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當事人取保候審之後就能高枕無憂了?'

刑法 法律 詐騙犯罪辯護金翰明 2019-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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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翰明:詐騙犯罪案件辯護律師、廣強律師事務所詐騙犯罪辯護與研究中心祕書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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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翰明:詐騙犯罪案件辯護律師、廣強律師事務所詐騙犯罪辯護與研究中心祕書長

刑事案件當事人取保候審之後就能高枕無憂了?

首先,直接回應很多當事人對“取保候審”的錯誤理解,再次提醒:取保候審不代表無罪,當事人被取保候審也不意味著法院必須在三年以下進行量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對於上述法條中第(二)項,很多人習慣性的根據經驗解釋為適用於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適用緩刑的案件,這種解釋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並不能據此認為取保候審後的當事人,法院最終一定會在三年以下進行量刑,或一定會做出輕判。

其次,對上述法條進行分析可以看出,第(一)(二)兩項中法條的用語是“可能判處”,但沒有任何法律、法規規定,辦案機關對涉案人員按照上述條款作出取保候審決定後,法院必須按照該條款中的刑罰要求,對當事人進行量刑(如辦案機關認為當事人“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而決定對其進行取保候審,但法院最終仍有可能會判處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罰)。

同時,上述四種法定情形在司法實務中,會衍生出各種符合取保候審條件的具體事實。

而且,司法實務與法理、法律規定之間又可能存在不同程度的偏離。辦案機關對於案件事實、定性存在一定爭議,或是指控涉案人員構成犯罪存在證據不足等問題的案件,為了避免錯案追究責任、防止將自身至於“錯捕”“錯羈”的不利境地,完全可以找出一些理由來“認為”涉案人員“情節輕微”,符合“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獨立適用附件性”;或者即使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也滿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等條件。

此種情況,你可以理解為公安、檢察院將“皮球”踢給了法院。公安、檢察院使當事人處於取保狀態,法院判決無罪時,辦案機關不致於承擔錯誤逮捕、錯誤羈押的責任;法院判決有罪時,取保候審決定也不會給辦案機關帶來麻煩。

此類案件在實務中並非是“主流”,但亦須高度重視,刑事案件無小事,這既是對當事人的提醒,也是對辯護律師的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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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翰明:詐騙犯罪案件辯護律師、廣強律師事務所詐騙犯罪辯護與研究中心祕書長

刑事案件當事人取保候審之後就能高枕無憂了?

首先,直接回應很多當事人對“取保候審”的錯誤理解,再次提醒:取保候審不代表無罪,當事人被取保候審也不意味著法院必須在三年以下進行量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對於上述法條中第(二)項,很多人習慣性的根據經驗解釋為適用於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適用緩刑的案件,這種解釋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並不能據此認為取保候審後的當事人,法院最終一定會在三年以下進行量刑,或一定會做出輕判。

其次,對上述法條進行分析可以看出,第(一)(二)兩項中法條的用語是“可能判處”,但沒有任何法律、法規規定,辦案機關對涉案人員按照上述條款作出取保候審決定後,法院必須按照該條款中的刑罰要求,對當事人進行量刑(如辦案機關認為當事人“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而決定對其進行取保候審,但法院最終仍有可能會判處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罰)。

同時,上述四種法定情形在司法實務中,會衍生出各種符合取保候審條件的具體事實。

而且,司法實務與法理、法律規定之間又可能存在不同程度的偏離。辦案機關對於案件事實、定性存在一定爭議,或是指控涉案人員構成犯罪存在證據不足等問題的案件,為了避免錯案追究責任、防止將自身至於“錯捕”“錯羈”的不利境地,完全可以找出一些理由來“認為”涉案人員“情節輕微”,符合“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獨立適用附件性”;或者即使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也滿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等條件。

此種情況,你可以理解為公安、檢察院將“皮球”踢給了法院。公安、檢察院使當事人處於取保狀態,法院判決無罪時,辦案機關不致於承擔錯誤逮捕、錯誤羈押的責任;法院判決有罪時,取保候審決定也不會給辦案機關帶來麻煩。

此類案件在實務中並非是“主流”,但亦須高度重視,刑事案件無小事,這既是對當事人的提醒,也是對辯護律師的提醒!

刑事案件當事人取保候審之後就能高枕無憂了?

最後,強調一個重要的行內術語“不捕直訴”

基於很多當事人甚至是律師在刑事訴訟過程中,當辦案機關對當事人取保候審後,其往往認為已經“無罪”,誤以為“釋放證明書”即是辦案機關認為其無罪的證明文件,在取保後沒有繼續做好應做的辯護等工作。

“取保候審”的問題並不複雜,即使沒學過法律,從“取保候審”的概念也能明白。可能很多人習慣性的將“取保候審”唸作“取保”,而忽視了“候審”,取保候審只是一種階段性的強制措施,並不代表案件的最終處理結果。

當然,司法實務中存在辦案機關認為無罪而取保的情況,也有辦案機關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在取保後對案件不了了之的情況。對於上述兩種情形,不予批准逮捕與取保候審,從形式上確實有類似無罪的效果。

但對於當事人和律師,更應審慎的對待取保候審,防止辦案機關認為當事人有罪,但基於各種因素的考慮,仍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取保決定。

實務中,我們甚至碰到過在公安、檢察院階段被取保候審的當事人,最終被法院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

所以,提醒當事人一定注意,取保候審不代表無罪,也沒有法律規定取保後法院一定要在三年以下對當事人進行量刑。當事人即使被取保,也切不可“掉以輕心”,涉及到刑事案件的當事人均應及時、有效的做好辯護和應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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