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辱罵推打民警妨害公務被“判一緩二”

刑法 經濟 燕趙都市報 2019-05-15

5月13日,記者從井陘縣人民法院獲悉,該院近日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一起妨害執行公務案,被告人張某(女)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公務的人民警察,犯妨害執行公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

女子辱罵推打民警妨害公務被“判一緩二”

2018年8月7日15時許,被告人張某與其丈夫高某、康某一起在縣城一家飯店吃飯喝酒後,康某駕駛摩托車與他人發生追尾事故。張某因誤認為處理事故的民警劉某、任某要將其丈夫帶離現場,採取辱罵和推打等暴力方式阻撓民警執行職務。隨後,其又對接到110指令後趕來處置其妨害公務行為的民警劉某某、協勤樑某、李某進行辱罵和追打。最終,民警在對其勸說和警告無效後,依法將其強制帶離現場,其又採取手抓、腳踢等方式對劉某、劉某某、任某進行毆打,致劉某、劉某某、任某分別受傷。

案發後,被告人張某積極賠償被害人劉某、劉某某、任某經濟損失,並取得諒解。

法院認為,被告人張某以暴力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其行為已構成妨害執行公務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該被告人暴力襲擊正在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依法從重處罰。該被告人自願認罪,態度較好,積極賠償被害人的經濟損失,取得被害人諒解,確有悔改表現,在量刑時酌情予以從輕處罰,依法實行社區矯正。近日,法院依照《刑法》相關規定,對被告人張某作出了上述判決。

法官提醒:《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新增第五款規定:“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燕趙都市報 記者 任利 通訊員 李忠勇 甄曉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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