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輿評:當“不滿14週歲”成了違法追責的擋箭牌'

"

“要不要我給你報警?報警他們也找不著我。”網傳視頻中,多位女生狂扇一女生巴掌,讓她跪下喊“爸爸我錯了”。這是7月份發生在江蘇宜興的一起校園霸凌事件。打人者很快到案接受調查,但為首的初中女生周某某只有12歲,宜興警方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不滿十四周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不予處罰”之規定,只能對其嚴肅訓誡,責令監護人嚴加管教。近年來,各地不斷有校園霸凌以及未成年人犯罪的新聞爆出,每次都能引起輿論較高的關注度,而“不滿14週歲”往往成了事件追責的擋箭牌。

現狀:“不予處罰”幾成通用做法

當前,校園霸凌的行為層出不窮,呈現低齡化、群體性、反覆性等特點。此類事件頻發的背後,需要引起關注的是在現有司法體系下“不予處罰”似乎已經成為通用做法。宜興警方人士也表示,未成年人霸凌實際上是一個社會問題,從警方的角度來講,目前也沒有太好的解決辦法。這也代表了不少基層公安部門的心聲。

在南京秦淮警方一次關於校園欺凌的調查中,受訪的100名學生中,有1/4的人選擇了忍氣吞聲。筆者就此話題隨機走訪了不少學生,大部分受訪者坦言並不會主動告訴學校或者報警。“報警也解決不了什麼問題,弄不好還會遭到更大的報復。”南京初一學生李曉(化名)說。

就江蘇而言,2017年6月1日實施的《江蘇省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條例》如同《江蘇省未成年人保護條例》的姊妹篇共同編織了保護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法治保障。後者針對校園欺凌有明確規定,“對在學校內外實施欺凌和暴力的未成年人,學校、家長應當對其進行批評教育和警示談話,情節較重的,公安機關應當參與警示教育。對實施的欺凌、暴力行為屬於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人,可以送專門學校進行矯治和接受教育。欺凌和暴力事件處置後,學校應當對涉及欺凌和暴力事件的未成年學生進行跟蹤觀察和輔導教育。”

但這也從一個方面驗證了目前社會對於校園欺凌事件“重教育,輕懲戒”的特點。“社會往往給予了青少年違法行為更大的寬容度,但在某種程度上卻會助長不良習性的蔓延。”在江蘇省委政法委法律專家庫成員徐金波看來,即使是未成年人也需要為違法行為付出成本,社會縱容就會使他們形成藐視法律的心態,反之對欺凌者科以懲罰,不僅使他們能認識到自己行為的錯誤,以後會對法律懷有敬畏之心,也會對他人產生教育、震懾的作用。

專家:完善未成年人刑事司法體系

校園欺凌之外,未成年人犯下嚴重刑事案件的也不鮮見。如2019年3月16日晚,江蘇建湖縣13歲的學生邵某與母親發生爭吵後將母親殘忍殺害。我國《刑法》規定的完全刑事責任年齡是16週歲,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在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時要負刑事責任,14週歲以下不承擔刑事責任。

“以年齡為線,一刀切判定當事人有沒有刑事責任能力,已經受到了大眾的詬病。”今年江蘇省“兩會”期間,省政協委員楊莉莉等人提出了關於完善未成年人刑事司法體系的建議。楊莉莉認為,可嘗試建立一套區別於成年人刑事司法體系的少年司法制度,對犯下嚴重犯罪行為但又不具備刑事責任能力或只有部分刑事責任能力的少年兒童進行教育和矯治。“比如,是否可能在現有刑罰體系外,專門針對未成年人的不法行為設立針對性的懲戒與矯治措施,包括針對不同惡性程度採取少年看守所、家庭監禁、電子監控、保護性觀察、專門訓練營管教、社區服務等懲罰,其特點不是意在剝奪人身自由,而是救治。”

在最低刑事責任年齡問題上,德國、日本、意大利、奧地利等國規定為14週歲,法國為13週歲,印度、加拿大、希臘、荷蘭、丹麥、匈牙利等為12週歲,墨西哥為9週歲,我國香港地區和美國紐約州則規定為7週歲。

江蘇法德東恆律師事務所律師藍天彬認為,隨著社會經濟發展,青少年相比過去更早熟了,可以考慮降低我國的刑事責任年齡以及在行政處罰方面適當降低責任年齡,同時完善未成年人收容教養制度和工讀學校制度,並且在家庭、學校、社會等方面多管齊下,對未成年人違法犯罪懲治與教育並舉,才會起到更好的效果。

來源:人民網江蘇頻道

"

相關推薦

推薦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