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應商隱瞞罰款事實 是否構成提供虛假材料謀取中標?

刑法 法律 財經 陽光采購網 陽光采購網 2017-08-27

有些供應商在投標時,為了提高中標率,故意隱瞞被罰款的事實。很多投標人覺得自己只是隱瞞了一部分事實,並沒有提供虛假材料,是不構成提供虛假材料謀取中標的。那麼事實是這麼回事嗎?

供應商隱瞞罰款事實 是否構成提供虛假材料謀取中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第七十七條規定:供應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以採購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並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在一至三年內禁止參加政府採購活動,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提供虛假材料謀取中標、成交的;

(二)採取不正當手段詆譭、排擠其他供應商的;

(三)與採購人、其他供應商或者採購代理機構惡意串通的;

(四)向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行賄或者提供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五)在招標採購過程中與採購人進行協商談判的;

(六)拒絕有關部門監督檢查或者提供虛假情況的。

供應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項情形之一的,中標、成交無效。

同樣的這個法律裡第二十二條也對參與政府採購活動的供應商應具備的資格條件進行了規定:

(一)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業信譽和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設備和專業技術能力;

(四)有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的良好記錄;

(五)參加政府採購活動前三年內,在經營活動中沒有重大違法記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採購人可以根據採購項目的特殊要求,對供應商有一些特定的條件,但同樣的,為了維護供應商的權益,採購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對待或者是歧視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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