鬨鬧法庭
破壞法庭設施
還侮辱、咒罵、誹謗司法工作人員?
擾亂法庭秩序,嚴重者將獲刑!
擾亂法庭秩序,嚴重者將獲刑!
擾亂法庭秩序,嚴重者將獲刑!
今天上午
平湖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並當庭宣判
被告人唐某某、張某甲、張某乙
擾亂法庭秩序一案
分別以擾亂法庭秩序罪判處
唐某某、張某甲、張某乙
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
有期徒刑十個月
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三個月
在法庭上
被告人唐某某等人泣不成聲
對自己的犯罪行為表示認罪
對自己的衝動行為表示後悔
這是自《刑法修正案(九)》實施以來
平湖法院審結的首例
擾亂法庭秩序罪案件
具體怎麼回事,跟著小編往下看
涉黑案件宣判,旁聽區狀況突發
2018年12月25日,嘉善法院對張清等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案一審進行公開視頻宣判。
張清等人涉黑案件一審庭審現場
在審判長宣讀判決主文時,旁聽人員唐某某因不滿法院對張清的判決結果,當庭侮辱、咒罵、誹謗審判長、審判員、公訴人等司法工作人員,且不聽法庭制止,在旁聽席隨意走動且意欲衝入審判區,因法警制止而未果。
當庭侮辱、咒罵、誹謗司法工作人員
意欲衝入審判區
擾亂法庭秩序,宣判進程中斷
雖法警及時制止了唐某某的過激行為,但是部分旁聽人員受此影響後,聚集在旁聽區中間過道等處共同鬨鬧法庭,其中張某甲、張某乙也隨即當庭辱罵司法工作人員。
上述突發情況造成法庭秩序嚴重混亂,致使法庭宣判進程中斷。
後審判長繼續進行宣判,但因唐某某等人的大聲鬨鬧、辱罵,使得參加旁聽的公訴人、辯護人及其他旁聽群眾無法聽清判決結果。
滯留法庭,破壞法庭設施
在宣判結束後,唐某某等人仍滯留法庭,繼續侮辱、咒罵、誹謗司法工作人員。
其中,唐某某先後二次在旁聽區將法庭審判區的椅子翻倒,破壞法庭內的設施。
推翻椅子,破壞法庭設施
法院認為
被告人唐某某夥同被告人張某甲、張某乙在庭審過程中,聚眾鬨鬧法庭,侮辱、誹謗司法工作人員,且不聽法庭制止,嚴重擾亂法庭秩序,其行為均已構成擾亂法庭秩序罪,系共同犯罪。
在共同犯罪中,唐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張某甲、張某乙起次要作用,系從犯。
三被告人在歸案後均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屬坦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同時三被告人均無犯罪前科,系初犯,也可酌情從輕處罰,並可對被告人張某乙適用緩刑。
法條索引
擾亂法庭秩序罪是在1997年修訂的《刑法》首次設立的,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增加、完善了擾亂法庭秩序罪的罪狀,規定擾亂法庭秩序的四種情形:
① 聚眾鬨鬧、衝擊法庭的;
② 毆打司法工作人員或者訴訟參與人的;
③ 侮辱、誹謗、威脅司法工作人員或者訴訟參與人,不聽法庭制止,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
④ 有毀壞法庭設施,搶奪、損毀訴訟文書、證據等擾亂法庭秩序行為,情節嚴重的。
只要具備上述任一情形,且情節達到一定嚴重程度,就構成擾亂法庭秩序罪,可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案件延伸
上文提到
唐某某等人是因
“不滿法院對張清的判決結果”
而作出一系列擾亂法庭秩序的行為
(唐某某、張某甲、張某乙均為張清的親屬)
對法院判決不服的
可在上訴期內向上級法院提出上訴
絕不能通過非理性的方式
在法庭上肆意發洩不滿情緒
關於張清等人組織、領導、參加
黑社會性質組織罪一案
在今年4月8日
嘉興中院二審宣判
駁回上訴人張清等人的上訴
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