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安全
牽動著眾人的心
因為
每個人的身後
都是一個家庭
近日
荊門一男子無證駕駛手扶拖拉機逆行致人死亡
判處有期徒刑11個月
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經濟損失247438.75元
血的教訓
讓人感慨
男子因違反道路交通運輸管理法規,造成嚴重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近日,東寶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法院判處該男子有期徒刑11個月,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經濟損失247438.75元。
去年8月27日18時左右,被告人劉某(63歲)駕駛無號牌手扶拖拉機沿荊門市東寶區仙居鄉聚仙路由北向南行駛,在道路東側逆向而行至聚仙廣場路段右轉彎時,與沿聚仙路由南向北行駛的一輛普通兩輪摩托車相撞,造成嚴重交通事故,駕駛摩托車的男子當場重傷,後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荊門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交通事故處理大隊認定劉某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違反右側通行規定,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
案發後,被告人劉某在現場等候交警處理,支付被害人家屬醫療搶救費、喪葬費共計48000元。
近日,東寶區檢察院依法以交通肇事罪對劉某提起公訴。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劉某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定,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附帶民事訴訟原告被害人家屬請求法院判令賠償相應的損失費用,其中包含醫療費、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
東寶區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劉某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劉某案發後在現場等候交警處理,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當庭自願認罪,系自首,依法可從輕處罰,其賠償被害人部分經濟損失,可酌情從輕處罰,遂判處劉某有期徒刑11個月。
關於附帶民事訴訟賠償問題,醫療費、喪葬費、死亡賠償金、住院伙食補助、被扶養人的生活費,合法有據應予支持,受害人主張的精神損害撫慰金,不屬該案附帶民事賠償範圍,不予支持。
綜上,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的經濟損失,根據該案交通事故形成的原因,劉某應承擔70%的賠償責任,扣除其已支付的48000元賠償款,還應賠償247438.7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