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鑑定新規徵求意見:故意做虛假鑑定或被追究刑事責任'

刑法 責任保險 法律 界面新聞 2019-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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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鑑定機構登記管理辦法和司法鑑定人登記管理辦法於2019年8月15日公開徵求意見。兩份文件擬規定,司法鑑定機構應當建立執業風險金制度,或者參加司法鑑定執業責任保險,司法鑑定人故意做虛假鑑定等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據司法部網站消息,為貫徹落實中央關於健全統一司法鑑定管理體制改革的決策部署,進一步完善司法鑑定機構和司法鑑定人登記管理制度,切實提高司法鑑定管理工作制度化、規範化、科學化水平,司法部2019年8月15日發佈關於《司法鑑定機構登記管理辦法(修訂徵求意見稿)》(簡稱《鑑定機構》)《司法鑑定人登記管理辦法(修訂徵求意見稿)》(簡稱《鑑定人》)公開徵求意見的通知。

《鑑定機構》明確,司法鑑定許可證是司法鑑定機構的執業憑證,司法鑑定機構必須持有省級司法行政機關准予登記的決定及司法鑑定許可證,方可依法開展司法鑑定活動。

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申請從事司法鑑定業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有自己的名稱、住所;有不少於一百萬元人民幣的資金;有明確的司法鑑定業務範圍;有在業務範圍內進行司法鑑定必需的儀器、設備;有在業務範圍內進行司法鑑定必需的依法通過資質認定或者實驗室認可的檢測實驗室;每項司法鑑定業務有三名以上司法鑑定人。

《鑑定機構》還提出,司法鑑定機構應當建立執業風險金制度,或者參加司法鑑定執業責任保險。辦案機關和公民、組織可以委託列入司法鑑定人和司法鑑定機構名冊的司法鑑定機構進行鑑定。同時,未經司法部批准,其他部門和組織不得以任何名義編制司法鑑定人和司法鑑定機構名冊或者類似名冊。

司法鑑定機構存在超出登記的司法鑑定業務範圍開展司法鑑定活動的情形等,將由省級或者設區的市級、直轄市的區(縣)司法行政機關依法給予警告,並責令其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這些違規情形還包括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司法鑑定委託的;支付回扣、介紹費,進行虛假宣傳等不正當行為的;拒絕接受司法行政機關監督、檢查或者向其提供虛假材料的等。

司法鑑定機構如出現因嚴重不負責任給當事人合法權益造成重大損失的等情形,將由省級司法行政機關依法給予停止從事司法鑑定業務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處罰;情節嚴重的,撤銷登記;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鑑定人》則提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請從事司法鑑定業務:因故意犯罪或者職務過失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受過開除公職處分的;被司法行政機關撤銷司法鑑定人登記的;所在的司法鑑定機構受到停業處罰,處罰期未滿的;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行為能力的;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司法鑑定人因嚴重不負責任給當事人合法權益造成重大損失的、故意做虛假鑑定的和因嚴重不負責任造成鑑定材料損毀遺失的等情形將由省級司法行政機關給予停止執業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處罰;情節嚴重的,撤銷登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同時,司法鑑定人在執業活動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當事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其所在的司法鑑定機構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有過錯行為的司法鑑定人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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