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圍標串標”如何認定?又該如何處罰'

刑法 法律 比比商學院 2019-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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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為串通投標罪?

串通投標罪,是指在招標投標過程中,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報價,損害招標人或者其他投標人的利益,情節嚴重,或者投標人與招標人串通投標,損害國家、集體、公民的合法利益的行為。本罪侵犯的客體既包括國家對招標投標活動的管理秩序,又包括招標人或者其他投標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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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為串通投標罪?

串通投標罪,是指在招標投標過程中,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報價,損害招標人或者其他投標人的利益,情節嚴重,或者投標人與招標人串通投標,損害國家、集體、公民的合法利益的行為。本罪侵犯的客體既包括國家對招標投標活動的管理秩序,又包括招標人或者其他投標人的合法權益。

“圍標串標”如何認定?又該如何處罰

串通投標罪和串通投標的區別是什麼?

串通投標罪與串通投標違法行為的界限,關鍵在於該行為的情節嚴重與否,情節嚴重者構成犯罪,否則不以犯罪論,對於何為情節嚴重,最高法院已做出司法解釋。在認定情節嚴重與否時,應當考慮犯罪手段是否惡劣、是否屢教不改、行為的結果及社會影響等因素,作出綜合判斷。

《實施條例》對串通投標細化了相關法律責任,規定有此類行為的,中標無效,沒收違法所得,處以罰款;對違法情節嚴重的投標人取消其一定期限內的投標資格,直至吊銷其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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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為串通投標罪?

串通投標罪,是指在招標投標過程中,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報價,損害招標人或者其他投標人的利益,情節嚴重,或者投標人與招標人串通投標,損害國家、集體、公民的合法利益的行為。本罪侵犯的客體既包括國家對招標投標活動的管理秩序,又包括招標人或者其他投標人的合法權益。

“圍標串標”如何認定?又該如何處罰

串通投標罪和串通投標的區別是什麼?

串通投標罪與串通投標違法行為的界限,關鍵在於該行為的情節嚴重與否,情節嚴重者構成犯罪,否則不以犯罪論,對於何為情節嚴重,最高法院已做出司法解釋。在認定情節嚴重與否時,應當考慮犯罪手段是否惡劣、是否屢教不改、行為的結果及社會影響等因素,作出綜合判斷。

《實施條例》對串通投標細化了相關法律責任,規定有此類行為的,中標無效,沒收違法所得,處以罰款;對違法情節嚴重的投標人取消其一定期限內的投標資格,直至吊銷其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圍標串標”如何認定?又該如何處罰

串通投標罪刑事處罰是什麼?

根據《刑法》第223、231條的規定,犯串通投標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單位犯本罪的,實行雙罰制,即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照上述規定處罰。

根據《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條,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報價,或者投標人與招標人串通投標,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述:

(一)損害招標人、投標人或者國家、集體、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二)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三)中標項目金額在二百萬元以上的;

(四)採取威脅、欺騙或者賄賂等非法手段的;

(五)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兩年內因串通投標,受過行政處罰兩次以上,又串通投標的;

(六)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反壟斷法》 《反不正當競爭法》對串通投標和聯合抵制公平競爭交易者,分別有相應的禁止和處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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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為串通投標罪?

串通投標罪,是指在招標投標過程中,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報價,損害招標人或者其他投標人的利益,情節嚴重,或者投標人與招標人串通投標,損害國家、集體、公民的合法利益的行為。本罪侵犯的客體既包括國家對招標投標活動的管理秩序,又包括招標人或者其他投標人的合法權益。

“圍標串標”如何認定?又該如何處罰

串通投標罪和串通投標的區別是什麼?

串通投標罪與串通投標違法行為的界限,關鍵在於該行為的情節嚴重與否,情節嚴重者構成犯罪,否則不以犯罪論,對於何為情節嚴重,最高法院已做出司法解釋。在認定情節嚴重與否時,應當考慮犯罪手段是否惡劣、是否屢教不改、行為的結果及社會影響等因素,作出綜合判斷。

《實施條例》對串通投標細化了相關法律責任,規定有此類行為的,中標無效,沒收違法所得,處以罰款;對違法情節嚴重的投標人取消其一定期限內的投標資格,直至吊銷其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圍標串標”如何認定?又該如何處罰

串通投標罪刑事處罰是什麼?

根據《刑法》第223、231條的規定,犯串通投標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單位犯本罪的,實行雙罰制,即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照上述規定處罰。

根據《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條,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報價,或者投標人與招標人串通投標,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述:

(一)損害招標人、投標人或者國家、集體、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二)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三)中標項目金額在二百萬元以上的;

(四)採取威脅、欺騙或者賄賂等非法手段的;

(五)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兩年內因串通投標,受過行政處罰兩次以上,又串通投標的;

(六)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反壟斷法》 《反不正當競爭法》對串通投標和聯合抵制公平競爭交易者,分別有相應的禁止和處罰規定。

“圍標串標”如何認定?又該如何處罰

串通投標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依照《招標投標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處罰:

“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或者與招標人串通投標的,投標人以向招標人或者評標委員會成員行賄的手段謀取中標的,中標無效,處中標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資格並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為此,招標文件還可以事先約定發生上述行為,不退還投標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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