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視角:男性被性侵,行為人不會被判強姦罪!

性侵犯 法律 刑法 學四年級 2019-04-05

"性侵"代表著邪惡和犯罪,往往伴隨著受害人的痛苦和一生抹除不去的記憶。這種犯罪行為對於社會危害極大,一個地區若是發生了性侵性質的案件,該地區的居民都會惶惶不安。為此我國刑法嚴厲打擊這種性質的案件,來維護社會治安。

我們普遍認為的"性侵"往往是"強姦"。但是法律上規範的"性侵"性質的犯罪不僅僅是"強姦罪",還有"強制猥褻、侮辱罪"。

法律視角:男性被性侵,行為人不會被判強姦罪!

人們普遍認為性侵主要指的是女性

強姦罪指的是什麼呢?

強姦罪,是指違背女性意志,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交的行為或者與不滿14週歲的幼女發生性交的行為。

劃重點:強姦罪的行為主體一般指男性。

什麼叫一般指男性呢?

就是單獨直接實施犯罪行為的只能是男性。

有例外嗎?

有!婦女可以教唆別的男性實行強姦行為,這時候婦女就成為了共同正犯。

劃重點:強姦罪保護的群體只能是婦女。

因此,男性被性侵,行為人不會被判處強姦罪!

但是,我們應當瞭解到,社會中存在很多男性被性侵的案件,其中以男孩被性侵的案件居多。對於這種畸形的社會現象,法律應當予以規制。

為此,《刑九》將刑法第237條修改為:"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褻兒童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法律視角:男性被性侵,行為人不會被判強姦罪!

“刑九”將猥褻罪更改

新《刑法》規定猥褻罪受害對象由"婦女"改為"他人",意味著猥褻犯罪的對象已經不再限於婦女,對於性侵男性的,適用猥褻犯罪予以懲治。

根據我國刑法第237條的相關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褻兒童的,從重處罰。

因此,男性被性侵,行為人不會被判處強姦罪,而是會被判處強制猥褻、侮辱罪。

附上法條和司法解釋:

《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條 強姦罪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姦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姦論,從重處罰。 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情節惡劣的; (二)強姦婦女、姦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姦婦女的; (四)二人以上輪姦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第二百三十七條 強制猥褻、侮辱罪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褻兒童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於依法懲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見》:

1.本意見所稱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包括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三百五十八條、第三百五十九條、第三百六十條第二款規定的針對未成年人實施的強姦罪,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猥褻兒童罪,組織賣淫罪,強迫賣淫罪,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引誘幼女賣淫罪,嫖宿幼女罪等。

2.對於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應當依法從嚴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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