案發時間較長等客觀情況,具體表達存在不盡一致之處,完全正常。3.各被害人陳述的基本事實得到本案其他證據印證,如齊某臥室勘驗筆錄、被害人辨認現場的筆錄、現場照片、被害人生理狀況診斷證明等。

其次,原審被告人齊某犯強姦罪情節惡劣,且在公共場所當眾猥褻兒童,某省高級人民法院判決對此不予認定,屬於適用法律錯誤,導致量刑畸輕。1.齊某姦淫幼女情節惡劣。齊某利用教師身份,多次強姦二名幼女,犯罪時間跨度長。本案發生在校園內,對被害人及其家人傷害非常大,對其他學生造成了恐懼。齊某的行為具備《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於依法懲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見》第25條規定的多項更要依法從嚴懲處的情節,綜合評判應認定為情節惡劣,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2.本案中齊某的行為屬於在公共場所當眾猥褻兒童。公共場所繫供社會上多數人從事工作、學習、文化、娛樂、體育、社交、參觀、旅遊和滿足部分生活需求的一切公用建築物、場所及其設施的總稱,具備由多數人進出、使用的特徵。基於對未成年人保護的需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於依法懲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見》第23條明確將校園這種除師生外,其他人不能隨便進出的場所認定為公共場所。司法實踐中也已將教室這種相對封閉的場所認定為公共場所。本案中女生宿舍是20多人的集體宿舍,和教室一樣屬於校園的重要組成部分,具有相對涉眾性、公開性,應當是公共場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於依法懲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見》第23條規定,在公共場所對未成年人實施猥褻犯罪,只要有其他多人在場,不論在場人員是否實際看到,均可認定為當眾猥褻。本案中齊某在熄燈後進入女生集體宿舍,當時就寢人數較多,床鋪之間沒有遮擋,其猥褻行為易被同寢他人所感知,符合上述規定當眾的要求。

原審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堅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辯護意見,理由是:一是認定犯罪的直接證據只有被害人陳述,齊某始終不認罪,其他證人證言均是傳來證據,沒有物證,證據鏈條不完整。二是被害人陳述前後有矛盾,不一致。且其中一個被害人在第一次陳述中只講到被猥褻,第二次又講到被強姦,前後有重大矛盾。

針對辯護意見,檢察員答辯:一是被害人陳述的一些細節,如強姦的地點、姿勢等,結合被害人年齡及認知能力,不親身經歷,難以編造。二是齊某性侵次數多、時間跨度長,被害人年齡小,前後陳述有些細節上的差異和模糊是正常的,恰恰符合被害人的記憶特徵。且被害人對基本事實和情節的描述是穩定的。有的被害人雖然在第一次詢問時沒有陳述被強姦,但在此後對沒有陳述的原因做了解釋,即當時學校老師在場,不敢講。這一理由符合孩子的心理。三是被害人同學證言雖然是傳來證據,但其是在犯罪發生之後即得知有關情況,因此證明力較強。四是齊某及其辯護人對其辯解沒有提供任何證據或者線索的支持。

2018年6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召開審判委員會會議審議本案,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列席會議並發表意見:一是最高人民檢察院抗訴書認定的齊某犯罪事實、情節符合客觀實際。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具有客觀證據、直接證據少,被告人往往不認罪等特點。本案中,被害人家長與原審被告人之前不存在矛盾,案發過程自然。被害人陳述及同學證言符合案發實際和兒童心理,證明力強。綜合全案證據看,足以排除合理懷疑,能夠認定原審被告人強姦、猥褻兒童的犯罪事實。二是原審被告人在女生宿舍猥褻兒童的犯罪行為屬於在公共場所當眾猥褻。考慮本案具體情節,原審被告人猥褻兒童的犯罪行為應當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三是某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確有錯誤,依法應當改判。

裁判結果

2018年7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認定原審被告人齊某犯強姦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猥褻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裁判要點

