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賭場“出千”被發現 結夥勒索被判刑'

刑法 法律 經濟 汕頭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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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發現他人在賭場“出千”就結夥毆打勒索其財物,幾名被告人最終因敲詐勒索罪受到法律的懲處。這宗案件日前在汕頭龍湖法院一審判決。

基本案情

2017年6月28日晚上,被告人劉某、林某華與被害人蔣某泉等人在同案人劉某通(已判決)開設的賭場內進行賭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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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發現他人在賭場“出千”就結夥毆打勒索其財物,幾名被告人最終因敲詐勒索罪受到法律的懲處。這宗案件日前在汕頭龍湖法院一審判決。

基本案情

2017年6月28日晚上,被告人劉某、林某華與被害人蔣某泉等人在同案人劉某通(已判決)開設的賭場內進行賭博。

賭場“出千”被發現 結夥勒索被判刑

期間,被告人林某華髮現被害人打牌時“出千”,即夥同被告人劉某、同案人劉某鈿(已判決)等人對被害人實施威脅、毆打,並將被害人留於該處不讓其離開,後以賠償賭資為由,勒令被害人交出錢財,被害人被迫將身上的人民幣1550元交出,被被告人劉某當場拿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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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發現他人在賭場“出千”就結夥毆打勒索其財物,幾名被告人最終因敲詐勒索罪受到法律的懲處。這宗案件日前在汕頭龍湖法院一審判決。

基本案情

2017年6月28日晚上,被告人劉某、林某華與被害人蔣某泉等人在同案人劉某通(已判決)開設的賭場內進行賭博。

賭場“出千”被發現 結夥勒索被判刑

期間,被告人林某華髮現被害人打牌時“出千”,即夥同被告人劉某、同案人劉某鈿(已判決)等人對被害人實施威脅、毆打,並將被害人留於該處不讓其離開,後以賠償賭資為由,勒令被害人交出錢財,被害人被迫將身上的人民幣1550元交出,被被告人劉某當場拿走。

賭場“出千”被發現 結夥勒索被判刑

同案人劉某通、劉某濱(在逃)等人接到同案人劉某鈿的電話後趕至賭場,劉某濱當即毆打被害人,遭劉某通勸阻。之後,劉某通與劉某、林某華及劉某鈿、劉某濱等人以賠償賭資及維護該賭博場所聲譽為由,勒令被害人再交出人民幣3萬元,才準其離開。

至次日上午10時許,在被害人的親屬朋友交納人民幣2萬元後,被害人才得已離開。隨後,被害人向公安機關報警。案發後,同案人劉某通、劉某鈿的家屬代為向被害人退贓1.6萬元。

經鑑定,被害人的損傷程度評定為輕微傷。2018年4月3日、4日,汕頭市公安局龍湖分局先後將被告人劉某、林某華抓獲歸案。案發後,劉某、林某華的親屬代為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各5000元,被害人對被告人劉某、林某華表示諒解。

法院審理

龍湖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劉某、林某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結夥實施威脅的方式,強行索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均已觸犯刑律,構成敲詐勒索罪。鑑於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其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當庭自願認罪,依法均可以從輕處罰;其在共同犯罪中是作用較小的主犯,且已對被害人進行賠償並取得諒解,均可以酌定從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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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發現他人在賭場“出千”就結夥毆打勒索其財物,幾名被告人最終因敲詐勒索罪受到法律的懲處。這宗案件日前在汕頭龍湖法院一審判決。

基本案情

2017年6月28日晚上,被告人劉某、林某華與被害人蔣某泉等人在同案人劉某通(已判決)開設的賭場內進行賭博。

賭場“出千”被發現 結夥勒索被判刑

期間,被告人林某華髮現被害人打牌時“出千”,即夥同被告人劉某、同案人劉某鈿(已判決)等人對被害人實施威脅、毆打,並將被害人留於該處不讓其離開,後以賠償賭資為由,勒令被害人交出錢財,被害人被迫將身上的人民幣1550元交出,被被告人劉某當場拿走。

賭場“出千”被發現 結夥勒索被判刑

同案人劉某通、劉某濱(在逃)等人接到同案人劉某鈿的電話後趕至賭場,劉某濱當即毆打被害人,遭劉某通勸阻。之後,劉某通與劉某、林某華及劉某鈿、劉某濱等人以賠償賭資及維護該賭博場所聲譽為由,勒令被害人再交出人民幣3萬元,才準其離開。

至次日上午10時許,在被害人的親屬朋友交納人民幣2萬元後,被害人才得已離開。隨後,被害人向公安機關報警。案發後,同案人劉某通、劉某鈿的家屬代為向被害人退贓1.6萬元。

經鑑定,被害人的損傷程度評定為輕微傷。2018年4月3日、4日,汕頭市公安局龍湖分局先後將被告人劉某、林某華抓獲歸案。案發後,劉某、林某華的親屬代為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各5000元,被害人對被告人劉某、林某華表示諒解。

法院審理

龍湖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劉某、林某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結夥實施威脅的方式,強行索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均已觸犯刑律,構成敲詐勒索罪。鑑於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其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當庭自願認罪,依法均可以從輕處罰;其在共同犯罪中是作用較小的主犯,且已對被害人進行賠償並取得諒解,均可以酌定從輕處罰。

賭場“出千”被發現 結夥勒索被判刑

法院判決

最後,法院根據被告人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悔罪表現及其行為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有關法律規定,判決被告人劉某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被告人林某華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十五條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論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按照他們所犯的罪分別處罰。

第二十六條 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是犯罪集團。

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

對於第三款規定以外的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

第六十七條 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後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第二百七十四條 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敲詐勒索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敲詐勒索公私財物價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狀況和社會治安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共同研究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批准。

第八條 對犯敲詐勒索罪的被告人,應當在二千元以上、敲詐勒索數額的二倍以下判處罰金;被告人沒有獲得財物的,應當在二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判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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