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創 | 集資參與人能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嗎?

刑法 民法 法律 金融 新浪 肖颯lawyer 2019-06-02
原創 | 集資參與人能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嗎?

在非法集資類的刑事案件中,集資參與人的主要目的就是拿回投資款,在案件經過立案偵查到審查起訴的過程中,集資參與人對能否拿回投資款自然是十分關注的。

於是,有人會提出,集資參與人能否向法院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來拿回被吸收的資金呢?對此,小編作了些法律檢索工作,得出的結論是:集資參與人應該不能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理由如下:

刑法第64條規定:“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條規定:“向社會公眾非法吸收的資金屬於違法所得。以吸收的資金向集資參與人支付的利息、分紅等回報,以及向幫助吸收資金人員支付的代理費、好處費、返點費、佣金、提成等費用,應當依法追繳。集資參與人本金尚未歸還的,所支付的回報可予折抵本金。”

因此, 非吸資金性質上屬於涉案財物中的“違法所得”,應該予以追繳

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139條規定:“被告人非法佔有、處置被害人財產的,應當依法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被害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追繳、退賠的情況,可以作為量刑情節考慮。”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刑法第六十四條有關問題的批覆》中也寫明瞭:根據刑法第64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138條、第139條的規定,被告人非法佔有、處置被害人財產的,應當依法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

據此,追繳或者責令退賠的具體內容,應當在判決主文中寫明;其中,判決前已經發還被害人的財產,應當註明。被害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或者另行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返還被非法佔有、處置的財產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綜上所述,被吸收的資金屬於違法所得,應依法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而不能通過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形式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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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颯,垂直“金融科技”的深度法律服務者,知名律所合夥人,中國銀行法學研究會理事、中國社會科學院產業金融研究基地特約研究員、金融科技與共享金融100人論壇首批成員、人民創投區塊鏈研究院委員會特聘委員、工信部信息中心《2018年中國區塊鏈產業白皮書》編寫委員會委員。被評為五道口金融學院未央網最佳專欄作者,互金通訊社、巴比特、財新、證券時報、新浪財經、鳳凰財經專欄作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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