1.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被害人陳述穩定自然,對於細節的描述符合正常記憶認知、表達能力,被告人辯解沒有證據支持,結合生活經驗對全案證據進行審查,能夠形成完整證明體系的,可以認定案件事實。

2.姦淫幼女具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於依法懲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見》規定的從嚴處罰情節,社會危害性與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三款第二至四項規定的情形相當的,可以認定為該款第一項規定的情節惡劣。

3.行為人在教室、集體宿舍等場所實施猥褻行為,只要當時有多人在場,即使在場人員未實際看到,也應當認定犯罪行為是在公共場所當眾實施。

該案歷經三級法院五次審理,訴訟過程近六年,最高人民檢察院抗訴後,張軍檢察長依法列席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並發表意見,法院採納抗訴意見,最終齊某得到應有懲罰。該案判決不僅有助於準確把握性侵兒童犯罪案件證據的審查判斷標準,而且有助於準確適用姦淫幼女“情節惡劣”和“公共場所當眾”實施強姦、猥褻兒童犯罪的刑法規定嚴懲此類犯罪。2018年11月,最高人民檢察院將該案作為指導性案例予以發佈。

指導意義

(一)準確把握性侵未成人犯罪案件證據審查判斷標準

對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證據的審查,要根據未成年人的身心特點,按照有別於成年人的標準予以判斷。審查言詞證據,要結合全案情況予以分析。根據經驗和常識,未成年人的陳述合乎情理、邏輯,對細節的描述符合其認知和表達能力,且有其他證據予以印證,被告人的辯解沒有證據支持,結合雙方關係不存在誣告可能的,應當採納未成年人的陳述。

(二)準確適用姦淫幼女情節惡劣的規定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三款第一項規定,姦淫幼女情節惡劣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於依法懲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見》第25條規定了針對未成年人實施強姦、猥褻犯罪更要依法從嚴懲處的七種情形。實踐中,姦淫幼女具有從嚴懲處情形,社會危害性與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三款第二至四項相當的,可以認為屬於該款第一項規定的情節惡劣。例如,該款第二項規定的姦淫幼女多人,一般是指姦淫幼女三人以上。本案中,被告人具備教師的特殊身份,姦淫二名幼女,且分別姦淫多次,其危害性並不低於姦淫幼女三人的行為,據此可以認定符合情節惡劣的規定。

(三)準確適用公共場所當眾實施強姦、猥褻未成年人犯罪的規定

刑法對公共場所當眾實施強姦、猥褻未成年人犯罪,作出了從重處罰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於依法懲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見》第23條規定了在校園、游泳館、兒童遊樂場等公共場所對未成年人實施強姦、猥褻犯罪,可以認定為在公共場所當眾實施犯罪。適用這一規定,是否屬於當眾實施犯罪至為關鍵。對在規定列舉之外的場所實施強姦、猥褻未成年人犯罪的,只要場所具有相對公開性,且有其他多人在場,有被他人感知可能的,就可以認定為在公共場所當眾犯罪。最高人民法院對本案的判決表明:學校中的教室、集體宿舍、公共廁所、集體洗澡間等,是不特定未成年人活動的場所,在這些場所實施強姦、猥褻未成年人犯罪的,應當認定為在公共場所當眾實施犯罪。(檢例第42號)


我覺得在齊某強姦、猥褻女童案中公訴、抗訴的檢察官們像光一樣偉大,他們光萬丈。

他們沒有為齊某案法院判決了就妥協扔到一邊,而是“就算法院判決了你,我們也不會放過你!堅定的、堅持著提起抗訴,從市檢到省檢再到最高檢,一定要法律給一個公道的判決!

兒童是我們的未來,像花朵一樣嬌弱。敢於向兒童伸手的人渣、垃圾們,有良知的檢察官們不會放過!必將受到最嚴厲的懲罰!

相關推薦

推薦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