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一:“這輛車我的!”
女二:“你又沒掃碼,沒掃碼大家都能用!”
女一(推開女二):“但這是我騎過來的,你有本事自己騎一輛過來!”
女二:“車上又沒寫你名字,誰都能騎,誰讓你不掃碼的!”
女一:“你,你等著!老公,她搶我車!”
女二:“等著就等著,我也會喊人!老公,這有個人搶我車!”
(四人混戰,女一老公張某某(化名)將女二打出了血。)
經鑑定,女二鼻根骨伴左側上頜骨額突骨折,損傷程度輕傷二級。
2019年3月11日,承辦檢察官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張某某,並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經審查,被告人張某某2018年10月13日於東湖綠道因爭奪共享單車使用權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輕傷,其行為觸犯了刑法規定,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但考慮到張某某案發後自動投案、自願認罪認罰且取得被害人諒解,建議法院依法從輕處罰。2019年4月15日,法院採納了檢察院的量刑建議,判處被告拘役4個月,緩刑6個月。
檢察官小貼士:
本案中張某某系因爭搶1輛1小時1元錢的共享單車使用權與他人發生爭執,衝動下致人輕傷,最後賠償了65000元。衝動是魔鬼,尤其是爭執中,一時的衝動只會激化矛盾而無法解決矛盾,將造成不可預計的後果,沉穩面對、避免爭執才是正確的做法。退一步,海闊天空。
檢察官釋法說理:
故意傷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具有兩個主要特徵:
1、犯罪客體是他人的身體健康。故意傷害自己身體健康的一般不構成犯罪,但自傷行為損害了社會利益而觸犯了其他刑法條文的,則構成犯罪。
2、犯罪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實施了非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損害他人身體健康主要指損害人體組織的完整或者破壞人體器官的正常功能。傷害行為的手段是多樣的,但無論哪種手段,傷害他人身體的,均屬傷害行為。犯罪手段的不同,只是量刑的情節之一,不是構成條件。傷害的結果,可能是輕傷或者重傷,也可能是致人死亡。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之規定,
Ø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Ø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Ø 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