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首例“公交車鬧”刑事犯罪案宣判 被告人獲刑兩年'

刑法 交通 三明 法律 永安市 轎車 海峽網 2019-08-01
""三明市首例“公交車鬧”刑事犯罪案宣判 被告人獲刑兩年

明知公交車上載了多名乘客,仍試圖搶奪公交車司機手中的方向盤,致公交車向右偏離正常行駛方向。近日,經永安檢察院提起公訴,永安法院依法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劉某有期徒刑兩年,這是我市首例“公交車鬧”刑事犯罪案件。

莫須有的“懷疑”

3月12日,來永安考察項目的被告人劉某駕駛小轎車行駛至永安市某路段時,懷疑李某駕駛的公交車在惡意“別車”,氣憤之下,劉某在公交站臺將其強行攔下。

“這個時候,那個小轎車司機劉某就上前用腳踢踹公交車車廂後部,然後走上公交車找公交車司機李某理論。”庭審時,一名乘客回憶,劉某上了公交車,準備投訴司機李某時,李某關閉車門繼續向前行駛。

起訴書中描述了這樣的細節:劉某在明知該公交車載了多名乘客,車輛在密集的城區主幹道行駛時,仍試圖搶奪李某手中的方向盤,並兩次用手拉拽正在駕駛公交車的李某,致公交車向右偏離正常行駛方向,嚴重影響李某的安全駕駛及該路段的公共交通安全。

值得慶幸的是,司機李某反應迅速、緊急剎車,這才避免造成人員傷亡。

發生如此驚險的一幕後,司機李某立即報警,隨後二人被民警帶回永安市公安局接受調查。

經調查,被告人劉某因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永安市公安局交警大隊認定,司機李某駕駛公交車變更車道影響正常通行機動車的行駛路線,遂對李某作出罰款100元的處罰。

劉某行為已構成犯罪

經永安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劉某在人員、車輛密集路段行駛的公交車上,採用搶奪方向盤、拉拽駕駛人員的方法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駕駛,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其行為已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被告人劉某明知他人已報警仍在現場等候處理,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屬自首,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永安法院綜合考慮本案的起因、未造成損失及損害後果,以及被告人劉某的認罪、悔罪表現等情形,對被告人劉某可以減輕處罰。

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有關規定,判處被告人劉某有期徒刑二年。

為何公交車司機存在過失,只是受到行政處罰,而被告人劉某的行為並未造成人員傷亡,卻要受到刑事處罰?

法官表示,公交車司機李某的駕駛行為違反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應受到行政處罰。然而被告人劉某的所作所為觸犯的卻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理應受到刑事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中規定: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採訪手記:

近年來,公交車“車鬧”頻發,其中不少已升級為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發佈的大數據顯示,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0月31日,全國各級人民法院一審審結公交車司乘衝突刑事案件共計223件。起因多為車費、上下車地點等小事。由此可見,對於規則的漠視,是引起司乘糾紛的主要原因。

俗話說:“衝動是魔鬼”。這句話用在陌生人之間再合適不過了。作為一名成年人,控制自己的情緒是基本的道德素養。作為一名司機,開車上路切勿“路怒”,禮讓三先、安全駕駛才是好司機應有的基本素養。而作為乘客,在任何情況下都不應搶奪公共交通工具方向盤、毆打司機,視全車乘客的生命安全為無物。一旦做出這些行為,都將受到法律的嚴懲。

同時,我們也呼籲有關政府部門以及立法執法機構,通過完善立法、嚴格執法的制度保障,杜絕“車鬧”行為一再發生。希望通過法律制度的“重拳”出擊,能夠阻止揮向駕駛員的一次次拳頭,還廣大市民一個安全的乘車環境,為城市創造良好的交通秩序!(記者 蘇 莉 通訊員 謝程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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